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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流程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聯合筆記
鄭文傑與王立強
陳言喬
自稱的「共諜」王立強,在澳洲接受外媒訪問宣稱曾介入台灣選舉,引起軒然大波,但隨後就被陸方公安披露他是逃往境外的詐騙犯,大陸的裁判文書官網也可尋獲一紙「2016閩0723刑初77號」光澤縣人民法院對王立強案的「判決書」。翻攝中國裁判文書網頁
近來大陸一直強調,有外國勢力介入香港,輔以外媒的報導影響香港輿情,讓香港反送中運動不歇止;現在則是在台灣大選前,外國勢力也用類似手法影響選情,為蔡政府增添對手是「中共同路人」的有利材料。
鄭文傑與王立強,這兩個不相干的人,都有著相似的現象:透過外媒報導醜化、打擊中國大陸。「鄭文傑案」想爭取香港反送中者的認同,尋求英美的支援;「王立強案」則欲扣上韓國瑜勾結中共大帽,幫助蔡英文連任。
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職員鄭文傑在接受英媒BBC專訪時,痛斥八月他在深圳被中共逮捕、刑求,還說公安要他承認召妓,若不認罪,會繼續調查更嚴重的罪行,他只好被迫認罪,並在官方錄影中「承認嫖妓且感到羞愧」。
報導一出,果然引發軒然大波,英國外交大臣拉布除在社群媒體譴責中共,還找來中共駐英大使抗議,英國會議員要求英政府要給鄭文傑簽證赴英。
弔詭的是,當BBC記者問鄭文傑到底有無嫖妓時,鄭文傑不敢直言有或沒有,而是顧左右而言他。鄭文傑更沒想到的是,大陸公安早已扣得他三次與小姐一起進賓館開房間的監控錄影死證,「既然大家撕破臉,只好把難堪的證據全盤公布」。
大陸評估,鄭文傑事後還敢挑戰大陸公安,憑他個人力量是不足為恃的,這也是大陸認定,背後有一股外國勢力不斷在反中亂港的原因。尷尬的是,那些原本聲援鄭文傑的英國官員們看到監控錄影後不發一語。
另一個目前看來極可能是假共諜的王立強,他在澳洲接受澳媒專訪,自稱是中共特工,拿了二千萬人民幣給韓國瑜陣營,影響去年年底的九合一大選,還鉅細靡遺的述說他如何在台港展開情報工作,最後因為「看不下去」才向澳洲投誠。
在台灣大選投票只剩不到五十天的情況下,蔡政府似又撿到一顆超級原子彈,大肆抨擊韓國瑜,加上美國中央情報局前分析師馬提斯等專家背書稱:王立強非常勇敢,提供的資訊沒有前例而且很有價值,更助長蔡陣營與綠營媒體的火力。韓陣營有口難辯,只能立誓「若有拿一塊錢辭市長、退大選」。
不過案情峰迴路轉,不多久,上海公安局通報王立強是詐欺犯,福建法院也全文公布對他的詐欺案判決書。至此真相逐漸釐清,府院黨炮火才稍顯收斂,蔡政府語焉不詳的改說國安單位都有掌握事證。
這個時候出現「王特工」,很明顯就是要影響台灣的選情,但如同鄭文傑一樣,僅憑「王特工」一人之力,是不太可能有這一連串完美的SOP操作流程:編好劇本、外媒報導、外國專家聲援佐證、效應擴大、打擊對手。
從「王特工」案不由令人懷疑,他背後恐怕也有一股勢力,指使他捲入台灣大選,這種操作手法,最壞的結果只是真相被戳破,但已起到打擊特定對象的作用,卻對另一方毫髮無傷。
越臨近選舉,選情越激烈,這種假案情、假訊息,恐怕還會更多,各陣營都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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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實務
【作 者】楊智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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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其起訴期間、請求對象、賠償範圍皆有特殊限制,不同於傳統民事訴訟,不僅一般民眾在利用上產生困惑,實務操作的法官也常陷入「該如何處理」的窘境,本書先從基礎規定說明附民訴訟的程序特殊性,再從附民訴訟的起訴審查、審理過程到判決結果,歸納整理目前實務見解,分別從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角度,說明附民訴訟的開始與結束,俾供實務運作的參考與檢討。
✔系統性整理,加入新近實務見解,供實務運作的參考。
✔從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角度,說明附民訴訟的開始與裁判。
✔介紹附民訴訟的審理流程與周邊制度的利用差異。
【章節簡介】
🔺壹、緒 論
一、立法原則
二、程序適用依據順位
三、法院審理附民訴訟的流程初略
四、被害人使用附民訴訟的利益與不利益
五、因犯罪而受損害的定義
🔺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
一、起訴程式
二、起訴時期的限制與補正
🔺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一、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事項特殊性
二、未經明定而為實務所認亦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
三、閱覽卷宗的限制
四、特殊的缺席判決
五、認定事實的附帶性
六、同時判決的原則與例外
七、不同時期起訴的附民程序差異
八、特殊的程序連動影響
九、當事人死亡的特殊處理
十、不得在附民訴訟請求回復的損害
十一、不需以附民訴訟回復的損害
十二、刑事繫屬地方專業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
🔺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與移送
一、附民起訴不合法或有無理由
二、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或駁回裁定之移送
三、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附民審判而移送
四、法院僅應就附民訴訟為審判時之裁定移送
五、智慧財產法院的移送限制與特殊情況
六、附民訴訟的移送與審級利益考量
🔺伍、保全程序的利用
一、應包括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應負釋明之責任相同
三、附民訴訟作為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適格
四、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的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轉換
五、保全程序之抗告
🔺陸、合會詐欺的附民訴訟損害賠償範圍
一、合會成文化的舊慣變異
二、合會詐欺案件的附民訴訟回復損害範圍
三、探求損害計算程式
四、小 結
🔺柒、附民訴訟受刑法修正發還條款的影響
一、適用發還條款的被害人
二、主體異同與權利行使限制
三、損害回復來源對象之異同
四、損害回復範圍之異同
五、適用程序之異同
🔺捌、建議代結論
一、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為由的判決駁回時期限制
二、同時判決原則的修正
三、調整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
四、移送體系的建構完整
五、對於刑事第二審法院審理或裁定移送附民事件的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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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流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什麼檢察官總是碰壁?從頂新案看院檢的好球帶~>
前天頂新案件一審判決出來,被告魏應充等均無罪,
判決一出,全民崩潰(還包括檢察官),
至於判決理由,從司法院發的新聞稿來看,
主要是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油品來源是病死豬,
且一開始的採樣方式不是正規縝密的方式,
因此不被法院認同~
相關評論或報導可以參酌下面幾個,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79416/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
為什麼檢察官這次傾巢而出卻落得徒勞無功?
檢察官偵辦21天即起訴,
這樣的偵辦速度,是非常少見的,
地檢署的案件,就算是小小的竊盜或詐欺案件,
偵辦時間也多是好幾個月,流程大致如下:
警察製作警詢筆錄,
檢察官開庭確認一次,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
發現新的疑問或事證,再進行調查,再開庭(重複下去~),
整個案件處理完畢確定是否起訴,
少則一兩個月,多則半年一年,
回到頂新的這個案件,檢察官僅以21天就偵辦終結,
(當然,檢察官這麼快速,
可能是為了儘速避免社會大眾繼續使用有問題的油品)
這麼短的時間內,
有辦法完成整個案件證據的蒐集,及相關煉油實務的瞭解嗎?
從司法院發佈的新聞稿,
這個案件涉及的專有名詞非常多,
法院因此傳喚了很多專家證人,
並對查扣油槽進行正規的採驗,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做出了無罪判決~
兩批人馬(應該是三批,包括新聞記者的報導)的判斷擺在眼前,
你說我要相信誰?
1.新聞記者
有截稿壓力,這麼重大的新聞,為了求快速,
相關報導是比較肢離片段的~
2.檢察官
在21天內對這麼複雜的案件進行偵辦,採集方式有問題,
且就煉油過程似乎沒有專家團隊做為支持,即行起訴~
3.法院
經過一年的審理,採取正規採驗方式,
且聽取雙方意見及專家證人的證詞,
進而做出無罪判決~
我相信法院~
中華電信有一句話:世界越快,心則慢~
檢察官這次是,速度越快,心則亂~
為了求快,沒有準備好就起訴,
甚至越南當地的養豬場勘查,也是一審開庭期間才跑去的,
這樣能說是已經準備充分了嗎?
不過喔,以事後論來指摘檢察官,並不是那麼公平,
偵查,就跟打仗一樣,會有戰場迷霧發生
(戰爭迷霧:指戰爭中由於對敵人情報不清楚
而無法確認除友軍所在以外的大部分地區,
敵人的分布及活動情況)
在那當下,
很有可能發生自認為已經完全掌握瞭解全部事證,
其實並沒有的情況!
(特別是在你急的時候~)
另外檢察官這次似乎有誤判情勢的情況~
根據k的觀察,
相較於法官,
檢察官辦案抱持著有罪推定的想法的比較多(職業病?)
在一般案件裡,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會採取一般的態度
也許是無罪推定,也許有一點點的有罪推定的心態,
覺得既然檢察官都問過了,應該就是那樣子,
(其實對這點我是很有意見的,
你去看檢察官的筆錄,通常是重複警察製作的筆錄,
在問相同問題,
其實檢察官是在警察設定的腳本裡辦案,
法院相信檢察官,也誤入這樣的陷阱,
而有些警察製作筆錄的過程是充滿誘導性很有問題的~)
不過勒,遇到社會矚目案件,
檢察官跟法官的心態都會產生變化,
檢察官原本的"有罪推定"心態會變得更加強化,
法官的"無罪推定"心態會更加強化更加堅定,
你去看看謝依涵或鄭捷的案件,
他們雖是重罪,但因社會矚目的關係,
在法庭上的程序保障,是強化版的~
(不然鄭捷殺人,監視器錄影歷歷在目,
有什麼好審的可以搞這麼久?)
院檢的心態既是往相反方向跑去,
檢察官怎麼能以以往院檢和樂一家的心態
去期待法官會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
另外有律師說這樣的判決,認證了大便做為原料也沒關係,
反正只要成品出來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就可以了
我覺得那樣的說法是流於意氣,
其實相關法規對於食物及添加物是有規定的,
就是不能是變質腐敗或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
如果廠商要鑽法律漏洞,說那食品原料沒有這樣的規定,
那也是立法的問題,
在原有法規是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也不可能自行造法說這樣不行,
這個案件並非法院認證
可以用上開物品甚至大便作為食品原料,
只是檢察官在頂新油品的原料來源這個地方,
無法證明到法院可以接受的程度,
法院才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
其實法院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
在全民皆曰可殺的情況下,要做出媚俗的判決,很簡單,
要做出無罪判決,需要很大的勇氣,
對於承辦法官,k是抱持敬佩的態度在看的~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
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
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
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
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
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
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