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調解委員會撤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調解委員會撤銷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調解委員會撤銷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sinyeh (hsinyeh)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車禍] 調解後想反悔可以...



※ 引述《liban (好煩)》之銘言:
: 目前情況:已經開過調解會,而且已經調解成立,內容為雙方各自負擔自己的損失

針對你目前狀況做回答 由於你沒有說是哪種調解
但是我依照小車禍比較常見的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案件回答你

如果你是法官有到場的那種的調解 沒有以下法條適用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條的意思就是,那張調解書相當於民刑事確定判決的效力
無論是民事刑事你都不可以再興訟

不過也是有救濟程序
同法第 29 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
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
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不過如果你要靠這條救濟的話 可能要有相當充分的理由,
比如說調解的成立是經過詐欺或是脅迫之類的...
或者是你可以研究一下調解的成立合不合法,有沒有合乎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

以下幾點給你一個方向,我沒細看:
1.幫你們調解的委員,有沒有第4條、第5條禁止為調解委員的狀況
2.當天有幾個調解委員出席(第七條規定要三個以上,除非雙方同意由一人進行調解)
3.是不是依照第13條,具有管轄權
4.有沒有依照第25條、26條規定送達或報知
5.你們能不能依照第16條規定聲請迴避
(可以主張你們調解結束才知道對方跟調解委員關係)

如果有以上狀況(或你有找到其他的違背法令狀況),都會有機會可以依第29條的規定
經法院核定後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或是法院依職權宣告之),不過請注意除斥期間只有
三十天,超過以後應該就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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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6.50
liban:沒錯 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11/2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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