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緣家書📖]在國際關係,宏觀大局的結構性局限雖然難以迴避,但成功領袖往往能在夾縫中巧妙傳遞訊息,為公為私打出一片活路,這方面,英國傳奇首相邱吉爾可謂一個大宗,筆者正為一本關於邱吉爾的新書撰寫書介,日後再補充。廣義而言,大學校長在國際社會地位甚高,對青年影響甚大,也可算是國際領袖,如何弘揚這藝術,...
[#隨緣家書📖]在國際關係,宏觀大局的結構性局限雖然難以迴避,但成功領袖往往能在夾縫中巧妙傳遞訊息,為公為私打出一片活路,這方面,英國傳奇首相邱吉爾可謂一個大宗,筆者正為一本關於邱吉爾的新書撰寫書介,日後再補充。廣義而言,大學校長在國際社會地位甚高,對青年影響甚大,也可算是國際領袖,如何弘揚這藝術,亦往往顯出級數的差別。
日前就香港的衝擊立法會事件,香港科技大學校長史維、香港大學校長張翔這兩位分別來自台灣與內地、都是以國語為母語、都是美籍華人、都是理工科權威、都是同年出任大學校長的教授先後發表公開信,表面上內容大同小異,但細讀下差天共地,反映了截然不同的價值觀、政治智慧和同理心,箇中差異,就很值得視作案例研究。
史維公開信最精采之處是這一句:「as pointed out by many, violence should be condemned」。一方面,這說話可以對譴責暴力的政府主旋律交代,但他全文都是第一人稱的主觀視角,唯獨這句「as pointed out by many」,把「正如很多人指出」放在前設,修辭的重點明顯放在後文的「但是…」,不但把譴責暴力在整個聲明的比重降至最低,而且間接只是在覆述外間已存在的意見、而那是客觀事實,結果不會被學生放在對立面,也顯示了自己對全局難得的獨立思考。
相反張翔的聲明,一切彷如政府機器,毫無迴旋空間。第一句「立法會大樓日前發生的暴力事件」直接像官府般為事件定性,不像史維把「立法會大樓發生的事」和「正如很多人指出暴力應被譴責」兩句分開,避免了「立法會暴力事件」定性的越俎代庖。然後又一句「破壞性的行動應予譴責」,那是直接以第一人稱發表主管評論(「應」予譴責),不像史維通過「正如很多人指出」作一個客觀陳述,而且為自己後續顯示理解學生訴求埋下伏筆。
史維的聲明處處以學生為受眾,特別是這一句:「我們社會需要正視,不少抗爭者進行這些行為時,都完全知道可能的後果,三思後依然繼續,而他們不少是年輕人和學生」,說明他們不是一時衝動;而假如不提及「學生」的角色,其實大學校長在整件事情是沒有身份發言的──總不成社會大小本地事項、全球國際大事,都要大學校長天天提供「最新蕭析」當時事評論員。相反張翔的聲明,卻居然隻字不提學生,文稿彷如政府新聞處,令人感覺冰冷而不帶人味之餘,也把大學校長的身份混淆。假如不看署名,會令人懷疑要麼這是一個行政會議成員,要麼是一個網絡時事評論員。
史維在八大校長當中首先發表公開信,率先把事件的關鍵定調:社會的「root cause」比暴力衝擊更值得關注,他使用第一人稱的「should」,就是我們「應該」討論「root cause」,而不是張翔的「破壞性行動『應』予譴責」。唯獨承認了存在這類深層次「root cause」矛盾,才有了大學參與調解、進行細緻研究的空間,然後史維再呼籲各方對話,也是為了處理這個「root cause」,就顯得具有前瞻性,而不是純粹和應政府的公關工程。反觀張翔的聲明,提倡對話只是「相信各界都願意爲了更加美好的香港而求同存異」,更顯得由上而下,只是為了讓學生息事寧人,以為那就是「更加美好的香港」。 史維的公開信也主張各方直接對話,但一視同仁針對了各方現階段的問題,更特別說明「it is essential that all parties, public or private」,就是說「public」這一方也有自己的不是,要在如此情勢這樣說話,需要相當勇氣。他後一句鼓勵雙方採取「open and approachable」的態度,似是針對政府更多於學生;然後把「重複相同的聲明」與「持續不斷的抗爭」兩組情況並列排比,將兩者同等視為「令香港進一步撕裂」的危機,前者更似諷刺政府官員在過去一個月的表現。這些立論,都是努力在雙方中保持中立,這正是外間對大學校長這超然身份的期許。不像張翔聲明,「我深信不同意見人士可以文明理性地共處」,這句明顯又是由上而下的造句,根據一面倒的前文後理,先天假定了其中一方(異見人士)不「文明理性」,這類表態白白放棄了大學校長的社會功能,令人惋惜。
說到底,各界為甚麼期望大學校長發言?這不是一種行禮如儀的社交工作,而是因為大學校長一方面具有最建制的身份、待遇和社會地位,另一方面能接觸最前緣的學生,理應最能諒解年輕人,擁有久違的、而且剛好是政府官員在過去一個月完全顯示不到的同理心。社會衝突從來都涉及非零和遊戲,需要具公信力的第三方,這正是比籌款、爭排名等,大學校長更重要的社會功能。否則要是純粹背書政府立場,比大學校長發揮得更根正苗紅的,俯拾即是。
值得注意的是,科大學生會雖然拒絕與特區政府閉門對話,所發的聲明不時正面援引史維校長的聲明,充份顯示了史維的智慧得到正面回應,保留了當調解人的角色能量,這為科大在香港學界的地位,得分甚多。不像張翔聲明一出,就受到港大學生組織聯署譴責,連自己的辦公室也成為學生抗爭的對象,在可見將來,他要承擔同一角色,恐怕已不可能。這是尤其令人失望的,因為港大校長本來在八大校長當中最有隱性地位,港英時代甚至委任港大校長王賡武教授進入行政局;但大概就是這原因,近年受政治正確的壓力比其他大學更大,也更難令當局者發揮應有的政治智慧。
信報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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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調解委任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收到 法律圈 LawChain 的邀請
為現代婦女基金會的公益活動撰文
我負責的部份是提供離婚協議書的範本
一直以來接到不少諮詢或是委任,起因都是因為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書自己隨便寫寫就簽了。
裡面很多包括小孩的監護權、財產分配、小孩的探視方式、扶養費怎麼分攤都沒有寫清楚,或是簽了明顯不利自己的條款事後衍生非常多糾紛。有時候問當事人怎麼會簽這種協議 ? 不外乎「我就想說趕快離婚就趕快簽一簽」「我不知道這麼嚴重」。
其實在簽離婚協議書之前,找律師把相關的契約內容跟離婚條件都討論過,甚至請律師陪同你去跟對方協商再簽約,都會比事後還要找律師來訴訟或是調解便宜許多,而且事後要去改定監護權或是更改協議內容,其實都比當初好好把條款寫好難上許多(改定監護權真的是很難成功的訴訟)。
去找律師諮詢不過幾個小時,你要離婚真的不差那幾天甚至幾個小時,為何不事先把準備工作做好,而是事後再來哭訴契約不公平,再怎樣不公平,不都是你當初自己簽的嗎?
另外再次提醒
雖然提供了範本
但每個個案因為細節不同都有很多要調整的地方
建議大家在簽名之前
還是要找律師看過比較保險喔
https://pse.is/3j8ptg
調解委任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兩天喵編就和腦闆嚴肅的討論到,萬一防疫的層級再往上昇高的話,有沒有可能會影響法院的開庭呢?
果然,昨天就看到了相關的新聞。
防疫措施若是升高到第三級警戒,屆時所有人外出須全程戴口罩,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僅保留維生、秩序維持、必要性服務、醫療及公務所需公共場所,其餘公共場域關閉。
而依照 #家事事件法第9條 的規定,有關家事事件的審理,原則上以 #不公開法庭 進行。
而家事事件不論是調解或是審理程序,若當事人沒有正當事由,原則上也都希望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參閱。
因此,若是調解程序,雙方當事人加上律師、調解委員,基本上應該會有5個人。假設是審理程序,雙方當事人、律師加上法官、書記官,標準出席人數,也是要超過5個人。
所以,對於司法院的這則新聞,其實是可以預料的到的結果。
若近期已有訴訟在法院進行中,請務必和委任律師保持密切聯繫,更新最新的消息喔~~~
疫情昇溫,各式消息傳出,對於未知的狀況,難免人心浮動。
在這個非常期時期,也再次提醒大家做好基本的防護措施: #戴口罩、#勤洗手,多多保護自己,就是最好的防疫。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5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