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訴訟救助 法 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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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訴訟救助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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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中華民國是不是白痴國家 🇹🇼白癡國家?  故事的主角,H 先生房子被台北縣政府拆了,於是他一狀把縣政府告上法院,然後聲請訴訟救助。但是,高等法院認為,他沒辦法證明他真的沒錢,所以駁回他的聲請。  H 君越想越生氣,提起了另一個訴訟,這次的被告是「中華民國」和「台灣高等...

  • 訴訟救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0 0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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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鄭傑夫法官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分析現行法律適用疑義,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給予自身法律建議。
     
    ✏關鍵詞: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之酌定裁判之脫漏
     
    ✏摘要: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乃不同之概念。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依上開增訂條文,任無訴訟能力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法院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及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委任之律師,各該律師酬金之數額,於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對於酌定律師酬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本文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避免橫生枝節。
      
    ✏試讀
    🟧訴訟費用之裁判
     
    兩造進行民事訴訟,通常因經裁判而終結,訴訟之結果,起訴之原告,可能勝訴,可能敗訴,亦可能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原則上係依訴訟勝敗之結果而定,即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11,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或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律授權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但訴訟費用之支出,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若仍命由當事人負擔,自非合理,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負擔。故訴訟因裁判而終結,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法院在法律規定要件下,有裁量空間。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僅應負擔自己支出之費用,更應賠償他造當事人所支出必要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條文評析
     
    修正後民訴法第77條之25,其中第1項、第2項為文字之修正,另增訂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修正及增訂後條文為:「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Ⅱ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Ⅲ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Ⅳ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全文請見: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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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救助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4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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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政府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政治清算工程,從立法院訂定不當黨產條例、促轉條例、政黨法,修訂人民團體法等開始;接著透過黨產會、促轉會、內政部等行政部門全面追殺;然後藉由阻絕藍營尋求司法救濟,完成最後一塊拼圖。從提名多位支持「討黨產」大法官,到蔡總統表姊夫吳明鴻出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再到邢泰釗領軍起訴馬英九後,旋即升任高檢署檢察長,這些都讓外界產生「司法政治化」的疑慮。只是這個以「民主進步」為名的執政黨,把三權制衡的民主原則,變成立法鋪路、行政濫權,現在如果連司法也成圍事的威權政治,無疑是扯掉其創黨價值的最後遮羞布。三中案的判決結果,恐怕也將是驗證民主法治最後一道防線能否守住的重要指標了。>

    台北地檢署重新偵辦「三中案」,台北地方法院將於十月廿七日宣判;日前的最後一次辯論庭,檢察官建請法院對前總統馬英九等人從重量刑。馬英九卸任總統後便遭上百官司追殺,國民黨也因黨產遭清算而訟案纏身。但司法機關如此政治化,等於扯掉了蔡政府「民主進步」的最後一條遮羞布!

    北檢偵辦三中案,一開始就充滿爭議。三中案早就在二○一四年即由特偵組無罪簽結,二○一六年民進黨重掌政權,便以「特偵組簽結並無約束效力」、「黨產會舉發」、「新增國民黨舊中央黨部案」以及「掌握新事證」等理由,重起爐灶。但與其說是「重啟調查」,外界看來卻像政治與司法「套招」結果。

    而在偵辦過程中,更是政治意圖明顯。在當時北檢檢察長邢泰釗領軍下,北檢以空前的人力、物力投入偵辦,甚至挑選特定媒體揭露辦案進度和錄音光碟譯文,看來像透過輿論將焦點從司法攻防轉移到政治聲討。

    後來北檢的起訴書,更是集想像、牽強、泛政治道德以及「未來法律感」之大成。如國民黨為符合廣電法「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出售三中,起訴書說是「營造馬英九及國民黨正面形象」;當時尚未訂定不當黨產條例,起訴書卻說三中等是「性質屬未來依法應歸還國家之準國家資產」。難怪馬英九無法接受檢方對他的「非常規起訴」。可以說,早在重啟偵查前,北檢就準備要入人於罪了。

    最後一次辯論庭,檢察官要求對馬英九等人「從重量刑」,「沒收犯罪所得」;但北檢根本查不出馬英九有何「犯罪所得」;而從重量刑理由,則是被告「預置安排鉅額訴訟救助費用」、「找律師演練訴訟避罪之詞,開串證大會」。但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被告為己辯護、聘請律師乃至釐清法律攻防,都是基本司法人權,怎會成「態度不佳」理由?難道北檢認為,所有被告都應放棄聘請律師,甚至對莫須有指控俯首認罪,才是「態度良好」?

    除馬英九的三中案即將宣判,蔡政府透過司法手段清算國民黨和「親藍團體」,也到緊鑼密鼓階段。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中華救助總會和婦聯會,資產被移轉國有的停止執行案,都遭最高行政法院「逕為裁判」廢棄。最高行顯已做出政治選擇,包括國民黨、婦聯會、救總、中廣等多起案件,前景實難樂觀。

    聯合報社論/司法如此政治,扯掉了蔡政府的遮羞布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5672874

  • 訴訟救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7 19: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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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1期)
    發行日期: 2021.07.07
    法規期間: 2021.06.16~2021.06.30
    主編: 羅祖芳律師

    民事訴訟

    一、 增訂並修正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總統於2021年6月16日公布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謹摘要如下:

    (一) 新增第114條之1規定,受訴訟救助之人為兒童或少年,且於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後應負擔訴訟費用者,若因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7規定,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定於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規定施行前確定者,受訴訟救助之人得於施行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 修正第207條規定,將聾、啞人之用字改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 / 許維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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