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如果你爸爸不是真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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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父親節,疫情趨緩後,許多人也回家過節和爸爸慶祝。
但如果爸爸不是爸爸,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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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再苦,也都不能沒有你
李武雄是一個無照的潛水員,和女兒妹仔在高雄的海邊相依為命。平常的工作就是從岸邊幫忙釣魚蟹,雖然很苦收入也不高,但可以...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如果你爸爸不是真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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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父親節,疫情趨緩後,許多人也回家過節和爸爸慶祝。
但如果爸爸不是爸爸,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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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再苦,也都不能沒有你
李武雄是一個無照的潛水員,和女兒妹仔在高雄的海邊相依為命。平常的工作就是從岸邊幫忙釣魚蟹,雖然很苦收入也不高,但可以過著勉強溫飽的日子。
某一天,警察帶來公文,如同海邊的風浪一樣,父女的命運也被捲進漩渦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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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下了你,卻成不了你的父親
妹仔是李武雄與前女友張明秀所生,張女在生下女兒後就不知去向,李武雄也一直沒有向當地的戶政事務所申報戶口。
直到簽收公文的那天,妹仔已經 7 歲,卻沒有上小學受教育。為了讓妹仔上小學,他依照公文前往戶政事務所,這才發現張女早在生下妹仔前,就已經有了丈夫。
李武雄雖然是妹仔的生父,但在法律上,妹仔屬於張女和她丈夫的婚生子女,再加上他沒有監護權,戶政機關只能依法回絕李武雄的申報。
法律並非李武雄的專業,他只知道自己申報無門。在朋友建議之下,他騎機車連夜北上,到台北尋找立法委員,也在立委助理的幫助下獲得警政署戶政司組長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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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是我的女兒,有這麼難嗎?
滿心歡喜的他回到高雄,以為事情就要落幕,沒想到從專員的口中,李武雄得知自己與妹仔生活在一起可能有法律問題,深怕被拆散的他再度北上,焦急地尋找當初答應解決事情的立委及組長,卻連他們的面都見不到。
李武雄落寞地走在台北街頭,又被總統府前的警察當作是可疑分子帶走,本來要送給委員和組長的水果也被當成炸藥全部翻檢、破敗不堪。
絕望的他最後抱著妹仔跨上天橋圍欄,作勢要帶著女兒一起尋短,跳入車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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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回家
悲劇最後並沒有發生,而喊著「社會不公」的李武雄被眾人制服。混亂中,妹仔在他的眼前被抱走,他也因為涉嫌妨害自由被逮捕,後來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李武雄無力對抗終將到來的分離,而這一分隔,就是兩年。
被釋放後,每當有空,他就趁著小學的放學時間坐在校門口附近,試圖在人群中尋找妹仔的下落,就這樣一家接著一家,找遍高雄的小學。
他也曾向社會局、兒福中心甚至總統府求助,即使如此,不僅未曾見過妹仔一面,也不知道她過得好不好。
直到社會局主動聯絡上李武雄時,已經是妹仔準備升上小學三年級的那年。也是在那時他才知道,自從分離之後,即使換過一個又一個的寄養家庭,妹仔也不曾打開過自己封閉的心靈。
這是戴立忍導演電影《不能沒有你》的故事劇情,改編自真人真事。在電影的最後,李武雄與妹仔重逢,留下圓滿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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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只要妹仔的「親生媽媽」或他「法律上爸爸」到法院提起訴訟,再由李武雄去認領,那就可以解決妹仔的問題了。
而這樣類似的故事,不只發生在李武雄跟妹仔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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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的爸爸
曾經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甲女跟乙男結婚, 5 年後甲離家,後來生下丙。由於甲乙還沒離婚,根據《民法》規定,推定小孩的父親是乙男。
丙就是甲乙在法律上的「婚生子女」,乙是他法律上的爸爸。
但丙卻覺得,他出生的時候甲乙已經沒有同居,怎麼樣爸爸都不會是乙,於是想要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否認他的爸爸是乙。
但是,當時的法律並沒有讓小孩沒辦法藉由訴訟否認自己於「爸爸」之間的關係。
因此,丙認為這是侵害他的權利而提起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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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
後來,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87 號解釋。大法官首先認為,「知道自己是誰生的」、「確定自己真正的爸爸是誰」,是「人格權」的一環,應該受到憲法保障。
所以,當時的民法不允許小孩透過訴訟,來確認自己的父親是誰,這樣子會侵害小孩「知道自己是誰生的」、「確定自己真正的爸爸是誰」的權利,宣告舊的民法條文違憲。
後來,立法院也修法,讓小孩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於是甲乙丙三人的故事算是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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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
另外,如果一個親生父親,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父親,要對別人家的小孩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這樣可以嗎?
大法官說:不行!理由是如果隨便讓一個「外人」提告,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父親,那麼原本沒小三的,卻只因為一個人提告,鬧得全家雞犬不寧。
且如果允許第三人提起此類訴訟,不僅是揭發他人婚姻關係隱私,也曝光自己就是那位小王,如此將違背一般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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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在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
民法制定的過程中,參(抄)考(襲)了不少德國民法的規定,而德國民法也曾經規定,第三人(親生父親)不能提起訴訟。
但是,後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意識到,如果將「親生父親可能取得法律上父親地位」的機會完全排除掉,可能會違反子女的利益,因此 2003 年宣告第三人完全不能提起訴訟的規定違憲,而德國也因此修正民法相關規定。
然而,我們的大法官在德國修法的隔年作出釋字第 587 號解釋,甚至在理由中援引德國曾經修正民法讓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另一方面卻認為第三人的否認之訴,會造成社會更大的問題。
大法官這樣的見解,也引起許多學者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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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父親節
認領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是我的小孩,我愛他有用嗎?】
🦆前情提要
鴨媽媽有四顆蛋,卻總有一顆孵不熟,隔壁的鴨大姨還以過來人的經驗勸鴨媽媽:「我之前也孵過這種蛋,看他的樣子八成是一隻火雞,連泳都不會游,還是趁早丟掉它的好!」
電光火石之間,蛋熟了。只是,出來的卻不是一隻黃色小鴨,而是灰不拉嘰毛球怪。鴨媽媽心驚膽戰地想:「該不會真的是火雞吧!」於是決定開啟游泳試煉。
想不到灰不拉嘰毛球怪居然游的比其他黃小鴨都好,媽媽安下心來:「是我兒沒錯啊!從今天起你就叫鴨爾普斯!」
媽媽沒想到的是,鴨爾普斯長得實在太醜,被霸凌的慘不忍睹,名號非但沒有響,綽號「醜小鴨」在鴨界卻是聲名大噪,無鴨不知無鴨不曉。
雖然鴨媽媽還是很愛他,給他吃好的穿好的,好生伺候著,但醜小鴨的心靈還是嚴重受創,後青春期的醜小鴨決定離開這裡,踏上成為鴨鴨界反霸凌大師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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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媽媽有辦法認領他嗎?
認領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只有「親生」的才有辦法認領,而且只有 daddy才能認領。法律一點的講法就是,只有「生父」才能認領「非婚生子女」。
因為法律預設「生者恆母」,即使一個沒有婚姻關係的女人生了小孩,民法也會自動把她認作孩子的媽。
那生父要怎麼認領呢?最簡單就結婚,那不想結婚的話,也可以就說:「我要認領你!」一個簡單粗暴的意思表示解決,也可以就默默的撫育,給他吃給他穿,這樣也是認領,是不是很簡單呢?
法院對於認領認定還滿寬容的:只要生父有想認領,然後有「撫育的事實」,就可以當作認領了。
但這裡鴨媽媽真的完全不合格,因為他不是生理男,所以沒辦法「撫育視為認領」,何況鴨媽媽是生理女,除了自己下的蛋之外,別人的蛋他孵化了也是別人家的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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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收養總可以了吧!
收養,就是指領走別人的小孩。
可是領走別人的小孩比起生父領回自己的小孩門檻更高,畢竟我們通常假設大家都會對自己的小孩好,對別人的小孩就不會跟對自己小孩一樣好。
因此,民法對於收養採取「許可制」,必須經由法院審查。可惜的是,鴨鴨界好像還沒有蓋起一棟鴨事法院,鴨媽媽跟醜小鴨沒辦法在法律上展現他們的母子情深。
醜小鴨的旅程又將遇到什麼事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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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 1079 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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