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詐欺取財罪追訴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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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取財罪追訴期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0-23 16: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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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抓到被告不通通立刻羈押呢❓

    📰相關新聞連結: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589184
    #普悠瑪 #司機 #羈押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拘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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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依法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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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可知羈押目的不可能是在處罰被告。羈押的目的只是要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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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法律怎麼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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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若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尚未確定就是有罪),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可以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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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有可能逃亡、滅證或串證,若不羈押,顯然很難繼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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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告有可能反覆實施某些犯罪(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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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不可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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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如果「涉嫌」違犯了很重的罪,但沒有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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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因為如前所述,羈押目的不是要處罰,畢竟根本還沒透過審判確定被告有罪,而只是要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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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就算被告涉犯重罪,只要不會影響追訴、審判、執行,就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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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不羈押被告,讓被告交保,被告不就可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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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可以交保,只是因為沒有完全符合羈押的條件,不代表他被認定無罪而可以逍遙法外。將來被告還是必需陸續接受偵查、審判,若被判決有罪,最終還是要接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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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法律似乎總是很保障被告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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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在審判過程中保障被告的權利,是要讓審判過程是公平的、客觀公正的,藉此方式來找出真兇,依法予以適當的處罰,並不是要縱放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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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真兇,避免其將來再犯,才能真正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錯害一個無辜被告,對於受害者的權利並無幫助,甚至多製造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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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174第1項 、 第2項 、 第4項 、 §175第1項 、 第2項之放火罪、§176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221之強制性交罪、§224之強制猥褻罪、§224-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225之乘機性交猥褻罪、§227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77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02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304之強制罪、§305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320 、 §321之竊盜罪。
    六、刑法§325 、 §326之搶奪罪。
    七、刑法§339 、 §339-3之詐欺罪。
    八、刑法§346之恐嚇取財罪。」

  • 詐欺取財罪追訴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1-28 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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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快遞】

    涉及頂新假油案之數名被告,檢察官以違反食安法第49條之1、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取財罪等罪提起公訴後,經法院裁定羈押數月,然今日(28號)凌晨,法院以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大幅降低,未達羈押之必要性,裁定數名被告以高達上億元之金額具保、限制住居。

    「羈押」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以下定有明文,被告犯嫌重大,而有逃亡之虞、勾串證人或所犯為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然如具備羈押要件但欠缺羈押必要性,則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本案中,高額的交保金額,亦有法界人士憂心,似已洩漏法官心證。

    【參考文獻】

    1.李榮耕,具保及羈押,月旦法學教室,146期,2014年12月,57-73頁。
    2.黃朝義,羈押要件判斷基準--從衝撞總統府案件等論起,月旦裁判時報, 28期,2014年8月,62-74頁。
    3.張麗卿,妨害食品安全刑事責任之探討,東海大學法學研究,42期,2014年4月,53-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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