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當不能「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時,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規定可以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當不能「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時,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規定可以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分貼在門首,另外一份交給鄰居轉交或放在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如果是透過郵政機關,可以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寄存什麼時候生效?
如果是司法文書,像是法院判決,在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要經過10日,送達才生效。但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寄存合法,那送達就生效了。
⭕️667號解釋
釋字667號解釋 曾經處理過類似的問題,當時的訴願法跟行政訴訟法就寄存送達的規定,同樣是寄存就生效,667號解釋做成合憲解釋。但後來,立法院修改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不管是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寄存送達,都要經過10日才發生效力。
✅797號解釋合憲的理由
797號解釋 是一個合憲解釋,理由包括:
1️⃣首先,理由書指出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固然不能違背憲法,就實施實體內容的程序,以及提供適時救濟途徑,除了憲法第8條規定的人身自由保障外,其他程序規範,還是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2️⃣至於程序規範是不是正當,應該依照事物領域、所涉基本權利的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適合性、有沒有替代程序及可能的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
3️⃣就保障人民權益這個面向來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種類很多,法律效果也不同。
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分,可能涉及到救濟期間的計算,和訴訟權有關;也有單純規定通知、資訊提供、通知程序參加、參加聽證、陳述意見等和救濟沒有什麼關係的。
4️⃣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的方式,包括送達通知書黏貼、轉交、置放,再把文書寄存在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務機關,讓民眾可以隨時就近領取,文書也要保存3個月,這樣已經兼顧文書安全、秘密與人民受領可能。
5️⃣送達的地址,行政機關要依照登記的戶籍、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相關資料來送達。這些送達處所應該是日常生活活動的處所,用黏接、轉交、置放的方式,已經可以讓受送達人處於可以知悉的狀態。
6️⃣綜合考量上面的因素,包括:
1. 寄存送達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的輔助、替代手段。
2. 行政行為的多樣性。
3. 人民受合法通知權的保障。
4. 行政效能的公共利益。
7️⃣多數意見認為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還算嚴謹、妥適,以寄存送達完畢作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時點,程序規範還算正當,沒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8️⃣不過,理由書最後一段也說,現在的規定雖然合憲,但相關機關也是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規定,把寄存送達生效日或救濟期間的規定,另外設計。
這段話應該是在講667號合憲解釋的後續發展,讓立法者來決定,要不要在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規定,加上一段時間生效的要求。
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罰則太輕:人民個資,多麼不值錢!
今年2月份媒體報導有位淡水的員警,濫用警察資訊系統的資源,查詢前女友之現任男友車籍資料,帶著朋友前往居住地以鐵鎚砸了現任男友的車。
經我們辦公室爬梳過去的新聞,自2007年「M-Police行動警察」系統推出後,警員濫查、濫用個資案件層出不窮,像是濫查藝人、政界個資,也有謊稱臨檢濫查IG網友個資的,各種光怪陸離的個案持續發生。
我們進一步調查,看到「M-Police行動警察」可連結戶政、役政、交通、法務、勞動等政府50項政府資訊,規模非常巨大,涵蓋人民食衣住行所有面向的個資系統。
目前全國共有1萬5千多部M-Police裝置,隨時讓警察帶在身邊執勤,有4萬6千餘人可以登入M-Police使用,有權查詢人民資料、人臉辨識比對。
警政署有沒有進行資安管理呢? 警政署目前已訂定 《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警用行動電腦使用管理要點》、《警政日誌管理系統作業規定》、《雲端影像調閱系統作業規定》,但令人驚訝的是,這些規範中,員警濫查個資的懲處標準過輕,幾乎都只有申誡處分。
大家看圖片中畫線部分,連把行動電腦擅自借給非警察機關人員使用,都只輕輕的記申誡,連記警告都沒有;甚至「發生洩密或資訊系統遭受破壞」這樣的嚴重情事,也只給予「記過以下」的懲處!洩密了,還「捨不得記個小過」!懲處之輕顯示警政署過去並未正視員警濫用個資的嚴重性,也無法達到嚇阻效果!人民個資,多麼不值錢!
個資保護也是國家安全的一環,不可等閒視之。今天我在質詢台上特別提案要求警政署必須重視,我要求他們二個月內完成相關資安稽核報告,並對不當濫查個資之防範研擬周全有效的管制措施!
為人民個資把關,我不會鬆懈!
質詢影音
https://youtu.be/soT_psLqy9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