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riltino (嚇陸客福爾摩莎)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謊報權狀遺失
時間Sat Sep 19 13:18:34 2015
請問
某A確實知道房屋權狀未遺失
卻向地政報遺失以申請新權狀
申請時是A的女兒填寫、蓋A的章、留女兒的手机,
這樣可以告A和她女兒偽造文書嗎?
還是只有A的部分能告成?女兒有責任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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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ELOEX: 拿權狀要幹嘛0.0 09/19 13:25
推 a9301040: 個人見解,欠缺實害 09/19 14:44
→ yuusnow: 很多可能阿 我們有遇過借名登記(有契約) 權狀是給出錢的 09/19 15:42
→ yuusnow: 人保管,被借名人去謊報遺失補發新權狀然後賣掉房子。 09/19 15:42
→ yuusnow: 謊報遺失補發新權狀是偽造文書,這在判決書都能查到 09/19 15:43
→ yuusnow: 問題就是有什麼證據證明她是明知沒有遺失而謊報遺失。 09/19 15:44
→ Heretic1985: 你要怎麼證明他沒遺失 09/19 18:24
推 MELOEX: 覺得三樓案件的重點無關謊不謊報 權不權狀 09/19 23:44
→ MELOEX: 整個問題的核心是借名登記阿0.0 09/19 23:44
→ depravity: 實務上是因為那張具結書成立214 09/20 09:06
→ yuusnow: 你問說拿權狀要幹嘛,我就說拿權狀很多可能阿= = 09/20 11:57
→ yuusnow: 借名登記只是想拿回權狀的其中一個原因,他實際上就是因 09/20 11:58
→ yuusnow: 為為了拿回權狀簽了切結才會有偽造文書= = 09/20 11:58
→ yuusnow: 台北地方法院 104,易,188 這個案子就是跟我講的案例一樣 09/20 12:03
→ yuusnow: 借名登記那是民事問題,被借名人會有刑事責任就是他明知 09/20 12:04
→ yuusnow: 權狀並未遺失,而是在借名人處保管,還去謊報遺失申請補 09/20 12:05
→ yuusnow: 發,之所以提這個是因為借名登記是最好證明他知道沒遺失 09/20 12:06
→ yuusnow: 台北地院 103,審易,2951 這一個則是辦畢繼承登記後,所有 09/20 12:18
→ yuusnow: 的權狀均由其中一個兄弟保管(我猜是大哥保管吧?),後來 09/20 12:19
→ yuusnow: 沒拿到權狀的兄弟想賣房產土地,但他從未拿到權狀,就 09/20 12:19
→ yuusnow: 逕自去地政事務所謊報遺失申請補發。其實謊報權狀遺失 09/20 12:20
→ yuusnow: 申請補發的案子不算少0.0 被告又能證明是明知未遺失而 09/20 12:21
→ yuusnow: 申請,如果有走完申請流程,其實被判刑機會很高.... 09/20 12:22
→ yuusnow: (走完申請流程是指,因權狀遺失補發依法要公告30天,有的 09/20 12:22
→ yuusnow: 情況是在這個階段被發現,因為地政事務所會寄通知給申請 09/20 12:23
→ yuusnow: 人,假如保管人跟申請人住一起,有可能會發現) 09/20 12:23
→ yuusnow: 到各地法院用案由 偽造文書 關鍵字 權狀 就可找到 09/20 12:25
→ yuusnow: 因為謊報權狀遺失而偽造文書成立的犯罪,這情況主要困難 09/20 12:27
→ yuusnow: 在如何證明被告是"明知未遺失而去申請補發" 09/20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