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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律師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元照讀書館 近期講座 ❚❘ 持續報名中
㊙ #月旦訂戶免費參加 #購書滿額免費參加
2021.01.11㊀ / #家事事件法 爭議問題研討 /
#沈冠伶 律師、 #許士宦 教授、 #沈方維 庭長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552&f=fb
#家事事件法 歷經八年多之運作,在實務上仍有若干爭議問題。
本講座探討二件最高法院近期之裁判,其一🔸涉及 #收養關係 當事人均已死亡之情形,是否得以檢察官為被告,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或應以何人作為適格之被告?另一則🔹涉及 #終止收養關係 事件,應否及如何行家事非訟程序而交錯適用訴訟法理?民事程序法學之解釋方法論如何適用於個案,值得進一步分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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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律師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家事事件法實務運用/許士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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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教授針對家事事件法中,訴訟法理交錯適用以及暫時處分等程序進行深入討論。文中談論到如何回應其所具訴訟性之需求,而於暫時處分之程序,許士宦教授對於關係人就得處分或協議事項成立裁判上和解是否可行,也做了研析。
🔳第參部份則討論到家事訴訟程序之民事事件合併審判及被告適格之問題,許士宦教授從實務判決出發並提出個人見解。
◎本文出處: 家事事件法實務運用,許士宦(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2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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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律師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第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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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彩內容】
【#法學教室】
◾執法利器乎?──論區間測速器是法定度量衡/李惠宗 教授
◾買回條款與讓與擔保的區別/陳榮傳 教授
◾進行健康自主管理之無症狀員工被公司禁止上班時之報酬請求權/徐婉寧 教授
◾對卸任董事提起代表訴訟與跨任期裁判解任董事/郭大維 教授
◾擄人勒贖罪的本質與界線/陳子平 教授
◾東窗事發之憂──中止意思之自願性/徐育安 教授
◾我國海商法關於載貨證券據稱保留記載之規範與法律效果/沈宗倫 教授
【#特別連載】
◾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下)──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許士宦 教授
◾沒收之效力(上)/林鈺雄 教授
【#新聞法律】
◾簡評大法官釋字第789號解釋──被害人訴訟參加的視野/林裕順 教授
【#法學論述】
◾開具遺產清冊違反債務清償順序之損害賠償──優先清償順序之違反/戴東雄 教授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法院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王子鳴 律師
◾所失利益與與有過失──評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