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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解除委託銷售契約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94的網紅法學博士石人仁,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漏夜排隊搶屋? 竹縣消保官出擊遏阻銷售亂象 針對新竹在地知名建商,連日來登上全國網路新聞,報導沸沸揚揚的「竹北建案又見漏夜排隊」一案,新竹縣消保官靳邦忠會同相關主管單位經過多日實地訪查, 認定本案涉有利用網路記者製造(假新聞)之嫌,交由竹北分局偵辦。並就其銷售手法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以欺罔之...
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漏夜排隊搶屋? 竹縣消保官出擊遏阻銷售亂象
針對新竹在地知名建商,連日來登上全國網路新聞,報導沸沸揚揚的「竹北建案又見漏夜排隊」一案,新竹縣消保官靳邦忠會同相關主管單位經過多日實地訪查, 認定本案涉有利用網路記者製造(假新聞)之嫌,交由竹北分局偵辦。並就其銷售手法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以欺罔之行為,影響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 以及透過媒體報導大排長龍卻與現場情況不符的銷售模式,是否構成該法第21條廣告不實,一併立案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深入調查,以徹底遏阻銷售亂象。
經過一個週末的資訊爆料與傳播,竹北房市一窩蜂的現象再次攻佔全國新聞版面,然而此番新竹縣政府有備而來,相關業務單位即時掌握現場情況,消保官彙整連日來的訊息證據,並會同各業務單位,實地查訪位在縣政九路南段的新竹在地知名建商處所,就此案逐日演變的情形,訪談業者代表。
業者代表聲稱並沒有推出建案,不知道民眾為何排隊?對於消保官當埸斥責如果怎麼賣座,為何全部都是房產記者,沒有駐地記者做報導,且明知媒體使用以往照片重複報導卻不加以糾正 ,任令不正確訊息到處散布極不應該。業者承認新聞上排隊的照片以前就用過之事實,但(都没有記者來問他)表示不知向誰澄清, 也希望主管機關要把發佈的源頭揪出,他強調他們本身也是受害者;而媒體報導有300多人等待開賣,但在流傳的開賣日當天現場蒐證照卻顯示門口只有4人排隊的落差,他表示不知情,對於排隊的人如何善後,則表示曾經在當日向排隊者說明原委。
另外,為何僅該業者常有漏夜排隊的新聞一再被報導,他也說不明白原因,而這次的報導,他聲明並沒有任何一家媒體向他們訪問過。消保官認為,本案新聞媒體所載之照片與報導內容,均與於現場觀察的實况有極大的落差, 甚至使用重複同一照片翻攝為不同日期的情況,是否涉有假消息之嫌,指示竹北分局就近偵辦,應盡快向社會大眾公佈是否有業者指控的事實,是網路記者執意製造,以釐清消費者對本事件之疑慮。
另外,就房屋預售屋買賣定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建商與交易消費者所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消保官強調不論其名稱為何,均係以該建設公司推案之預售屋為標的,該契約不論是透過仲介公司或是代銷公司買賣,建設公司均有其適用。不遵守該簽約程序之規範者,依消保法第56條之一得處以3萬到50萬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由地政處負責追蹤辦理。
最後,關於建商自行或委託代銷公司,以號稱潛銷或代購方式銷售,完銷之後藉口延遲推案,或銷售狀況不佳,便以開工日期尚未確定為由,逕行片面解除消費者簽訂之契約,是否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5條業者以其優勢地位,運用不當銷售行為,影響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 另外,透過新聞廣告誇飾大排長龍,卻與現場情況不符的銷售模式,是否構成該法21條廣告不實, 一併立案移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深入調查。
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可以不付服務費嗎
買房簽約後卻因故解約,要付服務報酬嗎?
雖然不少人認為,解約表示合約不成立,
買賣不成立,仲介當然就不能收取服務費,
或者就算已經收費了也應該退費!
不過阿明今天來跟大家分享,
如果已經簽約了,或者約定簽約,
買賣雙方卻缺席或解除契約的話,
仍然要付服務報酬喔!
從法律觀點來說,
買賣契約的成立並非一定要「書面」簽訂才算數,
只要買賣雙方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必要之點包含標的物條件、坪數、價格等,
所以當買方出價達到屋主委託銷售價格,
或者買方出價經屋主同意出售,
即便口頭或默示接受,都算是成立契約囉!
從買賣契約成立的這一刻起,
買賣雙方就必須付服務報酬給居中協調的服務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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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買賣雙方於約定簽約日,因故未到場簽約..或契約簽訂後,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是否仍須給付服務報酬?】
買賣契約的成立,並不以『書面』簽訂為要件,只要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買賣契約必要之點為標的物及價金,所以當買方出價達到屋主委託銷售價格,或買方出價經屋主同意出售,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 因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雖尚未簽訂書面),買賣雙方即有到場配合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及履行約定事項的義務,如一方因故未到場簽訂買賣契約的書面或未依約定事項履行,即屬違約,而買賣契約因為已經居間成立,買賣雙方即須給付服務報酬 ✅
➡️ 所以,買方在簽訂斡旋金或買賣議價委託書前,一定要仔細思考,不能以為沒有簽訂書面契約就沒有責任。
📍 而在買賣契約簽訂後,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因最高法院認為,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最高法院49年台上第1646號判例參照)。所以,縱然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解除,買賣雙方仍須給付服務報酬✅
⏩ 所以,買賣雙方在解除契約時,一定要將給付服務費的成本或責任,作為解除契約的考量要件之一。
📍 或許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常見是因可歸責他方未履行契約,例如:
1️⃣ 買方反悔不買或未依約給付價金...
2️⃣ 賣方出售之不動產有瑕疵或反悔不賣...
但不論契約解除的原因是可歸責買方或賣方,因為都不是可歸責於居間的仲介公司不動產經紀人員,從而,買賣雙方仍應給付服務報酬✅。
📍📍 至於解除契約後所生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例如:
1️⃣ 可歸責買方反悔不買或未依約給付價金,賣方可否向買方主張沒收已付價金❓
2️⃣ 可歸責於賣方出售之不動產有瑕疵或反悔不賣,買方可否向賣方請求加倍賠償❓
這些都是其它法律關係,與是否須要給付服務報酬並無關連,不能以契約解除是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一方為理由,即認為契約無效或不存在,就無須給付服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