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詐欺幫助犯刑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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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幫助犯刑責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1 11:40:28

【當心詐騙,歡迎分享】 切勿聽信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 否則會淪為詐騙集團的 #人頭帳戶, 而有背負 #幫助詐欺 刑責的風險。 . . ▲詐騙集團是如何把帳戶騙到手的? 以提供 #打工機會,假稱帳戶是供公司作帳之用,或 #協助申辦借款,需要做資料評估等等名義,誘騙提供帳戶、...

  • 詐欺幫助犯刑責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7 08: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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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是世界已進入混沌不堪狀態,還是我們所處環境情報量太多導致大家無法花費太多心力停留在同一事件上⋯⋯最近我發現,比起什麼日行一善,不要輕易放過惡質人士可能對世界更有幫助😒

    近期日本有個新聞相當令人消化不良
    三月份,北海道旭川公園裡發現了14歲中學生廣瀬爽彩被凍死的遺體,據說公園就在她家步行範圍內,一個有行動能力的人要被凍死有相當難度就算,選擇凍死當自殺手段也很有違和感,廣瀨小姐究竟經歷了什麼呢?

    根據週刊文春報導,她在2019年4月進入中學後就不斷受到前輩們惡質的集團霸凌,他們(有男有女)要求廣瀨拍下裸露照片,進而擴散到群組內。

    同年6月份,加害者們進一步迫害廣瀨
    他們將她圍堵在橋墩上並威脅「我們要將裸照擴散給更多沒看過的人」
    「求你們不要這樣」廣瀨小姐哀求
    「妳去死我們就住手」
    「了解,我死了拜託你們把檔案消除」
    「沒種死就不要講這種話」
    結果在眾人逼迫下廣瀨小姐真的跨越柵欄投河了。所幸經過的路人報案,廣瀨獲救之後沒有生命大礙。

    事發後,加害者們怕事跡敗露於是口徑一致跟警察表示「出生單親家庭的廣瀨是因為被母親虐待,一時想不開才投河,我們其實好擔心她」

    (看到沒,演技是加害者的必備才能😒)

    相信了少年少女謊言的警察,竟然真的在當下禁止媽媽去醫院接近廣瀨。經過一段時間確定查無此事後,媽媽才被准許會面,也才拿回被警察保管的女兒手機。

    打開女兒手機後媽媽覺得很奇怪,那些聲稱很擔心廣瀨的「朋友們」竟然沒有任何一個人傳關心訊息或打電話來。於是媽媽看了Line裡過去的對話,才確定女兒正被霸凌著。

    媽媽將所有證據交給警方希望為女兒討回公道,但警方介入調查後有好的結果嗎?很遺憾,沒有!

    有的加害者因為未滿十四歲所以可免於刑責、有的加害者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只是被警告,從結論來說沒有任何一個人受到實質處罰。

    沒被處罰的加害者當然也沒有反省自己!沒多久他們就復原了被警察要求刪除的廣瀨裸照檔案,繼續在網路上擴散。即使再度被警告,他們還是有辦法復原,廣瀨的裸照就在警告→復原擴散→警告→復原擴散的惡性循環中,持續散佈著。

    法律不能彰顯正義,那麼學校呢?
    學校更遺憾!根據廣瀨媽媽在8月18日公開的手記裡提到,學校方面勸她「十位加害者的未來和一位被害者的未來哪個重要?當然是十位加害者的未來重要。難道要為了妳女兒一個人毀掉其他十位少年少女嗎?哪種作法對日本的未來好處比較多,請妳冷靜思考」

    對外學校總以「沒有霸凌事件」「單獨個案不方便回答」「廣瀨一直以來精神狀態就有些問題」等藉口隱蔽事實真相,就連旭川市教育委員會也認為沒有霸凌。

    投河事件後,廣瀨小姐就患了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無法出門上學只能在家休養。今年二月份她無故離家行蹤不明後,再次被發現就是三月份的凍死遺體了。

    大多數時候我們看到此類新聞只能生氣,只能問公道正義何在?但有些人士熱心的付出了行動,以「不揭開事件真相不罷休」的姿態死咬著不放,這種黏著力我個人覺得在這年代非常、非常值得珍惜❤️

    首先是週刊文春花了很多版面報導,文藝春秋也在九月要出版「女兒的遺體凍結了—旭川女子中學生霸凌凍死事件」一書希望喚起更多人的關心。

    原本是神奈川縣刑警的犯罪線記者小川泰平先生也不放棄的持續在取材報導。人材育成家加藤秀視先生則依據請願法發起了「百萬人署名活動」希望本事件能重新搜查、並要求重組公正嚴謹的第三方調查組織。

    他們原本就認識廣瀬爽彩嗎?不,沒人認識她本人。大人們只是對於無辜受害者所經歷的一切、對於只會隱蔽的學校及調查體制、對於絲毫不知反省且沒有受到處罰的加害者感到無可容忍罷了。尤其加害者隱蔽者順利逃過的話,就代表社會允許這類事件,換句話說今後可能有更多受害者出現😔

    「得饒人處且饒人」這句話有時候非常鄉愿,對於喜歡說謊的、對於心術不正的惡質人士,我們的漠視可能就是在幫整個社會培養罪犯、培養詐欺師!

    PS前幾天在IG限時動態以「那些年我們遇到的騙子」為主題請大家投稿,讀者朋友們投稿的警世經驗都非常有參考價值,我放在IG首頁的精選裡,歡迎大家有空時自行觀看。

    中古小姐IG帳號:welovesheep

  • 詐欺幫助犯刑責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1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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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詐欺幫助犯刑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1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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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當車手與人頭的法律責任可是很重滴】

    近來詐騙案頻傳,為了躲避追查,詐騙集團找了車手去提領騙來的錢、或是透過人頭帳戶匯入贓款。車手與人頭為了賺取零花,也不明是非地接下了任務,等到被警察抓而成了代罪羔羊,那到底車手與人頭會有怎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關於車手的法律責任
    車手是指那些負責跑腿把錢從帳戶裡提領出來的人,而法院對於這種車手的態度,其實是相當嚴厲的,有很高的機率會認為這種車手與那些背後負責策畫詐騙計畫的人有相同的責任 ,也就是同樣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責任。且因為這樣的詐欺犯罪很容易以組織的型態呈現,還會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論以加重詐欺,甚至會觸犯組織犯罪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這些都是刑事責任的。

    🎸關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法律責任
    至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情況,法院有可能認為這些人有幫助詐欺的行為,同樣也有刑責。而這種幫助行為責任的認定相當寬鬆,不只是故意提供帳戶、甚至是遺失存摺、金融卡而未辦理掛失,法院也有可能認定是有刑責的,所以如果有帳戶遺失的狀況便要趕快去相關單位掛失。

    🎸其他可能會有詐欺刑責的行為
    可能因為在台灣詐騙的行為非常猖獗,法院對於詐欺罪相關行為的態度都非常嚴格,甚至連為詐騙集團處理伙食、煮飯,都可能被認定是幫助詐欺的行為而有相關責任 (理由是為了讓詐騙集團成員不會為了伙食分心),可見很容易就會有相關責任,大家要小心。

    🎸結論
    雖說刑事詐欺罪不一定容易成罪,但如果認定成立詐欺罪,法院對手段、行為態樣的認定上卻又十分寬廣,任何沾到邊的行為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詐欺手段的一部分而有相關責任。所以大家只要察覺到自己的行為跟詐欺有點關係、或是你的朋友在做疑似詐欺的行為而尋求你的幫助時,都要特別留意,以免自己成為了詐欺犯而惹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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