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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訴願先行程序種類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萬的網紅柯建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打開人民救濟大門,民怨得以解決】 増訂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 去年苗栗「張藥房」的原地重建動工儀式,小英總統當時就表示:「張藥房的重建是經社會檢視後價值的再出發,也是台灣社會進步很重要的里程碑」。大埔案中,怪手開進農田、也拆掉張藥房,人民的血淚斑斑,畫面歷歷在目,我們永遠都不...
訴願先行程序種類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打開人民救濟大門,民怨得以解決】
増訂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
去年苗栗「張藥房」的原地重建動工儀式,小英總統當時就表示:「張藥房的重建是經社會檢視後價值的再出發,也是台灣社會進步很重要的里程碑」。大埔案中,怪手開進農田、也拆掉張藥房,人民的血淚斑斑,畫面歷歷在目,我們永遠都不會忘記!爭議近8年的苗栗大埔徵地案,源起於苗栗縣政府辦理的都市計畫,如果那個時候可以對發布的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就不用等到區段徵收及後續的強制執行。
行政法規和所有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台灣是美麗之島,土地資源有限,需要行政部門好好規劃。我們會做事,也能把事情做對,行政機關制定計畫應尊守正當法律程序,認真傾聽人民的聲音。司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當然不能關上法院大門拒絕提供救濟。司改絕對不只是淘汰不適任司法官,還要積極回應人民現代的需求,讓司法現代化。我們會做事,也有做事的專業,在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新增14個條文,修正2條及其施行法,打開救濟大門。我要在這邊大聲宣布,司法應提供有效的權利保障,行政法院是法治國家的專業法院,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最後一道防線,更應該要有專業的表現。
都市計畫牽涉國家經濟發展、居住正義、都市紋理和人民財產權保障,影響範圍廣大。以前都市計畫只有很小一塊可以救濟,大多要等到執行都市計畫的行政處分作成後,人民具體權利受到侵害才能救濟。但是,緩不濟急的時代過去了。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的意旨,我們在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照亮了這個向來晦暗的角落;只要是發布的都市計畫,不用區分計畫種類或內容,相關人民都可以用這部專章提起行政訴訟,不用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這是我們用法律開通了一條通往土地正義的快速道路!
先行區段徵收雖然不在本次修正的範圍,但之後發布的都市計畫仍然可以受到法院直接的監督。只要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行政機關都可以參與訴訟程序、表達意見,讓大家透過討論,一同找出最佳的公共利益;我們也知道都市計畫牽涉多方複雜的利益均衡,為了緩和法院判決的衝擊,即使法院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已經執行的行政處分效力仍不受影響,保障已取得利益的民眾權益。但只要都市計畫違法,行政機關就可能有國家賠償責任,讓行政機關更小心、用更謙卑的態度來制定都市計畫。
立法院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修正施行後,檢討先行區段徵收制度是否有調整或改善的空間;司法院應於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修正前,以辦理講習、委託研究或邀請學者撰文等方式,加強法官就先行區段徵收制度對民眾權益影響之認識;司法院應提升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對於先行區段徵收在制度、法規面向上具特殊性概念之理解,並應提醒法院於審理因先行區段徵收所衍生之行政訴訟或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時,需適時考量是否有採取保全措施,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以避免當事人所受損害無法回復之情事。司法院、內政部就本章規定施行後三年內,應觀察實務之發展,分別進行檢討及修正其主管之法規。
訴願先行程序種類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打開人民救濟大門,民怨得以解決】
増訂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
去年苗栗「張藥房」的原地重建動工儀式,小英總統當時就表示:「張藥房的重建是經社會檢視後價值的再出發,也是台灣社會進步很重要的里程碑」。大埔案中,怪手開進農田、也拆掉張藥房,人民的血淚斑斑,畫面歷歷在目,我們永遠都不會忘記!爭議近8年的苗栗大埔徵地案,源起於苗栗縣政府辦理的都市計畫,如果那個時候可以對發布的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就不用等到區段徵收及後續的強制執行。
行政法規和所有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台灣是美麗之島,土地資源有限,需要行政部門好好規劃。我們會做事,也能把事情做對,行政機關制定計畫應尊守正當法律程序,認真傾聽人民的聲音。司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當然不能關上法院大門拒絕提供救濟。司改絕對不只是淘汰不適任司法官,還要積極回應人民現代的需求,讓司法現代化。我們會做事,也有做事的專業,在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新增14個條文,修正2條及其施行法,打開救濟大門。我要在這邊大聲宣布,司法應提供有效的權利保障,行政法院是法治國家的專業法院,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最後一道防線,更應該要有專業的表現。
都市計畫牽涉國家經濟發展、居住正義、都市紋理和人民財產權保障,影響範圍廣大。以前都市計畫只有很小一塊可以救濟,大多要等到執行都市計畫的行政處分作成後,人民具體權利受到侵害才能救濟。但是,緩不濟急的時代過去了。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的意旨,我們在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照亮了這個向來晦暗的角落;只要是發布的都市計畫,不用區分計畫種類或內容,相關人民都可以用這部專章提起行政訴訟,不用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這是我們用法律開通了一條通往土地正義的快速道路!
先行區段徵收雖然不在本次修正的範圍,但之後發布的都市計畫仍然可以受到法院直接的監督。只要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行政機關都可以參與訴訟程序、表達意見,讓大家透過討論,一同找出最佳的公共利益;我們也知道都市計畫牽涉多方複雜的利益均衡,為了緩和法院判決的衝擊,即使法院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已經執行的行政處分效力仍不受影響,保障已取得利益的民眾權益。但只要都市計畫違法,行政機關就可能有國家賠償責任,讓行政機關更小心、用更謙卑的態度來制定都市計畫。
立法院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修正施行後,檢討先行區段徵收制度是否有調整或改善的空間;司法院應於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修正前,以辦理講習、委託研究或邀請學者撰文等方式,加強法官就先行區段徵收制度對民眾權益影響之認識;司法院應提升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對於先行區段徵收在制度、法規面向上具特殊性概念之理解,並應提醒法院於審理因先行區段徵收所衍生之行政訴訟或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時,需適時考量是否有採取保全措施,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以避免當事人所受損害無法回復之情事。司法院、內政部就本章規定施行後三年內,應觀察實務之發展,分別進行檢討及修正其主管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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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行政法申論題】
1.不給錢,又不徵收,占盡人民便宜的實務見解!!!!
◎各級行政法院 93 年度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5 則(土地所有權人請求需用地機關向內政部提出土地徵收申請遭拒絕,人民應對地方政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附 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劉法官介中之意見:
本提案若作成結論,會讓人民誤以為其有徵收的請求權,而間接破壞到損失補償的體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只有國家因公益需要得以徵收私有土地,歷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庭長、法官也都採用此見解。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文中指出:「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 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 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均非指土地所有權人有請求徵收之權利。 (九十一年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十一已獲致結論)
2.補償法定原則,補償要盡速(#400、440、516、652)
3.最高行98.6.1決(屬於「訴願先行程序」,得先跑)
4. 打5
【102律師二試第四題】
四、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一)甲有無請求臺北市政府徵收該筆土地之權利?請就憲法保障財產之規定,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15分)
(二)若甲不請求徵收,而直接請求臺北市政府補償其損失,有無理由?請從損失補償之原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點加以分析。(15分)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試問:
(三)甲得否不經訴願先行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逕行提起訴願?如甲逕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10分)
(四)甲如不服訴願決定,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