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課稅所得額進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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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額進位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5:40:32

#八百回合經濟談 〔#終結月經貧窮!#政府還能怎麼做?〕    近期「月經貧窮」這個詞逐漸在生活中出現,但是這個社會現象,其實從古早時期就每天都在上演。  它使得生理女性因為無法負擔每個月生理用品的高額費用,同時缺少可以取得資源的管道,而導致身心理的負面影響。  今天童顏吐司編就帶壯...

課稅所得額進位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6:46:53

#八百回合經濟談 〔#少繳所得稅的秘訣!#這個條款你賺到了嗎?〕    假如壯士們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每天搭著捷運出門上下班,月薪 3 萬當中包含了交通費 1280 元,一年下來就花了超過 15000 元的交通費用。  而政府在課稅時,如果用年收入下去計算,那些為了賺取薪水而產生的成本...

課稅所得額進位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07 18:03:45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 課稅所得額進位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5 18: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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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長 #顏慶章 先生說過他的一個親身經歷,1996年他才剛調任財政部政務次長,就先後三位證券商負責人向他反映,#國稅局 依財政部「#解釋函令」,核定業者的年度應納稅額,竟然超出會計師所查核簽證全年獲利總額,當時大多數業者不僅無力繳稅,也繳不出二分之一的稅額去提「#訴願」,一些董事長面臨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他說,這一紙賦稅函釋差點讓台灣金融崩解。若非當時他即時處理,並溯及適用,鏟除相關業者兩年多的夢魘,他估算很可能在一年後,約當 #亞洲金融風暴 的同時,台灣票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會因繳不起天價的稅金而一一倒閉。很可惜後來的財政部長無人延續他即時導正謬誤的做法,所以至今種種不合理的課稅手法依然存在。
     
    「僭越職權」、「恣意任定所得性貭」、甚至只要跟欠稅人或欠稅公司沾上邊就會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種種違法課徵的手法不勝枚舉:爭議長達二十多年的太極門案,教育部多次表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國稅局卻置之不理,依然以補習班成本費用率進行核課;歸國學人葉揚春,經濟部說他的股票是「技術入股」,國稅局卻說是「薪資所得」;還有補習班沒買成的吳沛純小姐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公益律師黃文皇原本只是幫政府處理抛棄繼承案件,結果也被「升等」為納稅義務人。
    #稅災 #納保官 #殺雞取卵 #橫徵暴斂 #獎金

    【投書】人民也需要官員的人道關注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OxLeNj

  • 課稅所得額進位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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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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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課稅所得額進位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6 17: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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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數位稅

    作者:盧偉銘律師 / 顧祐瑋

    疫情期間為了避免外出,大家往往選擇宅在家,線上商機蓬勃發展。在這個數位經濟的時代,消費者享受著許多的便利,但對各國財政機關而言,這可能反而是煩惱的開始。以往的課稅原則多半奠基在實體經濟的基礎上,課稅對象和商業活動可以簡單地被特定,然而數位經濟在當地市場常常不具備顯著或有形的交易模式,這使得如何針對虛擬化的商業模式課稅便成了議題。

    數位稅作為數位時代的新稅種,採用包括肯認虛擬機構作為課稅對象、將新型態交易模式納入課稅範圍的手法,改變固有著重有型的課稅模式,以包含電商、平台商等營業活動。以歐盟為例,歐盟建議各會員國對全球年收及源自歐盟之應稅所得超越一定金額的線上廣告服務、線上媒介服務、資料傳輸服務企業課微數位稅。OECD的國際數位稅收計劃也正在推動中。我國目前藉由境外電商課稅制度,得以對境外電商的營業稅及營所稅進行課徵,也具備數位稅的色彩。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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