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設定合意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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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設定合意意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

設定合意意思 在 沐初雨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27:13

初秋的溫度好像沒有早晨和中午之分,總是下著差不多的雨,吹著差不多的風,輕輕的,輕輕的將我帶回那時初踏上德國土地的時候。 差不多是一樣的細雨,像是綿密不斷的絲,在我的心頭搔癢似的打轉。 穿著防水外套踩著水,郊區的冷空氣在我的肺裡淨化我從亞熱帶帶來的黏稠濕氣。 深吸,吐氣,我可以感受到那股難以壓制...

設定合意意思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6-17 00:24:12

立即Follow @businessfocus.io 【樂高積木】「世紀玩具」樂高一度瀕臨破產,靠尋回初心浴火重生 樂高(Lego)玩具填滿了很多人的童年記憶,不論是小孩或是成年人都不會對這個品牌感到陌生。根據英國資訊公司Brand Finance的報告,樂高2019年的市值達到了68億美元,依然...

  • 設定合意意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28 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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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標價之性質與錯誤撤銷>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有所聞,常見的狀況是業者誤標低價,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而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訴訟,而在此事件後,網路標價錯誤問題,也吸引許多學者為文討論。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少數實務,如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一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一)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雖辯稱:「依被告線上商店之交易模式,如被告收到顧客之訂單時,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然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如被告有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拘束之意,應無於電腦系統自動回覆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提醒經由網路下單訂購之原告,被告尚未接受訂單之必要?亦證被告並無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契約拘束之意。是以,有關被告與顧客間之契約,須待被告與顧客聯絡,確認訂單之詳細資料(包括購買明細及總購買金額等),並經被告發出確認訂單通知後,雙方間契約關係始成立。於此之前,被告與顧客者間之契約均尚未合意成立。」云云,惟兩造之買賣契約既在購買者網路點選下單時成立,則被告上揭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二)再被告所指上揭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以其標示之電腦商品型號內容、售價等等,均係出於熟知被告公司產品之人所設計,絕非駭客入侵所為。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被告公司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均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公司應就其代理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是以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謝哲勝教授認為,網路交易終究與實體交易不同,網路標價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於商品交易之認識,基於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即使網頁上具備標價與圖文且可確定購買數量,除非網頁已明確表明為要約之性質,否則仍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吳瑾瑜教授指出,關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認定,應綜合多方利益考量,一般而言不論實體商店或網路交易,業者為了避免自己無法履約而負損賠責任,以及確認交易相對人有一定支付能力,其在確認自身及相對人履約能力之前,通常並無締結契約之意思,故廣告、價目表、商品型錄,不論其是否透過網頁方式呈現,多應解為要約引誘,較為妥適。

    多數實務與通說見解相同,認為就整體交易過程而言,業者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該標價為要約之意思存在,則消費者透過網頁之指示操作後,業者仍有最終決定是否成立契約之權,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而消費者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一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至於原告雖於98年7月9日已匯款至被告銀行帳戶,惟被告辯稱已將原告之匯款退回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原告匯款後,尚須被告向原告通知確認並處理訂單,原告復未證明其匯款後,被告已通知接受其訂單,自不能僅以原告匯款之事實,即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是原告既未證明其於前述要約後,被告已對其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 小結

    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約」或「要約引誘」,是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而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以社會通念、交易習慣及既存法秩序作為判斷基礎。

    筆者認為,少數說之所以主張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主要理由似僅是業者就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然而,價目表之寄送與網路標價同樣是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但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卻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為要約引誘,如此一來,僅以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即認定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尚嫌速斷。

    此外,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與「價目表之寄送」區別處理,而認定前者為要約,後者為要約引誘,最主要的考量是,避免使表意人在事前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之契約,因價目表之寄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不同,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情況,只要商品陳列在架業者即有得履行之標的物存在,但在價目表寄送之情況,業者現實上可能並無足夠得出貨之商品存在,因此民法才會將價目表之寄送規定成要約引誘。而網路標價與價目表之寄送相比,網路標價業者所承受的「可能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契約」之風險,應更為巨大,故將之解釋成要約引誘,似更符合立法者之客觀價值判斷。

    ▌貳、網路標價與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如採少數說見解,將網路標價解釋成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此時契約即已成立。或是,即使採多數說見解,認為網路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但業者如已自行設定自動回應信件,則消費者收到自動寄發之確認信件時,契約亦已成立。因此,此時面臨第二個問題,即在契約已成立後,業者得否主張民法88條1項撤銷其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業者標價錯誤之行為是否被認為有過失?就此問題,說明分析如下:

    關於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的解釋,通說認為,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反之,多數實務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然而,晚近有力見解指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公平考量雙方利益情況而為判斷,若錯誤是由相對人的行為所引起,或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錯誤之存在時,原則上應可認為表意人是無過失,而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錯誤,重點不只是在表意人有無過失,而應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而決定。學說上稱此為「比較過失」理論。

    筆者認為,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幾乎是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蓋第三人此時仍有善意取得相關制度可供保護,則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考慮表意人本身有無過失,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亦為關鍵因素。因此,在業者標價錯誤,而消費者明知該錯誤存在時,如戴爾電腦案中業者將價值數萬元商品以數百元標價出售,因消費者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欠缺受保護之必要,則此時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應符公平。

    事實上,如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而言,所謂的比較過失理論,其實就是在判斷表意人與相對人中,何人是最佳的風險預防者,亦即何人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並進而由該人承擔現實上所發生之風險。理由是,法律經濟分析希望將民事責任歸屬於「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之一方承擔,以促進整體社會效用。因此,如業者已事前投入合理成本避免標價錯誤,但仍發生顯然的標價錯誤,例如消費者一望即知該標價係屬錯誤時,消費者只要不下單即可避免後續紛爭發生,則消費者應為較佳之風險承擔者,允許業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符合效率之考量。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消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備而有所支出等。如前開三(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已達234,190元,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

    假設我是太陽
    我要將光明的線條製做萬束
    神聖的金箭
    送給在黑暗中
    掙扎前進的民主鬥士

    〈假設的數學涵意〉曹開

    #二二八不只是放假開心是台灣人真實所遭受的苦難與抵抗

  • 設定合意意思 在 羅比媽的育兒與實驗廚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17 1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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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落格有新文:不沾鍋。聰明挑。安心用!推薦無毒MIT不沾鍋ZAWA鈦讚鍋👍🏻
    .
    好久沒有放火介紹好物,粉屍們都蠢蠢欲動
    但我左思右想還真的不知道該介紹些什麼好東西
    而且勸各位施主勤儉持家不亂剁手,正是創造家庭和樂、夫妻協調的一大功臣
    想來我真是用心良苦啊!
    .
    最近很多人都觀察到我多用影片紀錄食譜,看來懶得打字這個小秘密也是紙包不住火
    也因此許多眼尖的民眾只好每個晚上不斷Line我說鍋啊鏟啊是什麼牌子
    身為一個育兒小尖兵,怎好意思在各位煮婦面前班門弄斧?
    但我家中各式廚房工具一應俱全、只要有朋友上門保證被我燒一些好物回家下單
    想得到想不到的東西通通都有,絕對可自稱一個廚具收集控
    用過的鍋鍋鏟鏟瓶瓶罐罐也可說是閱人無數(更是踩雷無數)
    .
    分享之前,一定要說個重要的前提
    羅比媽介紹的東西不會只是「好用」而已!
    這麼說好了,好用的鍋子市面上比比皆是、沒有廠商想賣一個「不好用」的產品
    大家只要看到價格合意、大小順手、開團的部落客順眼,我敢保證你全部都可以下單
    因為我深深相信這些鍋子都一定超級好用!
    .
    但是凌駕於「好用」之上,我們該相信什麼?
    有人追求最新科技、有人信任代言人、有人偏好歐美進口、
    但如果你和我一樣(怕死)、比起「好不好用」更在意「安不安全」
    那麼希望這篇文章能夠開啟一個長期且深遠的討論
    .
    .
    首先先來個震撼教育-----
    #市售的不沾鍋幾乎都是鐵氟龍塗層或陶瓷塗層‼️

    如果家中只能有一把鍋子,我會選擇不鏽鋼的材質(認明304 或 18/8等級以上不鏽鋼材)
    不鏽鋼耐用、不容易生鏽、重點是沒有化學塗層所以使用起來好安心
    但是不鏽鋼鍋、生鐵鍋其實都需要養鍋,並且要懂得一些技巧(如何辨認鍋夠熱、下冷油、下食材)
    有些時候鍋不夠熱就加油下食材就會沾得一塌糊塗、
    反之鍋太熱 油一下就冒煙(超過冒煙點油已經變質、吃下去對人體健康有害),產生的油煙更是造成家庭主婦罹患肺癌的元兇
    所以我家除了不鏽鋼鍋、生鐵/熟鐵鍋之外,必定會備一把不沾鍋
    像我這種容易失手的煮婦來說,蘿蔔糕、魚、荷包蛋、鬆餅這種容易沾黏的食材就會使用不沾鍋來料理,也因為不沾所以清洗起來特別輕鬆(熱水沖沖、廚房紙巾一抹就乾淨了)
    .
    談起不沾鍋,很多媽媽和我一樣又愛又恨
    少少一滴滴油(甚至不加油)、小火就可以輕鬆料理零失敗
    但是聽到不沾就令人聯想到「塗層」以及人人談之色變的「鐵氟龍」😱😱😱
    .
    今天既然要介紹鍋具,勢必得花些篇幅介紹不沾鍋的原理
    順便也讓大家清楚了解如何挑一把適合全家人、安心的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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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定合意意思 在 生涯設計師-邱彥霖Sand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3-04 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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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是一輩子的事情,早期的探索是為了在無邊際的汪洋中找到航行的方向,持續的探索,是為了在航道上找到一片屬於自己的天地,並餵養這個天地。而我認為所謂的早期探索指的是高中前,也就是15歲前。
     
    許多人搞錯探索的意義,以為探索是30歲以前盡量換工作,30歲以後就可以立定一個方向深耕。而這段話最大的問題在年紀,應該除以二,也就是上述所說的早期探索。所以,15歲以前應盡量認識職業,15歲以後就立定一個方向前進;讀高中還是高職?要選什麼科系?要成為行業中的佼佼者需要哪些試煉?
     
    探索是為了瞭解自己的內在,形塑出明確的價值觀,清楚自己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擅長什麼不擅長什麼,並依據這些觀察,設計出合意的生活方式(包含人際、情感、家庭)或職業選擇。而這段話,我認為適用12歲以上的人類。但對於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千萬不要搞錯「探索」的步驟,以為遇到不喜歡的元素就要立即「換工作」,最後把人生最精華的時期都給浪費了。
     
    每份工作都能變成養分,是因為投入後的學習與體會,讓自己在下一份工作中更上一層樓,更上一層樓的意思不一定是升遷,有可能是更接近自己的夢想,也有可能是更能搭配自己想要的生活,總之就是更適合自己。我們依然可以在工作中探索喜愛的元素,但不會有一份工作完全沒有不喜歡的部分,只是不喜歡的部份是否可變成「挑戰」?轉為成長的機會。
     
    我鼓勵人們探索,是在工作上、生活中覺察喜愛的元素,用專案的方式,將喜愛的元素作為探索其他領域的依據。
     
    什麼叫「專案的方式」?
    設定一個目標,根據SMART原則,依據目標制定行動方案。其實就是將合意的生活模式或職業選擇當作目標,制定明確的、可衡量的、可達成的、實際的、具體的行動。這部分,已有一群人叫「生涯設計師」,透過工作坊的方式帶人們做探索,若你有興趣,歡迎自己去看看!
     
    探索,就是行動、觀察、調整、行動、觀察、調整,不斷循環的過程。你是什麼樣的人?適合什麼樣的工作?只有你自己能夠找到答案,不要等著別人告訴你!就算是專家,也是從引導中帶你找答案,告訴你忽略的、該注意的面向有哪些,方向可以往哪走。
     
    最後,放上一張 #歐美人才養成vs台灣人才養成比較圖
    那些忽略的人生功課,最終還是得完成,只是生在台灣的我們,很多都是書讀完了才開始面對人生的課業。早點面對,你會發現問題不在找不到有興趣熱忱的工作。(你根本沒興趣哪來有興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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