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詐欺罪告訴乃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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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詐欺罪告訴乃論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呼籲所有泊姿被害人,集體提告詐欺❗ 親身接觸許多廟東泊姿berji強迫推銷被害人後,本人發現,推銷手法,已超出典型消保法規定訪問買賣類型,話術已涉嫌詐術,而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多人圍攻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煩擾數小時 如係典型訪問買賣,僅涉及消保法,頂多解約退款,未涉及刑事犯罪,且消保...

  • 詐欺罪告訴乃論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16 14: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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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籲所有泊姿被害人,集體提告詐欺❗

    親身接觸許多廟東泊姿berji強迫推銷被害人後,本人發現,推銷手法,已超出典型消保法規定訪問買賣類型,話術已涉嫌詐術,而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多人圍攻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煩擾數小時
    如係典型訪問買賣,僅涉及消保法,頂多解約退款,未涉及刑事犯罪,且消保法並未規範懲罰性賠償,因而,造成泊姿有恃無恐,被害事件層出不窮。

    反觀,泊姿之推銷手法與話術,已超出典型消保法規定訪問買賣,而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基此,
    本人呼籲❗所有曾遭泊姿詐騙購買保養品之消費者,不限時間、不限金額、不論之前是否已與泊姿達成和解協議,均歡迎與本人聯繫,本人陪同所有被害人,集體前往警局報案提告詐欺罪。

    如果只有「一位」被害人,無論是向消保官申訴或報案提告詐欺,均易遭泊姿抗辯及公部門認定,僅係「個案」,僅係「單純消費爭議」,頂多依照消保法解約退款,對於泊姿而言,全然無感。
    #一位被害人,泊姿及警方,可表示那只是個案、消費爭議
    但,如果有「多位」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詐欺,且陳訴遭詐騙內容手法,均如出一轍,則,泊姿很難再抗辯僅是個案,司法機關認定是「通案」後,詐欺罪成立之機會大增,對於泊姿,絕對有空前之警惕,而,這是唯一一次能夠改變泊姿推銷手法、讓鄉親安心逛廟東,不再擔心家人會逛個街,竟莫名背負數萬元至數十萬元債務,例如弱智男子逛街莫名被騙刷卡36萬元。
    #多位被害人,就不能再說是個案、消費爭議,而是通案、涉嫌詐騙犯罪,尤其是計劃性組織犯罪,哪那麼巧大家都聽錯❓
    故,歡迎所有曾遭泊姿詐騙購買保養品之消費者,不限時間及金額、不限之前是否已與泊姿達成和解協議,均歡迎於「一個月內即3月15日前」,與本人聯繫,由本人邀請加入「廟東泊姿被害人群組」,本人將在「一個月後」,匯集所有被害人,陪同集體前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報案提告詐欺罪。
    (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俗稱公訴罪,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問題,故,即使是多年前被害,仍可提告)。

    🔹另外,未經同意而被強抹乳液者,雖未購買,仍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歡迎聯繫本人,連同詐欺被害人,一併集體報案,分別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39條詐欺罪。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警方拒絕受理報案疑義,我另發文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6296819642905/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加入泊姿強迫推銷保養品被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570058429960982/?ref=share

  • 詐欺罪告訴乃論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8-27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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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像石虎的石虎列車 何止是疏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國立集集美術館」彩繪列車上的石虎缺少重要特徵,被說像花豹。記者陳正興/攝影

    觀光局斥資三百萬元打造的集集石虎列車,竟爆出石虎不像石虎卻像花豹的爭議。而承攬的設計師也坦承,石虎彩繪是購買花豹圖庫而來,並因此道歉。惟此事件,是否僅是疏失,而無涉不法,尤其是刑法,卻是須檢討的課題。

    對於政府標案,以購買圖庫為彩繪藍本,首得面臨是否涉及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詐欺罪。只是詐欺罪的成立,於客觀上,須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且於主觀上,須有為私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除非政府採購契約中,明文須是原創設計,否則,以貼圖稱是自己創作的宣傳,就尚未達於使用詐術的刑事不法程度。

    惟此次彩繪列車所涉及者,還有是否侵害著作權的疑問。因一九九二年著作權法修正後,對於侵害著作權,已非單純的民事求償,還可能涉及刑法。如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若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惟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雖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判斷基準,但法條所列出的審酌事項,如著作利用目的、著作物性質、使用商業用途與否、對潛在市場的價值與影響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使著作權法的刑罰界限,趨於浮動。

    就一般於網路付費購圖,賣方都會於網站上,以定型化契約的方式,告知購買者可以使用的範圍,並言明要為目的外使用,必須為個別議價與協商。而因此等網路購圖,金額不會太高,其授權的範圍也極其有限,多只能為自己或非商業用途的使用。故就石虎列車來說,由於已將購買的圖像,運用於具有商業用途的觀光列車之上,除非與出賣者有另訂契約授權,否則,若僅是網路付費購圖並用來彩繪列車,顯然逾越合理使用的範疇,致進入刑罰的領域。不過,因此等犯罪屬告訴乃論,是否開啟刑事司法,仍得繫於授權者的意志。

    總之,此次彩繪事件,就算未觸犯刑法,也肯定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這對於最須守法的公部門及最該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創作者來說,皆應是戒慎恐懼之事。

  • 詐欺罪告訴乃論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1-21 17: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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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品真的別再賣了
    許多民眾可能是一時疏忽,可能是圖方便,或是為了維持家計,鋌而走險賣起了仿冒品,最後導致賺的都不夠賠
    但,賣仿冒品真的只有商標法的問題嗎?
    讓告狀俠為您解答

    Q:販售仿冒品,會有哪些責任?
    A:販售仿冒品的刑事責任,常見的是違反商標法97條的附屬刑法,不論是實體或是在網路上有販售,或意圖販售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都是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的,而且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縱使告訴權人(如廠商)沒有提出刑事告訴,檢方還是可以依法起訴。

    而在民事上會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又商標法第71條的損害賠償計算部分,更是有明文規定可以零售單價1500倍,或當總數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作為求償依據,商標權人可以依此法源請求損害賠償。

    Q:我販售一款不具商標的包包,但我使用LV、CUCCI等商標或商標字樣,作為廣告、宣傳等行為,這樣的也會侵權嗎?
    A:這樣的行為確實可能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問題,甚至會有商標法第95條刑事責任的問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且同樣有民事上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Q:刑事責任負責完了,我是不是就沒有民事賠償的責任了?
    A:這點有點老調重彈,但許多民眾還是會誤會,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並不是刑事責任執行完就沒有民事賠償的責任,也不是民事賠償完了就一定沒有刑事責任。
    但在實務上如果能達成和解,告訴乃論之罪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部分對於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法院給予緩刑宣告,都有正向的幫助。

    Q:販售仿冒品等行為,是不是只有商標法的問題?
    A:不!民眾千萬不要誤會!販售仿冒品等行為,並不單單只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如果有仿冒品宣稱真品、宣稱原單進口、或是在價格及文宣上整體看來,有使人誤認這是真品的情況,是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詐欺罪的。
    且大多數民眾販售仿冒品的手段,是透過網際網路做電子商務,這樣的行為會構成刑法339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的加重要件「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屬於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如果沒有減刑、緩刑,原則上就會有入監執行的問題,連易服社會勞動的空間都沒有,是非常嚴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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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品真的抓很兇,且越來越多人肆無忌憚開始以假亂真,不要隨便拿未來開玩笑,尤其是詐欺罪的前科,有可能會讓未來的你,在找工作時被貼上一個大問號,這種刑罰的副作用可是影響匪淺的。
    近來也收到民眾諮詢,有警方真的會通知你的買家,請他們出來作證喔!
    #違法之路不可行
    #被抓你會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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