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證人筆錄錄音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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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證人筆錄錄音產品中有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頻頻出包的調查局,如何職司國家肅貪工作?】 調查局南機站日前調查某綠營立委「政治獻金案」時,竟被證人擅自帶走筆錄資料並通風報信,輿論譁然。調查局身為司法調查機關,歷來所有調查過程都是全程錄影、錄音。但是,調查局第一時間對外說法,卻稱證人趁「調查官滑手機」之際,當面竊走調查筆錄資料。問題是,在「全...

證人筆錄錄音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 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 ⚖️綁架 19...

證人筆錄錄音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因為疫情緊張的關係,從雙北的四個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開始,紛紛延後庭期,避免因為開庭而群聚感染。 學校老師可以在家裡透過視訊會議軟體幫學生上課,學生可以待在家裡連上網路跟老師互動。 那麼,法院可以遠距開庭嗎?法官、檢察官、律師跟訴訟相關的人,也可以跟遠距...

證人筆錄錄音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8-11 13:03:42

#法律知識時間 💡收到法院的傳票,可以不出庭嗎?  過去我們曾經討論過拿到 #警察局通知書 應該採取的態度和應對措施,重點就是 #要看清楚個資、 #請律師陪同、以及筆錄時 #要求全程錄音和重複確認。  這次我們要提供給大家的法律小知識,則是和訴訟程序有關的知識喔!  大家經過上次的介...

  • 證人筆錄錄音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11:30:45
    有 61 人按讚

    【頻頻出包的調查局,如何職司國家肅貪工作?】

    調查局南機站日前調查某綠營立委「政治獻金案」時,竟被證人擅自帶走筆錄資料並通風報信,輿論譁然。調查局身為司法調查機關,歷來所有調查過程都是全程錄影、錄音。但是,調查局第一時間對外說法,卻稱證人趁「調查官滑手機」之際,當面竊走調查筆錄資料。問題是,在「全程錄影錄音」的高度嚴密監控下,證人如何偷走資料,啟人疑竇!

    調查局主要職責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偵辦重大犯罪之工作。不過,近年來貪贓枉法事件頻傳。繼調查局航基站前組長長期勾結黑幫、盜賣3.6億天價毒品案後,現竟又爆出史上首次偵查筆錄遭竊事件。不僅凸顯調查局內控機制長期失靈、人謀不臧,更嚴重傷害國家肅貪形象。

    在此呼籲法務部,應另成立「獨立的調查小組」,徹底檢討本案、釐清事實真相,而非讓調查局原班人馬繼續調查下去。此外,隸屬「一條鞭」的政風單位也應同步啟動調查,以昭公信。

    🔍️新聞眼/政治至上 調查局淪為「調包局」→https://pse.is/3nkcxv
    🔍️調查局偵查筆錄遭證人竊走 還通風報信南部綠委→https://pse.is/3p49fm
    🔍️調查局筆錄遭證人竊走 法務部:速查真相→https://pse.is/3pa4fy

  • 證人筆錄錄音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6 23: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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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

    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
    ⚖️綁架

    1987 年 11 月,苗栗縣一名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到強盜分屍;同年12月,新竹市一名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等候家人來接送時失蹤,之後家屬接獲來自歹徒的勒贖電話,並依指示交付了贖金,卻始未見孩子歸來。

    隔年,台北市刑警大隊秘密證人的指述,逮捕了邱和順等 12 名被告,「飛象過河」辦理這兩起苗栗及新竹的案件,自行宣布破案。1989 年,邱和順等人因柯洪玉蘭案以及陸正案,被判處死刑。
    -
    ⚖️自白

    雖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不過這兩案件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邱和順等人犯案,且柯洪玉蘭頭顱和四肢、以及陸正的屍體至今都未被尋獲。

    我們都知道,檢察官要起訴、法官要判有罪,一定都要有證據,那為什麼邱和順會被判死刑呢?

    全因為被告等人在警詢時的「288 份自白筆錄」——「被告跟警察承認自己有犯案」,因此法官就認為被告有做、有罪。
    -
    ⚖️刑求

    因為被告自白內容多處前後矛盾、也與許多客觀事實不合,例如經法醫判斷柯洪玉蘭是因為掐絞窒息而死。

    但邱和順說是拿刀子是拿刀子刺死的,陸正案的勒贖字條上指紋和被告等人全部不合,而且陸正在新竹失蹤時,邱和順等人正在苗栗。

    但哪個人會沒做的事情卻自己說有做呢?嗣後,被告上法庭後全部翻供,否認自己犯案。指出所有的自白都是在被警察刑求的情況下做出來的。

    從現存的警詢錄音當中,可以明確聽到員警刑求逼迫的事實、亦有當時辦案的員警時隔多年後,本於良心出面證實被告曾遭警方暴力虐待。

    王清峰女士擔任監察委員期間,親自聆聽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提案糾正承辦本案的 10 名警員和 2 名檢察官「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法院於 1998 年,亦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 4 名員警有罪確定。
    -
    ⚖️等待

    邱和順在 2011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期間被羈押了近 23 年,是台灣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被告,也是世界上罕見的司法情況。

    至今,有許多義務律師團及人權團體為邱和順努力,即便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數次,仍未改變邱和順有罪判決。其他的共同被告已認罪協商,而被減刑出獄,但邱和順堅持拒絕認罪,只求無罪判決。

    2019 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Chiou Ho-Shun v. Republic of China),認為包括重要證物的滅失使得邱和順無法就對其有利的證據重新進行鑑定,而致邱和順受到不利的判決結果,以及法官未自行迴避而無法公平公正審判等原因,認為相關判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條有關於公平審判的權利。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法官也指出,本案從第一審至最高法院,甚少從審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的考量是否符合公正審判的人權標準等標準去檢驗。雖然僅是模擬而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影響力卻可能很深很遠。

    過了 32 年,在隨時會被執行槍決的陰影下,今年 60 歲的邱和順健康狀況也越來越差,更加劇了「酷刑」的事實,救援團體如今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終止發生在他身上的不正義。

    時至今日,邱和順還在等待;真兇到現在仍下落不明,沒有人可以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證人筆錄錄音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4 1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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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收到台北市性騷擾委員會寄給我的公文,拆開前,我發現自己還是有些忐忑不安的緊張,看完公文後,我感覺,我所有因為陳雪生案受到的攻擊以及走了繁複程序的鬱結心情,終於得到一些釋放:

    公文中白紙黑字告訴我,經過調查,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第八屆第七次大會決議,確認陳雪生對我性騷擾事件成立!

    陳雪生(及其律師)和我之間有兩個爭點:

    一)他是否有用肚子頂我的下背近臀處,以及是否構成性騷擾。

    二)他對我當場表示性騷擾的指控時的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是否構成性騷擾。

    這份報告書,對第一個爭點,經調查後,認定符合「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對第二個爭點,認定該回應「屬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因為相關規定,我不能直接公開調查報告全文細節。但為了釐清對性騷擾常見的誤解,我引用其中一段判定成立的理由:

    「吾人不應先假定他人都和自己有一樣觀感,應該要去尊重他人不同感受。不論是言語、文字、動作,甚至非言語的各種表示型態,只要具有性意味或者性別歧視意涵,且接受者感覺不舒服、不歡迎此類言行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蓋尊重每個人的感受及身體自主權,是現代民主制度下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社會價值觀。」

    此外,陳雪生(及其律師)一再辯稱,這是「合理的議事攻防」,這份報告書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並說明如下:

    「當時立法委員間並未發生明顯之肢體衝突,被再申訴人與再申訴人之肢體碰觸即非情理之常」

    「性騷擾之言行自已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且侵害他人法益,自非適法享言論免責權之議事行為」

    陳雪生對我的性騷擾,發生在2020年7月14日。因為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所以立委對立委間的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最後如果性騷擾事件成立,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對行為人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僅屬於行政罰。

    所以我最後決定採取行政申訴與法律訴訟兩者同步進行:向立法院所屬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申訴」,以及就陳雪生不法侵害我人格權之侵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作為一位申訴人,我走過向警察局家防官歷經近三小時的製作筆錄、調查。以及再申訴時,面對台北市性騷擾委員會的專家,直接陳述、說明。

    在法庭的部分(仍在進行中),作為一位告訴人,我還在經歷法院數次開庭。

    經過這些已經走過,以及還在訴訟中的法庭程序,我很可以理解性騷擾受害者們面對的困境:

    1, 證據取得之困難:事情發生的當下,很難有現場錄影畫面。自己或他人也不可能立刻拿起手機錄音錄影,因為發生的時間非常快速。

    2, 發生後若挺身訴求公義,會遭遇到排山倒海的指責與羞辱。例如:陳雪生辦公室王主任要我去「照照鏡子」;又或者雞排妹之前賣飛機杯被拿出來質疑,都賣飛機杯了,還會有性騷擾嗎?

    台灣社會不少人,面對性騷擾議題,彷彿還處在前現代社會,先公審被害人,似乎被害人必須是道德無暇的完美女人,事件的揭發必須無涉任何派系政黨商業利害才不會被懷疑別有動機。但,這在真實社會可能性有多少嗎?

    這個性騷擾申訴,從我去年8月14日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以來,歷經近7個月,終於獲得台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成立」的結果,詳細過程如下:

    ①2020/08社會局移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調查。
    ②2020/10警察局調查。
    ③2020/11警察局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事件無法認定」。
    ④2020/11我函請社會局做為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應依法及相關函示續行調查。
    ⑤2020/12社會局回函表示將我的去函視為不服該分局調查結果,提起再申訴。
    ⑥2020/01社會局調查。
    ⑦2021/03臺北市政府來函確認性騷擾事件成立。

    最後,我要感謝和我一起經歷調查與法庭訴訟的兩位證人: 林宜瑾 委員、林楚茵 委員,以及兩位律師:賴芳玉律師、施雅馨律師。沒有她們四位女性的費時、費心、專業、勇敢,以及體貼,我也不可能走到這裡。

    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感謝大家對此案的關心,以及對我訴求個案正義的支持,也懇請大家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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