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計程車送貨違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計程車送貨違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計程車送貨違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計程車送貨違法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5萬的網紅高嘉瑜,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和泰定保送延保欺騙消費者,違法收走契約!】 🔥照著官方資訊,卻莫名喪失保固! 近來有民眾向嘉瑜反應,表示:買TOYOTA RAV4休旅車過了半年,里程僅三千多公里,即接到和泰來電通知回廠進行定期保養,並可參加優惠活動延保一年。車主依據TOYOTA服務手冊中所載之延保優惠活動說明條項下:「超過6個...

  • 計程車送貨違法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0 08: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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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泰定保送延保欺騙消費者,違法收走契約!】

    🔥照著官方資訊,卻莫名喪失保固!
    近來有民眾向嘉瑜反應,表示:買TOYOTA RAV4休旅車過了半年,里程僅三千多公里,即接到和泰來電通知回廠進行定期保養,並可參加優惠活動延保一年。車主依據TOYOTA服務手冊中所載之延保優惠活動說明條項下:「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將不適用本延長保證專案,『保證權益將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並依上開「字面意義」理解,不欲於半年回廠定保,只喪失優惠延保資格,但仍應享有「4年或120,000公里」之基本保固。

    然以上主張,竟遭和泰告知:如果沒有每半年(無論里程)回廠自費更換機油,就會喪失所有基本保固,消費者無法接受上述說法,並認為簡直是以基本保固來威脅車主回廠自費定期保養並藉此圖利!

    嘉瑜透過google、FB、ptt、mobile01論壇等處查找資料,發現許多車主都有類似經歷,但綜觀和泰的主張依據,邏輯上卻根本站不住腳!。

    🔥服務手冊內容自相矛盾!
    按和泰主張,其取消保固的論據在於:服務手冊中所載之「保證外事項」第10:「未於每半年或一萬公里回TOYOTA服務廠保養同時確認里程,『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者」,而服務手冊屬於購車契約的一部分,故其主張並無不法等語。

    但經嘉瑜觀察「同屬契約內容」之準時定保送延保條項,卻又載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則上開兩條自相矛盾之條款究應如何解釋?難道都是和泰說得算?不僅如此,嘉瑜再調出2016年版服務手冊仔細對照,發現當初所謂「保證外事項」的寫法如下:「變更里程表之行駛里程數,『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

    大家發現問題了嗎?原先所定之「任意變更里程表」被魔改成了「未於每半年回廠」,導致後段「『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的文義變得十分詭異,且若未於每半年回廠,但「未致」無法確定行駛里程」,又該如何解釋呢?

    經嘉瑜詢問消保處上開條款矛盾之處,消保處亦表示「容有疑義」,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綜合上述,以上條款解釋當然不可能任憑和泰說了算!

    🔥半年未自費更換機油,是否真影響保固?
    按服務手冊最後一頁所載之保養內容:「請依照『使用手冊』資料中記載的機油、胎壓、胎紋、冷卻水、清 潔液、雨刷膠條等保養內容,勤加檢查,以防止因故障引發的事故與問題。」經嘉瑜仔細閱讀車主使用手冊中定期保養定義,其中分為「一般使用」及「嚴苛條件使用」,如為「一般使用」之情形僅需於「每一萬公里或一年內」更換機油即可,只有在「嚴苛條件使用」下始需每半年進行更換。

    又何謂「嚴苛條件使用」?使用手冊說明如下:1.沒有鋪柏油的道路行駛。2.重負載車輛,使用於露營。3短途行駛且氣溫低於0度。4.長時間怠速或長距離低速行車(例如警車、計程車或挨家挨戶的送貨車)。試問台灣有多少車主平時開車會符合上開嚴苛條件使用的情形呢?

    🔥廣告刻意誤導消費者,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和泰在明知上述服務手冊條款自相矛盾的情形下,卻又在「工單」、「貼紙」及「定期保養寄送信函」等文件上,不斷以廣告宣傳其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且方案內容亦均標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則上述和泰不斷宣傳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的同時,卻又在購車後半年未回廠自費定保之情形,取消車主理應享有的「4年或120,000公里」保固,嘉瑜認為顯有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無故收回契約是否作賊心虛?
    民眾於購車時,業務員曾說為配合公司既定流程,契約書應交由和泰回收,並以「沒有要賣車的話就要回收」等推託之詞,使消費者同意由和泰回收契約書,然根據經濟部依循消保法第17條授權訂定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車商本不得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

    上開收走契約書行為亦於民眾向消保官陳情時,遭消保官當場指證為違法行為,而和泰寧可違法也要收走契約書的動機為何?嘉瑜不禁質疑是否是作賊心虛?

    🔥車商不斷推卸責任,消保處、經濟部如何保護消費者?
    近年來從福斯DSG變速箱、福特PS變速箱、馬自達CX5引擎漏水……到去年10月嘉瑜一直持續關注至今的TOYOTA RAV4漏水案,車輛製造重大瑕疵案件不斷,在這樣接連出包的情形下,車商竟還妄想推卸自身應負之保固責任,消費者卻常常無可奈何。

    嘉瑜在此呼籲消保處、經濟部針對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然違法之情事者,應加強監管,不要再讓眾多車主求助無門。而在保固之外對於車主權益的保障,也期待經濟部能徹底放棄袒護車商的緩衝期,早日使檸檬車條款正式上路!

    https://disp.cc/m/163-d8Au

  • 計程車送貨違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2-11 2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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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前的文章裡提到過,車禍肇事者應該對受害者負民事賠償責任,而在疲勞駕駛肇事的車禍中,除了司機要負責,雇主、公司也需要承擔疲勞駕駛的車禍責任。

    🎸疲勞駕駛肇事,司機要負賠償民事責任與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疲勞駕駛,有可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果連續駕車超過 #八小時,就應停止不得再繼續駕駛。因此,違法疲勞駕駛肇事,就要對受害者負擔民事的賠償責任。賠償的內容,包含醫藥費、維修費用等財產上支出以外,如果有造成身體傷害,也可以一併依照民法第195條向肇事者請求「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刑事責任的部分,疲勞駕駛尤其容易發生在計程車司機、貨車司機這種以駕駛為業的人身上。工作途中疲勞駕駛肇事、讓受害者的身體受傷甚至死亡,就要負擔刑法第284條、第276條的刑事責任「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致死罪」;
     
    🎸雇主、公司要與駕駛連帶負責
     
    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只要勞工是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雇主就要與勞工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因如果肇事者正在執行工作過程(例如:計程車接送客人;貨車接送貨物)肇事造成他人損害,雇主、公司雖然不是實際開車的人,也應該與麾下的肇事者一併負責賠償。
     
    連帶負責,是指「所有的賠償」都要一併、全額負責,所以醫藥費、維修費以至於精神賠償,都可以要求雇主、司機連帶負責。
     
    受害者可以在起訴時就一併把肇事司機與雇主、公司列為共同的被告,在一次訴訟中解決爭議,不必分別起訴。要注意的是,「刑事責任」的部分,由於雇主、公司很難構成刑法上的共犯,因此並沒有連帶的刑事責任,這一部分只能針對肇事者追究責任。
     
    至於雇主強迫工作,導致勞工疲勞駕駛而出事,這時候責任怎麼算,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全文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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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程車送貨違法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10-19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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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報]
    就在剛剛,一群聲援「929社運連線」包圍國民黨全代會行動的民眾,在全國運動會開幕式上,馬英九致詞時,高呼「毀國殺人,民不聊生」的口號,並拉起布條、丟鞋,對在場的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和苗栗縣長劉政鴻等國民黨高官表達不滿。要求國民黨應對違法監聽、大埔事件、關廠工人案等社運議題,以及近年暴政下,被搞得民不聊生的人民負責。

    以下,是來自現場行動民眾的發言:

    近年來,國家在馬政權的執政下,持續地發生枉顧人權、破壞憲政的事件:政治惡鬥破壞國家憲政基礎、違法濫權的監聽侵害法治精神;大埔事件、華光社區及其他迫遷案中為了開發利益,任意拆毀民房,逼死百姓;勞委會控告關廠工人,逼得許多老工人含冤而亡;核電的問題、不當綠能的問題、汙染的問題,讓人民生病、生癌,暴露在危險的生活當中。這個政權,就是一個殺人的政權!

    而這個殺人的馬政權,說他的政策都為了讓人民有感、為了拼經濟,但拼出來的是:計程車司機的死諫、國道收費員燒炭自殺、送貨員領不到退休金全家下跪。這個政府的政策,始終都是圖利財團,令老百姓「有感的痛苦,有感的貧賤」的暴政。人民已經對於政府,全盤地失去信任了。在這樣的政權下,人民生活並沒有更好,只有更痛苦而已!所以我們不應該再沉默,我們要告訴馬英九、告訴整個國民黨政權,你們的作為,就是在「毀國殺人」,就是暴政,而人民,不會乖乖等著政府宰割,絕對會和暴政對抗到底!人民的憤怒會化成行動,抗議會如影隨形,國民黨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

    11月10日,人民包圍國民黨全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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