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介紹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關於上訴不可分的修正。
三、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這是所謂的上訴不可分。
假設被告被起訴A罪跟B罪,兩罪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比如想像競合,如果兩罪都成立,競合之後,法院最後只會論一罪。
萬一,法院審理後,認為A罪成立,但B罪不成立,法院會在主文會說:被告犯A罪,然後在理由中交代:因為B罪跟A罪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所以不另為無罪諭知,主文是看不到B罪部分無罪的。
被告如果只就判決有罪的A罪提起上訴,依照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未聲明上訴的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罪,和A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於「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也已經上訴。
結果,被告可能對有罪的A部分上訴,但因為B部分也在上訴的範圍,最後二審也可能認為原本無罪的B部分,構成犯罪。
(二)之前的刑事大法庭
之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也處理過因此產生的問題。
2014年的羅馬尼亞詐騙集團持偽造信用卡盜領款項的案件中,一位車手被檢察官起訴,法院認為車手構成(A)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信用卡、(B)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A跟B想像競合成一罪。
但有部分起訴認為構成偽造信用卡部分,一、二審法院都認為無法證明,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當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二審檢察官沒有就「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偽造信用卡罪提起上訴時,對最高法院來說,偽造信用卡罪部分,還有沒有在最高法院審理範圍?如果最高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二審時,這些「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偽造信用卡罪,是不是也一起發回給二審審理?
這個案子就是上訴不可分會產生的問題,因為有關係之部分,被法律擬制在上訴的範圍。後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所採取的法律見解認為:不在。
但這個見解只有適用在一、二審都認為該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情形,並沒有辦法解決所有問題。
(三)修法排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情形
這次修法在第348條第2項增訂但書:「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B罪雖然跟A罪有關係,但這部分已經判決無罪,不會被視為亦已上訴。
這可以避免沒人要爭執的B罪,在上訴過程中,又因為上訴不可分而復活。
參、繫屬中的案件怎麼辦?
新法將會調整案件上訴及判決確定的範圍,影響非常的大。這次的修正,會讓上訴的範圍更明確、審理的範圍愈來愈小,避免二審、三審再去爭執雙方原本已經不爭執的事情。
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新修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規定,新法施行前,已繫屬各級法院的案件,在施行後仍然適用舊法規定。之後如果案件確定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也是適用舊法規定。
也就是說,修正後的上訴不可分規定,只有適用在新法修正後,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入法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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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他過失傷害!請順便叫他賠我車!】
在地小、人口多、車子也多的台灣,車禍是很多人每天上下班都會看到的景象、也是多數人都遇過的事情,車禍當中有時候可能會造成一方或雙方受傷,並對他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以及請求民事賠償,此時就有可能會遇到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的問題。
🎸什麼是刑附民?
刑附民的相關條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刑事案件進行的刑事程序當中,同時對被告及應該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就民事部分不用另外繳交裁判費。
🎸為什麼要有刑附民?
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直接利用刑事訴訟的訴訟資料,不用在自己去蒐集證據、可以減少訴訟費用的浪費;對法院來說,則是可以在同一個程序當中,將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一起解決、促進訴訟經濟,可以節省法院以及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也因為可以一起解決,所以可以避免裁判分歧的問題,舉例來說:車禍案件當中就不會出現刑事法院認為有過失傷害罪成立、民事法院卻判決不用賠償當事人的醫藥費問題。
🎸怎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什麼時候提?法院能夠審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又到哪裡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若被告後來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原告就不能提出刑附民。也就是說要在被告是有罪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哦!並且依照第488條,要在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而關於審理範圍的問題,必須是當事人的民事損害是因為「犯罪」發生。所以很重要的是,實務上認為,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當中,對於人身上的損害(比如醫藥費、看護費用等等)可以在刑附民當中提出,但車輛毀損的損害並不行,因為刑法上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問題,過失毀損並非是一種「犯罪」。實務上的作法實際上有可能造成審判的割裂、也讓民眾摸不著頭緒。所以在標題一開始說的狀況,打咩打咩!不可以這樣請求!
🎸要是提出刑附民,但後來刑事無罪,那我的民事賠償部分怎麼辦呢?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後來無罪,必須要判決駁回原告民事部分;但因為民事案件時常會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此時原告是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的!如此一來,民事案件的部分會被轉到民事庭去審判,原告需補繳裁判費。因此就不會發生後來被告無罪、結果自己的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了。
以上就是關於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刑附民問題,希望大家都不會有遇到要用到的時候;就算遇到了,也知道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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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與第三審上訴
本文針對第三審上訴之特殊情形,亦即若裁判上一罪案件,其一部於一、二審判決理由內敘明不另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對此部分之第三審上訴有何限制?倘若最高法院受理訴訟不當,應如何救濟之議題?吳院長首先以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法條內容進行釋義,說明關於第三審上訴理由一般限制規定;再進入當裁判上一罪,若主文諭知一部分有罪,他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判決時,檢察官上訴效力之問題,論理清晰,每一部論據確實,足以讓讀者精準了解三審上訴之特殊案例運作。
◎本文出處: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與第三審上訴,#吳燦,月旦法學教室第2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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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警察被殺事件,
媒體都聚焦於刑事案件,或其父親死亡的事情,
不過其實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家屬求償的事情...
當然這個案子加害人應該也是沒錢,
不過呢,
我想透過這個案子來說明
遇到刑事案件要怎麼處理民事求償問題...
像這個案子是108年7月3日發生的事情,
那要向加害人求償,原則上要在兩年內提起,
不然時效過了,不管對方犯行多明確,都沒辦法處理的!
請求項目,
如果只是受傷,
被害人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因此增加的生活費用及精神賠償,
如果是死亡,
家屬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撫養費、喪葬費用及精神賠償。
不過問題來了,
就是什麼時候要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一般遇到這種事情,
律師都會建議等刑事案件起訴後,
在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省裁判費...
不過呢!
有時候會遇到幾個問題,
1.地檢署調查時間很久,拖了兩年才起訴,
那你當然不能傻傻的等,因為時效還是一直在跑,
當然要在兩年內提民事訴訟!
2.地檢署起訴後,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無罪,
像鐵道警察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那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這個規定不會管刑事法院判無罪是因為什麼原因,
只要是無罪判決,就表示民事請求不會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除非你聲請移轉到民事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
(這時候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沒辦法省裁判費了)
上面的動作只是讓時效不會拖過去,
如果最後刑事法院判無罪,民事部分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3.如果地檢署起訴後,你沒有在一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跟一審耗費了一年時間,判無罪,
這個案子上二審還有的吵,還可能上三審,
那你就要意識到,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可能在兩年內結束,
你應該要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保險!
那也許會有人問,
刑事上訴二審時,可不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呢?
因為一審判無罪,所以不能在二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提的訴訟
還是會被認定是單純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的!
上面程序如果碰到加害人沒錢,
那還是沒用!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拿到錢!
因犯罪導致「受重傷」、「死亡」或碰到「性侵案件」的被害人,
還是可以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先向法務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這個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比較寬,
即使加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判無罪,
被害人或家屬還是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的!
像鐵道警員李承翰的家屬依法可以請求幾個部分:
(1)醫療費,上限是新臺幣40萬元
(2)殯葬費,上限是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撫慰金,上限40萬元
不過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也是2年,
也就是家屬要在11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
我相信這些資訊,是真正可以幫到家屬的,
碰到這種悲劇,
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意見,讓家屬權利不要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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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