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訴願先行程序阿摩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訴願先行程序阿摩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ewSung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行政法高考地特選...
問題一:行政法國考選擇題常會考哪個選項是公法人
如此題,下列何者為公法人?(103年地特三等行政法)
(A)南投縣埔里鎮(B)海峽交流基金會
(C)臺北市政府(D)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此選擇題我並沒有疑問,我有疑問的是下面書籍觀念部分
讀周董、周凌寫的2015年版的司律專用的「行政法題型破解」,
該書內容第二章行政組織法的體系表的行政主體部分
作者把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公營造物、行政法人皆列為「其他公法人」
所以上述也是屬於公法人的一種
作者的這個分類讓我造成觀念與解答國考選擇題時的困擾
按一般行政法書籍(比如我讀的林清行政法)
公法人分類有四種: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
3.農田水利會
4.行政法人
2014~2015年隨著行政院組織改造,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裁撤,其所屬廳舍與組織均納入新
成立的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督機關為文化部,下設國家兩廳院、國家歌劇院、
國家藝術文化中心),隨後陸續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機關為國防部)、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監督機關為科技部)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督機關為教育部)等組織改
制為行政法人。
周凌寫的「其他公法人」跟林清寫的公法人分類不太一樣
而公法財團列為公法人這部分我還能接受
畢竟學說對於公法財團是否屬於公法人有肯否兩說,吳庚採否定說
不過若按照肯定說則可列為公法人。
其他公法社團、公營造物為什麼也屬於公法人阿?搞得我好亂?
我基本上還是以林清行政法那種一般行政法的傳統觀念來解題
若按周凌的「其他公法人」來解選擇題,連學校這種公營造物都可以列為公法人了
明顯跟國考選擇題的答案不符合阿!
煩請高手解答我的疑惑!
問題二:
下列那一種與行政處分有關之訴訟類型,無訴願程序先行之必要?
(103年地特三等行政法)
(A)撤銷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答案:D
此題我選擇B,我想請問一下為何選B不對?
我的觀念是,依行訴法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因為公法上原因、事實行為、行政契約
可以不須經過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依此觀念,為何選B不行?
此外,我看到阿摩線上測驗對於此題的解說有兩種解答
不知道哪個才是正確的
解答一: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
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關鍵一,「與行政處分有關」之訴訟類型
故不考慮(B)一般給付訴訟,因為一般給付訴訟是與行政處分無關的訴訟類型
關鍵二,「無」訴願程序先行之必要
撤銷訴訟以及課予義務訴訟皆有訴願程序先行之必要。故本題答案為(D)
解答二:
一、訴願先行程序是在訴願前針對科技或專業性的處分,在提起訴願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
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
二、然而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需有訴願前置原則之適用,故有訴願先行程序的可能,
予以排除
三、一般給付訴訟在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中併為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
非財產給付或公法上財產給付有間接適用到訴願前置原則,故有訴願先行程序之適用之可
能,而非如最佳解答所言之無關為判斷之依據,倘若完全無關,那麼B選項也是答案,而
無訴願先行程序之必要,蓋考慮到4+ 8或 5+8的訴訟類型,一般給付訴訟有間接適用的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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