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Ouiful (一事無成)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發問] 今(107)年升官等考試...
※ 引述《stan1ey (離別是另一個開始)》之銘言:
: 今天看到新聞
: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0/3124317
: 升官等考試要放寬錄取標準
: 但小弟不解的是
: 所謂的「取消錄取標準依據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訂定」之規定
: 有什麼差別?
: 新舊法不都是取報考人數的33%錄取嗎?
: 如果是這樣
: 錄取標準有沒有依據用人機關提報所提報之缺額訂定
: 根本沒差啊!
其實根本就不是放寬錄取標準。
先上「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的對照表,因為網路上還沒刊上去,先用草案來看。
https://i.imgur.com/LvaUNTG.png
原本是「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
現在是「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原先各類考試都一樣,用人機關,在這邊即警政署,會提報需用人數。
先假設這次為2000人。
而典試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應考人各科試卷評閱完畢,核算應考人成績製成統計表,由典試委員會審查,
決定錄取或及格標準,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並榜示之。」
也就是,其實考試的錄取標準是在試卷評閱後,成績出爐時才決定。這會影響到什麼事?
原先的規定,錄取標準必須要參酌警政署要用的人數來定。
規定是「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新修正改為,不得逾全程到考人數33%,意思一樣
警政署需用2000人,而全程到考人數超過6000人,
那典試委員會就會用第2000名的成績當作錄取標準。
而修正草案的說明告訴我們什麼?
「鑑於近年來辦理考試時,用人機關提報之缺額逐年大幅提升,
報考人數逐年降低,與實際錄取人數有所落差,
為與資格考精神一致,符合實務需要及社會期待,
爰擬取消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規定。」
意思是,因為來考的人太少啦!所以來修規定,讓典委會不用看用人機關的臉色。
定錄取標準時不需要去考量用人機關要用多少人。
假如到考才剛好6000人,典委會也未必一定要取到2000人上限。
根本不是新聞說的降低錄取標準。
總之,要考的人們加油吧。
有資格,但覺得自己考不上的也沒關係,全程到考,好幫大家多衝點名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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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1、103、105年的資料來看:
https://i.imgur.com/wpvyypS.png
每一年的考試,到考人數幾乎都沒有達到需用人數3倍的標準。
對於一場「考試」來說,沒有真正選才的效果在。
所以考試院才賭爛,不想自己變成幫用人機關背書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