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診斷證明書法律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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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診斷證明書法律效力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

  • 診斷證明書法律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5 1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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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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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診斷證明書法律效力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8 2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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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房屋法對劏房租管的啟示】

    政府委任的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劏房租管小組)提交劏房租務管制方案,並計劃會在今年立法會任期內完成立法。然而,方案似乎與社會訴求存在巨大落差,「租管」聽起來強硬,實際上是否有心無力? 本文嘗試列出其中主要爭議,並提議借鏡英國房屋法(Housing Act)的立法經驗,對照出政府現時提議的缺陷。

    對劏房的環境問題放軟手腳

    劏房普遍存在不少居住環境問題。大部分劏房沒有安裝官方的水電錶,因而須向業主付額外水電費﹔結構及安全方面,額外的牆壁和地台有機會對樓面造成超載、地板下不時有複雜的水渠走線、開放式廚房均沒有安裝防火牆、煙霧感應器等的消防安全要求﹔還有舉世知名的衛生極端情況﹕廚廁合一、廁所閣樓、天花板鼠患等不一而足。現有方案期望以「標準租約」(註1),透過業主與租客之間的租約條款,改善水電雜費等問題,預期不會有顯著效果。

    針對上述情況,運房局局長陳帆稱現時已有建築物條例監管劏房,所以不需要再「架床疊屋」的說辭推搪。然而,局長口中的現行政策和執法方式根本形同虛設。屋宇署最新的目標巡查及糾正數目(註2),規模分別佔2020年的劏房整體數目的1.6%和0.24%(註3),2014年後推行的劏房小型工程登記方面,2016年劏房工程登記完工證數目只佔劏房增加數目的2%(註4)。劏房租管小組先天性不足,一開始已訂明並不處理劏房最嚴重的生活環境問題,進一步合理化了現況的問題。

    英國房屋法的啟示

    香港的房屋問題裹足不前,反觀英國房屋法(Housing Law)多年來續步完善。早年因應規管房屋市場的需要,續步發展出獨立於舊有業主與租客條例的法律條文和主體。其中房屋法的倡議者致力建議法庭,在原來做法較陝義和診斷式(clinical)的擁有權(proprietrorial rights)評估基礎之外,視房屋為影響別人生活的重大因素(註5)。其中重要的發展包括﹕1977年確立無家者的房屋權、80年確立置業權(right to buy)的同時確立了議會房屋(council housing)租戶的租住權保障(security of tenure),並且續步發展至涵蓋更多房屋議題面向的法例。

    而房屋法最新發展,強調租客作為消費者的身分(tennant as consumer),超越了單純以業主與租客對立思維。房屋作為業主提供的服務或產品。法律背後的精神類似其他行業和商業情況下的法規,以保障消費者為目的,視租務市場為產品進行監管,著眼於房屋的基本質素和安全等方面,將之作為消費者法例的其中一環。

    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2004年推出的房屋法,訂立的房屋健康及安全評分制度(Housing Health and safety rating system)(註14),用以評估房屋單位對健康及安全的潛在風險,並統計了不同隱患對不同人的潛在風險,提出了避免方法,並在標準租約中規訂業主出租的單位,須達到房屋健康及安全評分制度的基本要求。

    針對劏房單位質素的評分制度

    針對本港劏房居住環境欠佳的問題,若仿傚英國設立一套有法律效力,按劏房單位質素的評分制度,有如監察食物是否健康安全的營養標籤。便可以在劏房的標準租約中,列明業主的義務包括﹕提供達到基本評分的單位。以具體可執行的政策,針對現時劏房的普遍的問題續項評分,供租客參考,並強制達基本要求,例如﹕出租時不可有老鼠跡象。相反,按現時建議單單以標準租約提出,亦難有人重視。

    假如落實以成文法針對劏房的基本設備和質素規管,其實並不能簡化成純粹使劏房戶得益,犧牲業主利益的政策。有關政策背後,提供誘因提升私人租住市場的服務質素,取締提供惡劣居住環境的房屋的情況,其實亦有助整體租住市場的專業化。即使對象僅是房屋市場某細版塊,亦能體現政策思維上的進步。

    相反,劏房租管委員會經常強調即使建議劏房租管,亦必須平衡業主與租客利益,姿態上想顯得客觀中立,其實未有擺脫業主與租客零和博弈的思維,保護既得利益之餘,亦傾向少做少錯的因循保守做法,實際效果是就劏房問題大致維持現狀甚至惡化,值得思考這結果是否政府所樂見。

    註1﹕立法會CB(1)504/20-21(06)號文件,「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
    註2﹕2020-2021年財政預算案,屋宇署總目收入分析。
    註3﹕2020年長遠房屋策略估算劏房數目為99 400個。
    註4﹕本土研究社﹕2014-16年 劏房總數與劏房工程「完工證明書」, 2013-2017年劏房工程「展開通知書」和 「完工證明書」: https://goo.gl/oqJqAj
    註5﹕Susan Bright (ed.) , Landlord and Tenant Law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註6﹕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 Housing Health and Safety Rating System: Operating Guidance.

  • 診斷證明書法律效力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6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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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 公所調解:
    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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