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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競合意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中午老師po了一個高等法院判決,大意是:被保險人投保團體意外險,於工作時自高處跌落,腰椎受傷導致三級殘,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我將法院判決摘要的原文放在臉書上,有朋友跟我反應,說判決文字比較艱澀,不容易消化吸收。
所以,老師現在用白話再解釋一次,這個判決厲害在哪裡:
在這個案件中,保險公司有二個攻防重點:
(一)被保險人有既往症,殘廢不是跌落造成被保險人在跌倒前已經罹患退化性腰椎病變及多發性骨刺增生,現在三級殘廢並不是自高處跌落所造成, 而是因為過去的舊疾所造成。
(二)被保險人在100年6月7日發生保險事故,超過兩年才 請求殘廢給付,請求權時效已經過了被保險人於104 年8 月20日請求三級殘保險金,從 事故發生後開始起算,已經超過兩年,罹於消滅時
效。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保險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認為:
(一)按保險事故縱使有多數原因發生競合,只要其中一個原因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基於保險契約之主要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保險人即應負保險金理賠之責。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如果有很多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發生,只要其中有一個原因是承保範圍,保險公司就該負擔理賠的責任。
大家想一下,
自己是不是有客戶曾經發生過這種情形?
尤其是老人家跌倒,因為本身早就有一些腰椎或頸椎的疾病,結果被拒賠。
但現在這個判決的法官認為,縱使是這樣,保險公司也應該要理賠。
(二)人身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如係因一次之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受有傷害,且該傷害尚不斷發生後續性程度之變化,該終局之傷害結果於保險事故發生剛開始時還尚未完全底定,而須視實際治療狀況,並待醫師專業鑑定後,始得確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預先判斷傷害的最後結果,行使保險契約之權利,所以,應該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所受傷害之程度業已底定(損害顯在化)終了時起算上開時效。
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法官是說,被保險人跌落之後,傷勢可能會持續變化,必須經過治療,狀況底定後,才能判斷是否符合保險契約失能給付表中的要件,所以,被保險人的保險理賠請求權二年時效,其起算點不該從事故發生後就開始起算,而是應該從受傷程度狀況已經完全確定後才開始起算。
大家思考看看,從事故發生到傷勢狀態底定,這中間會花費多久的時間?
你有沒有客戶被保險公司主張時效經過的?
用這個案件的算法,是否還有機會替客戶爭取?
祝大家有一個美好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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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競合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83期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8sd
✔本期月旦講堂,特別刊登最高法院吳明軒優遇庭長賜稿之大作,論述請求權競合時在實體法意義以及程序法行使權利之程序,值得細繹。
✔公司治理與企業併購相關法制,為近年來公司法與相關法制修正與開創新局之重點。有鑑於此,本期針對釋字第770號解釋,邀請到王文宇教授進行兼具理論與實務需求之評析;此外,針對比較法制部分,戴銘昇教授亦提供了日本經驗的借鏡,頗值參考。而針對甫通過之法院組織法中增訂最高法院大法庭之新制,日後具體就應如何適用、以減少各級法院裁判見解歧異之問題等,本期也特別為另一企劃,邀請到吳巡龍檢察官為文討論,並刊載由蘇永欽教授等所進行之精彩論辯,以求理解日後大法庭關於統一解釋法律與相關程序進行之精準適用。
✔公法部分王珍玲教授以一則內政部訴願書中涉及准予設置之移動式火化設施在殯葬管理條例之合法性與妥適性,暨行政機關以其具公益之重大危害為由,廢止其合法處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為題,進行深入討論。
✔民法部分,呂彥彬教授則撰稿評論民法第105條意思表示之瑕疵以代理人決之之「明知或可得而知」(知之歸責),能否類推適用擴張之疑義!顏佑紘教授則為文以行政機關懸賞檢舉不法行為之懸賞廣告契約性質為中心,探討其審判權歸屬之衝突如何處理。另外林洲富法官則賜稿討論最高法院判決中有關營業秘密與著作權並存保護之要件。
📚最新圖書、雜誌介紹➔http://qr.angle.tw/m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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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月旦講堂,特別刊登最高法院吳明軒優遇庭長賜稿之大作,論述請求權競合時在實體法意義以及程序法行使權利之程序,值得細繹。
✔公司治理與企業併購相關法制,為近年來公司法與相關法制修正與開創新局之重點。有鑑於此,本期針對釋字第770號解釋,邀請到王文宇教授進行兼具理論與實務需求之評析;此外,針對比較法制部分,戴銘昇教授亦提供了日本經驗的借鏡,頗值參考。而針對甫通過之法院組織法中增訂最高法院大法庭之新制,日後具體就應如何適用、以減少各級法院裁判見解歧異之問題等,本期也特別為另一企劃,邀請到吳巡龍檢察官為文討論,並刊載由蘇永欽教授等所進行之精彩論辯,以求理解日後大法庭關於統一解釋法律與相關程序進行之精準適用。
✔公法部分王珍玲教授以一則內政部訴願書中涉及准予設置之移動式火化設施在殯葬管理條例之合法性與妥適性,暨行政機關以其具公益之重大危害為由,廢止其合法處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為題,進行深入討論。
✔民法部分,呂彥彬教授則撰稿評論民法第105條意思表示之瑕疵以代理人決之之「明知或可得而知」(知之歸責),能否類推適用擴張之疑義!顏佑紘教授則為文以行政機關懸賞檢舉不法行為之懸賞廣告契約性質為中心,探討其審判權歸屬之衝突如何處理。另外林洲富法官則賜稿討論最高法院判決中有關營業秘密與著作權並存保護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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