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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詐欺幫助犯易科罰金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好文分享 大家好,在下鍵盤律師,最近又沒日沒夜工作了兩天,回過神就發現現在的風向吹得有一些任性、有一些囂張,甚至還有一些叛逆,有一些瘋狂,吹得我整個頭都暈呼呼的,所以就忍不住想吐話出來,不幸的臉書朋友就只好委屈了。 1.「臺灣因為司法刑度低成為國際認證的詐欺犯天堂」 這個堪稱史上神秘度最...
詐欺幫助犯易科罰金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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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下鍵盤律師,最近又沒日沒夜工作了兩天,回過神就發現現在的風向吹得有一些任性、有一些囂張,甚至還有一些叛逆,有一些瘋狂,吹得我整個頭都暈呼呼的,所以就忍不住想吐話出來,不幸的臉書朋友就只好委屈了。
1.「臺灣因為司法刑度低成為國際認證的詐欺犯天堂」
這個堪稱史上神秘度最高的風向球,效果也是堪稱一流。
首先,根據台灣人的假掰定律:任何事情都需要經過國際認證。外國人說好、外國比賽拿冠軍的就叫做臺灣之光,在外國做錯事、造成外國人困擾的事情就是臺灣之恥。
因為假掰定律的存在,臺灣人對於國際媒體的重視程度可以說是空前絕後,總統在臺灣被罵到臭頭也沒當沒事,被經濟學人諷刺一下就要發函要求更正,發生在臺灣的颱風都要引用CNN認證巨大颱風。所以帶風向的起手勢當然就是「國際媒體」報導,藉以觸動台灣人內心深處最敏感的假掰神經。
但是,神秘就在出現這個但是。
我花了很多力氣去搜尋,除了中國官方說法跟官媒,找不到任何媒體引用「國際媒體」在說臺灣因為刑度低,成為詐欺犯輸出國、詐欺天堂之類的說法。
原因呢?
很簡單,任何稍微有水準一點的國家和他們的媒體,都不可能去支持「某國家某種犯罪刑度低=某某犯罪天堂=應該把本國人交給(真.國際認證低人權水平)中國審判」的這種神秘邏輯,即使中國給他們再多廣告應該也都不敢冒著砸掉招牌的風險辦這種事。
但是這個「國際認證」風向還是被硬生生炒起來了。
中國官媒、臺灣「匿名官員」、臺灣優質媒體共同構成的黃金三角,聯手完成了這個不可能的任務,成功在沒有任何國際媒體說法的支持下,創造出因為刑度太低,臺灣詐欺犯已經丟臉丟到國外的印象,達到挑動假掰神經的絕佳效果。這種宏觀卻不失細膩的媒體工藝,實在堪稱祖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最偉大的成就。
而黃金三角能夠得到這個獎,當然要感謝臺灣人民歇斯底里的假掰和好騙,否則我們沒有機會站在這裡帶風向,謝謝你,臺灣的傻逼們。
2.「臺灣詐欺罪判很輕,詐欺犯披金戴銀,前仆後繼」
有了前面的風向完美鋪底之後,剩下的就好辦了。
這個風向也是吹得很烈,因為之前就已經吹得很久。從殺人犯因為不會死刑,所以就去殺人開始,反推出「只要判得重,犯人就能被預防」的結論,到今天「判很輕,所以詐欺犯多」的邏輯如出一轍,梗埋得夠深吧?
這個梗觸動的是台灣人的重刑崇拜:治亂世用重典。不用問具有意義的統計結果、不用看實際的分析報告,「我來、我看、我重判」就是問題的唯一解答,這是一種不可挑戰的神秘宗教信仰。
循此邏輯,北歐的無死刑、監獄處遇優惠,應該成為全世界的殺人犯天堂,買張機票去挪威無差別殺人以後,非但不會死刑,還可以住得比本國還好的監獄,這種事情還沒有發生真的超乎咱們臺灣人的小腦袋瓜,真的是天佑北歐。
好吧,回到臺灣,回到詐欺犯。
我剛剛好求學的時候有對實務上的詐欺做過一點研究。實際上會被送到法院去做判決的,很高比例都是「幫助詐欺」的情形。這種判決的共同特色是,有很明確的被害人,也確實被詐騙了大筆金額,但是錢被匯進某A帳戶以後就被提領走,然後再無下落,找不到錢,當然也找不到提走錢的人,最後有的證據就剩下空蕩蕩的A帳戶,被抓的就是A。
有時候A會說,我是去應徵應召集團的馬伕,老闆說好阿但是應召女的錢要匯到馬伕戶頭,請給我帳戶和密碼。馬伕可以替代成會計或其他種種職業,理由可以替代成要給你薪水戶頭或一千種藉口。
有時候A會說,我就是笨,我就是會忘記密碼,才會把密碼寫在提款卡後面,然後又剛剛好不小心搞丟提款卡,又隔了幾天才去掛失。
有時候A也很老實,他會說,對阿,我就是沒錢,才自己申請一個帳戶用三千塊賣給那個人。
但這些A會共同說一句:「我真的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也不知道他(們)是誰。」前段不一定,但後段絕對是事實,把這些A們吊起來打三百大板再施加酷刑,他們也交代不出任何背後的源頭。
按照學界的理論,這種情況當然應該判無罪,因為他們就算真的賣帳戶,又不知道帳戶會被拿去幹嘛,要怎麼成立犯罪的故意呢?可是實務上的情形,要面臨一群淚眼汪汪蒙受巨大損失的被害人,他們可能損失了畢生積蓄,被破壞了未來的夢想,而國家能給被害人的,就是一紙判決。
判決該怎麼寫?
大概就是現在詐騙案件頻傳,媒體報導轟轟烈烈,大家都應該管好自己帳戶,你沒管好自己帳戶就是有意幫助詐騙集團,所以就算抓不到你跟詐騙集團的聯繫,你還是詐騙集團的幫助犯。有罪!
好了啦,有罪。那這個罪應該要判多重?
賣個帳戶是拿到多少錢?經濟狀況良好的人會去應徵馬伕、去賣帳戶?背後賺錢的都沒抓到,把一些賣帳戶的遊民關起來的意義是?你把神秘法寶亂世重典祭出來,判他3年好了,難道出來以後他揹個詐欺前科就會洗心革面然後這個社會伸雙手接納幫助他擺脫要賣帳戶的困境?法院通常是判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甚至更輕,刑滿五年以後會失去前科紀錄。怎麼看都不算過分。
類似的情形還有負責當詐騙集團犧牲打的車手。介入比較深,但一樣是當防火牆,分得的利益微薄,車手又應該要判多重?好可惡好可惡,無期徒刑?他是殺人放火了嗎?
做為一個沒有被挑起假掰神經的理性人,到底主嫌該有什麼刑度、車手該有什麼刑度、賣帳戶的遊民又該什麼刑度是要區分比較好,或是一律重判?抓不到主嫌,找不到被害人財產的流向,是偵辦單位實際偵辦的問題,還是法院判賣帳戶判太輕的問題?
真正批金戴銀的詐騙集團有沒有?有;但是被輕判的這幾個嗎?不。如果這樣子報導詐欺刑度太輕的風向帶得起來嗎?不。
所以那風颳得可烈阿,黃金三角再度連手出擊,反正臺灣人有重判崇拜,世上只有祖國好,詐欺重判才是寶寶。亂世重典,潮到出水,真實效果?I don't care.
3.「爽翻了!大馬20詐欺犯返台全放了」
如果要我挑選以法律角度去看的最反智的新聞標題,這個絕對雀屏中選。
臺灣人另外有一種超現實迷思,叫做完美的社會是存在的。這個可能受到儒家影響太深,大概上古堯舜文武周公的時代有存在過,在那裏人人假掰喔不,是美好,政府厲害又超級有效率,於是每個人都很快樂,都不需要吵架衝突罵人,一片和諧幸福。
逼逼,時間到。夢醒了嗎?真正殘酷的現實是,衝突永遠存在,什麼事情都有它的代價,超級有效率的政府和人權永遠不可能並存。
現在來看這個風向。我沒有要在這裡做高中公民教育的意思,不過稍微有些邏輯的人應該會知道,沒被羈押不等於無罪。否則現在批踢踢的鄉民被網路釣魚的告詐欺,沒被押就直接無罪嗎?林益世也還在趴趴走,不就是無罪了嗎?這種根本不需要常識,用邏輯推都可以得到的結論,黃金三角中的臺灣媒體摀著眼睛,不懂就是不懂。
羈押的目的是什麼?
在臺灣羈押受到法律限制,必須要由檢察官提出聲請,法官審查同意,原因限於為了刑事司法審判的進行,避免被告串供、滅證、脫逃,或是重罪、重大嫌移的情況避免重複犯罪。這些理由在臺灣的法學界都還在熱烈吵架討論當中。
我們回到這些「大馬詐欺犯」。
中國沒有給卷證,完全不確定他們幹了什麼,被害人在哪裡,初步瞭解每個人的說法,掌握「每個人的身分資訊」,當然就放了,否則到底憑什麼羈押?不押以後,真的有需要辦案,人在哪裡都知道了,又沒辦法再找來嗎?有沒有必要用其他強制處分還可以再議,如果這些人喜歡變通緝犯,那下次再要押就真的天經地義,而且臺灣真正的大咖通緝犯,可是都躲在中國耶,這些人怎麼可能再跑去中國?
這些簡單直接,淺顯易懂的邏輯,在黃金三角的世界裡面是不存在的。黃金三角一定要乘著前面兩股風向的勢,帶出「爽翻了」這種低能風向。
爽不爽?當然爽。
不管你有罪無罪,從不文明國家虎口脫出回到文明國家,無罪的有機會真的無罪,有罪的希望獲得應該有的判決,為什麼不能爽?這種爽是你這個國家的驕傲還是羞恥?
黃金三角帶的風向就是「真的是好羞恥」阿,臺灣人中竟然有這麼多壞人,怎麼跟我們理想中的社會差這麼遠,都是他們害臺灣不完美,怎麼政府都沒有魄力把他們驅逐出我們的社會之外讓我們回到完美狀態,還是中國嚴刑峻罰好棒棒,頭罩黑布坐飛機,和諧社會沒煩惱。
中國逼他們的國民做完美社會的和諧大夢,整顆頭被壓在一團專制構成的迷霧裡面,間或流著血,傳出哀嚎;臺灣人好不容易才從前一團迷霧的糾纏中脫身,現在給黃金三角在耳朵旁邊吹一陣風,竟然又傻呼呼說,疑你們十幾億人待得那團迷霧好像很不錯,我也想進去看看。
這種神秘腦科學應該可以上探索頻道才對,讓我們一起來探索人腦極限和奴性的奧秘。
4.「嗆辣雪神」
在前三股風向爽爽吹之後,宇宙最愚蠢風向,終於姍姍來遲了。
羅螢雪在這段期間的立委答詢、媒體發言荒腔走板,欠缺基本法律概念,捍衛中國(PRC那個中國)立場,對自己國民進行有罪推定,罔顧自己都認定中國司法不彰的事實,真的可以說到罄竹難書的程度了。
然而,「自己錯了還怪人」的曠世鉅作將整起怪奇事件簿帶上了前所未見的巔峰,就是乘著前面三股風向而來的。國際認證詐欺天堂很丟臉,臺灣司法效率不彰,刑度判太輕,一昧把人帶回臺灣不給中國會導致更多國際人會認為臺灣詐欺天堂。站在這個風向的高度上,一切對她不爭取臺灣人回臺灣揭受公平審判機會的質疑,都是「自己錯了還怪人」。
有沒有?很神奇有沒有?
所以不只被風向吹暈的豬隊友徐永明是錯的,黃國昌也是錯的,顧立雄、尤美女當然也都是錯的,外交部、陸委會更是沒有考慮到法務部立場,嘩啦啦,Magic,一切反轉。御劍乘風來,除魔天地間,一代風向女王當之無愧。
接下來的效應?
與其說臺灣的問題是藍綠惡鬥,不如說是嚴重的藍綠色盲。我們不用問是非,不用講道理,就跟你喜歡的球隊,或是喜歡一個異性一樣。「喜歡,是沒有理由的」。於是,媒體對於能夠和對手展開激烈對抗的球員,喔不,是官員,就會有非常熱情的報導,好像講話有嗆回去,語氣強烈就是非常有道理。
也許你沒有自覺過,但是實際上當我們在溝通不同意見時,我們會做一件事情,就是化異求同,建立共同的判準,再從那個判準往下討論怎麼樣具體的做法比較好,這樣才可能產生具有意義的結論。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其他官員之所以會被質詢得好像很慘,就是因為他們都和立委建立了「應該依法、慣例把人要回來,保護我國人民接受公平審判權利」這樣的前提,才會綁手綁腳。
羅瑩雪會跟那麼多委員起衝突,真正有去看完整過程就會知道,從頭到尾立法委員沒辦法和羅瑩雪建立任何的共識。
我國人民的生命、人身自由、安全重要?不行。
法律的保障原則重要?不行。
羅瑩雪立場以打擊犯罪為主key,在上面這幾個黃金三角帶出來的風向飄來飄去,意圖強烈到堂堂法務部長竟然去引用Line群組裡面流傳的虛構詐騙公會感謝文來帶風向。一個中華民國法務部長,立場既不中華民國也不法律,立委如果真的能在短短時間內質詢出什麼具體結論,也算是神乎其技了。
但是對於愛到盲目的支持者來說,這一切事實,談話內容都不重要。說一句回一句才是重點,不管原因是真的被說服還是吃驚到瞠目結舌,讓氣勢凌人的對手講不出話來,就是好球,反正是自己支持球隊的球員阿。
眼看盲點出現,黃金三角又趁機來帶風向了。尤其臺灣優質媒體又開始造神,讓大腦懶得動支持者產生這個部長很不錯、勇於任事的概念。這陣風眼看要吹起來了,這種宇宙級的怪風,對大腦的損傷程度恐怕不下核能外洩的汙染,鍵盤律師不得不要躲開臺灣新聞幾天去避難了。
END
今天的風向就解讀到這裡,好累。再喝一口酒要睡了,明天又是重啟爆肝循環的一天。
每天睡前都要自我反省。想想當初為了拿到寫著殺人如麻真勇夫的證書在那邊不高興的自己,真的太幼稚了,希望以後能有真實智慧的虛懷若谷,不要自己錯了還怪人。
詐欺幫助犯易科罰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詐騙集團:台灣最善良的風景,是法院!>
肯亞事件爆發後,台灣民眾群情激憤,
但也有人指出問題出在哪裡?
過去最常執行詐騙集團「空中監獄」遣返作業的
台中地檢署多位檢察官的說法,
認為這次會出現與以往兩岸各自遣送嫌犯的不同做法,
主因與台灣司法對詐欺集團犯罪判刑偏輕,
及中國無法再忍受國人受騙嚴重有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414/838667/
基本上我贊同檢察官的看法,
之前K也寫過文章,
認為台灣法律或法界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詳後面文章)~
這個呈現在幾個方面:
1.法定刑不夠重:
之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5年以下 5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有的人詐騙一次就是幾千萬,
就算詐騙某人匯款五次,法院也會用接續犯的概念,只論一次犯罪,
那等於是吃到飽,
有的名人像余小凡,一次被騙4000萬,
被告就算被抓到了,又怎樣?
給你判5年罰50萬好了,
關1800天可以賺3950萬元,關一天賺2萬,
真他媽的划算阿!(連K都心動了~)
(當然不法所得是要沒收的,
但是一般情況早就不知道轉到哪裡去了~)
後來雖然在103年6月新增339條之4,
用官府名義或用網路或是電信方式詐騙,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這樣的刑度跟罰金(特別是罰金),還是沒有多大的嚇阻力~
2.法院往往是輕判:
根據K的經驗,
砍人或傷害他人,在法院都會判比較重,
這可能是因為被害人被砍傷的照片往往是怵目驚心,
法官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的緣故,
至於騙錢,損失幾百萬或幾千萬,
再怎麼多,也只是一個抽象的數字,比較難以取得共鳴!
所以判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的很多~
(K的OS:其實在這種工商社會,被騙幾百萬,
難過程度應該比被砍兩刀還嚴重吧?!)
3.被害人?還是被告?
一般詐騙集團的慣用犯罪手法,通常為兩階段詐騙行為:
(一)先以詐騙手法(威脅或利誘)貪圖小利之民眾,
取得其名下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二)再將上開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用作詐騙金錢之人頭帳戶。
亦即,第一個詐騙階段,
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第二個詐騙階段,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金錢」。
藉由上開手法,詐騙集團主謀及相關犯罪者才得以逍遙法外,
警方能追查到的,只有第一階段遭詐騙之被害人之相關資料。
而在無法追到真正的詐騙集團主嫌等人之情況下,
警方往往選擇將第一階段之受害人
(即遭詐騙提供銀行帳戶之人)當成詐騙集團之幫助犯,
以對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詐騙金錢之人)交代,
檢察官或法院通常亦能體察”前開受移送之所謂詐騙幫助犯,
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之事物本質,不忍苛責,
通常會予以輕判或宣告緩刑。
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真的是正確的嗎?
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他人詐騙金錢之受害人)
亦在明知相關風險之情況下,將金錢匯給不認識的他人,
但此舉並不會令其被害人之身分轉換為被告身份,
而為何第一階段被害人
反倒會因此從”被害人”身分轉換為”被告”(詐欺幫助犯)?
一樣被騙(一個被騙帳號,一個被騙金錢),
到了司法體系,卻有不一樣的處理
被騙金錢的還是被害人,
被騙帳號的被害人卻成為被告,成了詐欺幫助犯,
這是司法制度最令人感到納悶及詫異的地方!
4.法院判決輕重失衡:
有一句話是不患寡患不均,
因為詐騙集團都把機房設在海外,
在台灣的只有兩種人:
(1)車手 (2)鄉民(就是被騙帳戶的人)
(K的OS:你永遠抓不到大咖拉!)
(1)車手:既然是幫忙領錢的,至少是詐騙集團一份子,
應該判重一點,
但是根據法院量刑系統,
車手的平均行情是:判3.2個月,罰7000元
(2)鄉民:是被騙帳戶的人,
應該判輕一點,
但是根據量刑系統,
鄉民的平均行情是:判3.3個月,罰15,000元!
這真的很奇怪!
鄉民是被害人,被當成被告,已經很委屈了,
結果判下來,還比真正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還來的高,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連我都很難跟當事人解釋,法院不會亂判~
結語:
台灣法律及法院,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
但對於鄉民(被騙帳戶的人)又過於嚴苛,
對詐騙集團而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台灣法院無誤!
--------------------以下為舊文章--------------
<法律也會大小眼!>
4000萬要賺多久?
柯p可能十幾年就有了,
有的人一輩子都賺不到~
那詐騙4000萬的人要被判多久?
最重5年,
通常都輕判一兩年了事,有的還可以易科罰金~
之前k的一個親戚被騙兩百多萬,
被告一審被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算一算,繳給國家18萬後,就沒事了
(後來k替她提上訴,到二審才改判,但也只判了1年~)
至於民事求償?
這種人都把錢藏得很好,要他賠是沒門的事!
如果是像余小凡那樣被騙了4000萬,
刑度有加重嗎?
沒有,上限還是5年,
頂多法院認定有六次詐騙行為,判六個罪,
這樣可能判重一點~
不過以現在法院實務作法,
通常是認定為一個接續行為,只判一個詐欺罪~
也就是,
在現行法律下,
詐騙者一次行為,不管詐騙2000塊,或是4000萬,
反正就是吃到飽,最多5年~
也就是,詐騙余小凡的歹徒賺翻了!
(不管是金錢上或法律上~)
反觀另外一批人(飛車搶500元1000元的歹徒),
不好意思,最低消費額就是7年起跳,可能判到十幾年~
只因為,他們奪取財物的過程比較粗暴!
其實不能怪法院,
法院是依照現在法律辦案,
而中華民國刑法本質上還是存在著一個士大夫思想,
一樣是做壞事,
穿西裝打領帶(白領犯罪或斯文犯罪)的,通常刑度不高,
而拿刀拿槍(持凶器犯罪)的,通常刑度很重,
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
也難怪葉素菲那樣的女強人,
弄了一個公司偽造交易憑證,
一艘空船反覆的在各個港口間進進出出,
營造一個業績欣欣向榮的假象,
就可以上市上櫃騙了n億的錢,
法院還奈何不了他什麼~
結語:
在台灣犯罪,
穿正式一點,語氣溫和一點有禮貌一點,就對了,
中華民國法律是善待斯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