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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訊問程序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刑事訴訟法之訊問程序與檢察官倫理規範 嗨!大家晚安: L小編要來分享今天在律師界廣為流傳的一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 決議書全文當然是公開的,可以在這個連結下載:http://bit.ly/35Yo4f...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yingmenglin/ 為了抗議香港政府強硬發動「送中條例」修法,香港民間發起多次遊行抗議,上週 6月16號 的遊行甚至高達 200萬+1 人,十分令人敬佩! 對此,我一直想做點什麼來表達對他們的支持及敬意,所以就聯絡了 邱顯智 ...
訊問程序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4:47:52
律師在進行法律諮詢服務時,如果遇到未成年性侵案件的被害人,這些案件的共通點是,被害人幾乎都聲稱自己遭到「違反自身意願的強制性行為」,進而經由通報進入到司法程序中。 然而,性侵害犯罪的證據並不易留下,大部分的的性侵被害人並不會立即報案,而是選擇先隱忍消化自己的情緒,選擇適合時機並挑選值得相信的人揭露...
訊問程序 在 ckjacky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9 15:55:28
尤伯祥:大多數的法律人都是人生勝利組,大多數的法官也是,而對於人生勝利組的法律人而言,無法去理解訊問程序會造成多大的心理壓力,我們常看到法官對於不正取供的標準非常嚴格,法院對於刑求的證明也是要超越無可懷疑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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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程序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21 21:14:45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yingmenglin/
為了抗議香港政府強硬發動「送中條例」修法,香港民間發起多次遊行抗議,上週 6月16號 的遊行甚至高達 200萬+1 人,十分令人敬佩!
對此,我一直想做點什麼來表達對他們的支持及敬意,所以就聯絡了 邱顯智 主席、 陳孟秀 秘書長、 全國16位時代力量議員:黃捷、林于凱、林易瑩、廖郁賢、吳韋達 、曾玟學、宋國鼎、連郁婷、林彥甫、廖子齊、蔡惠婷、簡智翔、陳薇仲、林亮君、黃郁芬 邀請大家一起合唱 BEYOND名曲「海闊天空」。
香港有 739.2 萬人口,200萬+1 人上街遊行的規模,等比例回推到 2300 萬人的台灣,那約是620萬人,相當於2.2倍台北人口或台北+新北總人口,面對這樣強烈的民意,香港政府仍不願撤回修法,僅僅是暫緩而已,甚至將遊行定調為暴動,並且追捕參加遊行的民眾,讓世界各國都高度關注,並聲援香港民間的訴求。
台灣立法院這邊,也用許多行動來支持香港的民眾, 林昶佐 Freddy Lim 在港警武力鎮壓時,就要求陸委會依照港澳條例第十八條,即刻研擬提供香港人援助及政治庇護的具體方式;民進黨、時代力量、國民黨與親民黨黨團也透過朝野協商發布呼籲香港政府撤回修法的聲明。
雖然香港號稱有所謂「一國兩制」,但中國的國安、公安仍時常到香港將人違法綁架回中國訊問、審判,例如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的遭遇,一旦「送中條例」修法通過,北京當局就可以「合法」地要求香港政府強制移交嫌疑人,影響到的不僅是香港居民,連一般遊客入境或過境,都有可能被強制移往中國,接受違反國際司法標準的拘禁、審判、刑罰等刑事程序,香港人的人身安全將更沒有保障。
因此,我支持香港民眾的主張。
勇敢的香港人,加油!
訊問程序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刑事訴訟法之訊問程序與檢察官倫理規範
嗨!大家晚安:
L小編要來分享今天在律師界廣為流傳的一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
決議書全文當然是公開的,可以在這個連結下載:http://bit.ly/35Yo4fm (這篇貼文圖片摘自該決議書事實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定,新北地檢一位檢察官一共有「4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範與檢察官倫理的行為,因此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之懲戒處分」。
什麼樣的事實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與檢察官倫理呢?
建議大家還是要有仔細閱讀的耐性,點選連結閱讀決議書事實全文以及理由:http://bit.ly/35Yo4fm
小編簡化事實重點大概是這樣:
一、不正方式訊問被告:
被告否認犯罪,並主張警方執法程序不當,檢察官斥責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把被告轉化為證人,要求被告以證人方式具結,並威脅被告「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而該案經起訴後,法院調查發現被告很可能真的是無辜的,而為無罪判決)
二、偵查庭案件開花,威脅被告/告訴人:
車禍案件,被告和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突然要求把被告轉證人「控訴警方瀆職」,和被告宣稱會將其對警察之指控函送給警察局督察室進行查處,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等語,試圖使被告認罪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在檢察官論壇罵律師:
以上二的背景案件在審判中雙方和解,新北地院為不受理判決。不過檢察官對律師的臉書貼文感到不滿,於是截圖後在檢察官論壇以作者「真是白目」,發表主題為「律師的劇本(附範例圖)」、內容為「律師會編劇本給當事人,並且會教他們說詞及排演,但實際效果不一定。只是這種事情如此明目張膽寫在FB上...看是哪位先進負責的案件,希望不會被騙。約109年3月18日前後,以該位律師名字搜尋,其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大多不起訴處分,擔任辯護人的案件則常結果為起訴,供參考。唉,某律師白目到在開完偵查庭後,跑去跟擔任法官的朋友抱怨,並將抱怨全文貼在臉書,而其擔任法官的朋友還在其下留言附和,就不要怪他人不客氣囉。常常喜歡背後抱怨就讓妳紅...」之文章。
四、發函罵律師:
(文長,小編懶得整理,請各位自己看評鑑決議書事實欄第四點)
以上四點內容中,其實就只有第一點和第二點有刑事訴訟法上的參考意義,
至於第三點和第四點其實就是匪夷所思的「偵查庭內戰到偵查庭外」的幼稚無聊口水戰罷了。
提供給大家作為睡前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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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本粉專的狂熱黑粉團(會「分身」冒名唷!)很喜歡鬼扯說這位新北地檢檢察官跟我們粉專作者與小編的「關係」,還到處亂版。
被她掃到的「前同事關係」算什麼關係?
黑粉妄想症發作時的想像力,真是無遠弗屆。
訊問程序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新刑事訴訟法修正重點(其中閱卷、文書記載事項、拘捕程序、通譯、請求付與扣押物影本、證人訊問、量刑辯論等變革之修正規定自109年7月15日施行,餘已自109年1月15日施行):
📌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76條)
說明:過去,只要符合第76條所列各款其一之要件,即可逕拘,經常造成比例輕重失衡之問題。例如被告涉犯之罪僅為妨害名譽等輕罪,或顯難成立犯罪之情形,卻僅因被告通知、傳喚不到,即以逕行拘提之方式強制被告到案等不合理之情況,新法修正即可避免此種情形。
📌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之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修正條文第41條)
說明:過去經常發生辯護人在協助被告確認筆錄內容記載是否正確時,遭到無端刀難,甚至拒絕提供辯護人確認之情形,致使部分筆錄內容記載發生不正確情形而無法及時更正,新修正案即賦與辯護人得閱覽筆錄及對筆錄錯誤表示意見之權利,以杜爭議。
📌禁止不正方法訊問及訊問程序錄音、錄影之規定,亦準用於訊問證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92條)
說明:實務上經常發生檢警調以證人身分傳訊,惟於證人訊問階段並未進行錄音錄影,其後證人轉為被告時,發生第一次供述之錄音錄影欠缺無從比對供述自由性及是否記載正確之情形。新法修正後,筆錄所載證人陳述與筆錄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對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賦予法律授權依據,提昇規範位階。(修正條文第38條之1)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修正條文第142條)
說明: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因生活上或工作上等正當需求,而有使用扣押物之必要時,倘全不許其有使用影本之機 會,未免失之嚴苛。例如公司會計帳冊遭檢警調查扣,公司無帳冊即無法繼續正常營運,如不准予拷貝帳冊,恐影響所有人之生計,此種情形所在多在。新法修正後,所有人等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 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惟目前偵查中似乎仍無此聲請權利。不過一般認為,請求若屬正當,檢察官亦無不得逕予准許拷貝之理。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修正條文第163條)
說明:犯罪之被害人(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惟告訴人係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人之人,原則上亦係最接近犯罪事實之人,予以必要之參與程序,亦有助於刑事訴訟目的之達成,故應賦予告訴人得以輔助檢察官使之適正達成追訴 目的之機會。惟限於被害人提出告訴而成為告訴人之情形,若非被害人,僅係提出告發,仍無此程序上之地位。又此部分請求調查證據,並非告訴人直接向法院為請求,而係告訴人向檢察官為請求,檢察官仍具有審核考量是否依其請求向法院請求調查證據之權限,自不待言。
訊問程序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剛錄完再審、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修法介紹的影片後,馬上又一波修法...
要修可以一次到位嗎😂
不過看了一下修法的部分發現有許多重要的地方呀!!!
1. 禁止不正方法訊問及訊問程序錄音、錄影之規定,亦準用於訊問證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92條)
2.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修正條文第163條)
3. 為保障告訴人及被告之救濟權,延長再議(由7日延長為10日)、上訴(由10日延長為20日)及補提上訴理由書(由10日延長為20日)之期間。(修正條文第256條、第256條之1、第349條、第382條)
4. 為尊重受判決被告期能及早確定而不上訴之權益,將無期徒刑判決排除職權上訴之適用。(修正條文第344條)
以上僅屬一部分的修法內容,詳細內容及條文部分,請各位同學自行點入連結參考!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30674-29c8a-1.html?fbclid=IwAR3JpquT4xP-XKc0TDEnn2728SU9yNxnnGf6-n9u-FmOaHm5eisV8ZNY2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