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親等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親等表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親等表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親等表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祝大家父親節快樂! 這陣子參加了幾場模範父親等表揚活動,也聽到許多令人敬佩、感動的故事。在這些場合,不少家庭都全員出動,一起幫獲獎的爸爸們加油打氣。無論是典型或非典型的家庭,都洋溢著幸福與溫暖的光芒。 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一個非常喜歡孩子的人。在這些可以接觸到孩子們的場合,我都會特別開心,但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よいよいん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誰かコングの親等表見せてください 次回┃https://youtu.be/uNmWzuUtxHw 前回┃https://youtu.be/pc88zsQAvBk いつもコメント・グッドボタン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 よいよいのスプラトゥーン2┃https://www.youtube.com/pla...

親等表 在 ? Lingo 耿汶影像工作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10-02 20:39:15

近期很紅的紙房子(紙鈔屋)你們有追嗎哈哈~ 蘋果貳號宅的婚紗微電影首拍作品!!!!! 這次我們的婚紗側錄MV加入了更多情緒表現情感面,這樣的故事感你們喜歡嗎~~好玩的影片拍攝~等你們來嘗試體驗喲~ ☺️🥰 💎親愛的~還在想著只拍婚紗照片紀念嗎? 都這個世代了,拍一組婚紗mv微電影才夠屌:) 高...

親等表 在 那些電影教我的事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10-01 05:54:44

. 人生最大的挑戰,就是在一個試圖將你定型的世界裡,誠實的做自己。 The biggest challenge in life is to be yourself in a world that is trying to shape you into something else. 你還記得...

  • 親等表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0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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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大家父親節快樂!

    這陣子參加了幾場模範父親等表揚活動,也聽到許多令人敬佩、感動的故事。在這些場合,不少家庭都全員出動,一起幫獲獎的爸爸們加油打氣。無論是典型或非典型的家庭,都洋溢著幸福與溫暖的光芒。

    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一個非常喜歡孩子的人。在這些可以接觸到孩子們的場合,我都會特別開心,但也會時時提醒自己,一定要記得,尊重孩子的身體自主權,避免造成孩子與父母的困擾。

    在我自己的成長經驗裡,從小到大,每當政治人物來到學校或其他有機會同台的場合,常有政治人物未經我們的同意,就做出摸頭、捏臉,甚至是將人抱起這類的動作。這些時候,我和同學們都會覺得非常不受尊重、非常不舒服,但當時年幼的我們卻說不出問題在哪裡。直到接觸了身體自主權與身體界線等觀念之後,我才知道,政治人物為了展現「親民形象」所做出的這些過分親暱的動作,雖然在傳統觀念中看似無傷大雅,但其實在非經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下,已踰越了身體界線,而我們當時所感受到的不適與不尊重,都是非常正常、自然的反應。

    前陣子,蔡英文總統在家長要求她在小女孩的衣服上簽名後,先是拒絕,然後徵詢女孩的同意才簽名。許多朋友分享了這則新聞,並且對於這樣一個把孩子視為獨立個體、而非附屬品的非典型政治人物行為表示認同。身為一個在這樣令人不舒服的環境中成長的青年參政者,雖然也會擔心被認為「不親民」,但我還是一直惦記著並提醒自己,不要再讓我們的下一代遇到這些不舒服的事情,更不要讓這些不尊重孩子身體自主權的行為,透過媒體成為稀鬆平常甚至理所當然的現象。因此,在公眾場合,看到陌生的孩子時,除非家長和孩子主動提出要求,我通常只會點頭、微笑、揮手而已。

    我相信,孩子是獨立的個體,而非一張親民形象照。雖然我自己總是非常想和孩子們一起玩耍,但我更不希望照片的背後是一臉尷尬的家長。每當在公開場合看到明明不希望孩子被陌生人碰觸、但又不知如何拒絕的父母,都讓人同感無奈。

    好像有點扯遠了,希望每一個孩子、每一個家長與辛勞的父親們,都有個快樂的父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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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親等表 在 日本生活記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8-09 2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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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人可以和自己的表哥、表妹結婚?!

    日本法律(民法第734條)規定,三親等以下禁止結婚

    台灣的民法則是規定五親等以下禁止結婚

    聽說台灣還算嚴格的了,很多國家都是可以表兄妹結婚的

    簡單說一下親等:

    你和你的父母是一親等,和你的子女也是一親等

    你和你的祖父母是二親等,孫子女也是二親等

    你和你的姑姑叔叔舅舅阿姨以及甥姪為三親等

    表兄弟姊妹和堂兄弟姊妹為四親等

    日本只有禁止到三親等,四親等是可以結婚不違法的



    從古代開始,日本皇室為了確保血統的純正,一直都是親戚結婚

    民間表兄弟姊妹之間的結婚也不罕見

    而現代則是漸漸少見,因為大家都知道優生學緣故下一代容易有基因缺陷

    世俗還是會以異樣眼光看待,所以和親戚結婚的人也會比較低調



    看過一份針對表兄弟姊妹結婚的人做的調查

    幾乎都說和親戚結婚很方便,不必再重新認識家族成員,也不太會有婆媳問題

    而缺點就是生下有問題的孩子,再加上日本人普遍持有「即使胎兒有問題還是要生下來」的觀念

    因此承擔這項風險的機率很高



    和表哥結婚是我很難想像的

    以我的經驗猜測,在台灣,親戚之間來往頻繁,對表哥堂哥就像自己的哥哥一樣,完全沒有他想

    但日本很多人並不怎麼和親戚接觸,大家關係一向生疏,在青春期或成年後,某個機緣遇上了久違的表哥,可能會因此愛上吧

    這只是我個人的想像,距離美產生火花怦然心動

    實際上的確有不少親戚結婚的「前輩」這麼說過「好幾年不見的表哥,長大後變好帥」



    我有認識的長輩就是和堂哥結婚

    有一次和長輩夫婦聊天

    我「阿姨,妳和叔叔結婚之前是姓什麼呢?」

    因為日本女性在結婚後會改夫姓,我一時好奇便問了

    阿姨「我和叔叔是同一個姓喔!所以沒有改」

    我「哇,這麼巧」

    阿姨「因為叔叔是我的堂哥啊」

    我一時驚訝有點反應不過來,因為一直知道他們倆是同一個地方出身,我以為只是從小認識的青梅竹馬

    叔叔這時說「嚇一跳吧!かっこ悪いでしょう(覺得很遜吧?)大家多少都會覺得奇怪,妳也覺得很怪吧?」

    我「不會啦,女生結婚後不用改姓很棒啊!孩子姓的就是兩人的姓」

    叔叔阿姨笑了,他們還說「最棒的就是掃墓的時候了,因為是同一個家族,不會有女生婚後無法祭拜自己祖先的問題」



    以上,親戚結婚如果想生小孩的話最好還是去醫院檢查基因喔報導

    http://watanabe1108.pixnet.net/blog/post/176012568

  • 親等表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5-26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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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閔琳為同志平權 陳菊:追求人權與城市進步,我願意

    高雄市議員高閔琳昨(25)針對高雄市「性別人權」政策提出質詢,追蹤民政局「陽光註記」執行進度,更提出五大要求:「陽光註記」改「伴侶註記」、辦理註記發予證書、集團婚體納同志、建立「單一窗口」辦理多元性別業務,並要求市府重送「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至議會審查。陳菊市長表示,將責成副祕書長建立跨局處之溝通平台,盡速送審人權自治條例,並將「多元性別」觀點納入高雄市之性別主流化政策。

    高閔琳:「陽光註記」改「伴侶註記」,並應發予伴侶證書

    近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盧森堡總理Xavier Bette於本月15日與男友舉辦同志婚禮締結婚姻;23日,92%為天主教徒的愛爾蘭公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高閔琳指出,許多國家具「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伴侶制度,以法國伴侶制度(PACS, 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為例,其自1999年實施至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依法受到保障、登記為伴侶者,超過95%為異性戀伴侶。

    高閔琳議員以「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兩公約為開場,首先針對民政局「陽光註記」執行情形提出質詢。民政局曾姿雯局長表示,目前已有27對同志伴侶申請註記。

    高閔琳認為,民政局應參酌國內伴侶盟目前已送進立法院完成一讀的「多元成家法案」及歐美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之伴侶制度,不應將同志特別標籤出來,而該將「陽光註記」修正為不限任何性別之「伴侶註記」;進而提供任何性別之伴侶能夠彼此認定,同時也能作為未來政府施政、修法及學術研究之需要。

    高閔琳更指出,日本憲法並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日本東京澀谷區今年04/01通過「促進尊重澀谷區男女平等暨多元性社會條例」,承認同性之間的伴侶關係,同時為了減少同志伴侶在租屋、醫療探視等阻礙,更核發伴侶關係之證書。高閔琳認為,即使高市府目前的「陽光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民政局應主動核發「辦理伴侶註記」之證書,以便利居住在高雄市的伴侶,能夠適應各種實際的社會生活。

    民政局長曾姿雯回應說,所內註記僅供戶政人員內部資料查詢使用,前來申請註記之伴侶不但無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列印,依法民政局亦無法提供公文書等證明其關係。

    高閔琳質疑,要求民政局提供「曾向高雄市戶政事務所辦理伴侶所內註記之行為」的證明,並不涉及其伴侶關係的合法性,既不違法、更求便民,民政局實在沒有什麼好不能提供的。民政局長表示,針對核發證書部分,將再作進一步研議。

    高閔琳:民政局不應推拖拒絕同志參加集團婚禮

    高閔琳更進一步指出,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日前都公開承諾,宣布將納同志參與市民集團婚禮,而目前已經推出「陽光註記」創舉的高雄市政府,對於追求性別平權與人權進步,不該落於人後。

    高閔琳表示,我國民法過去關於婚姻的規範乃採「儀式婚主義」,其條文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然在96年修正以後,現行民法第982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即改採「登記婚主義」。

    高閔琳說,儘管我國目前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尚未合法化,然現行法律乃既以「登記」而不以舉辦「公開儀式」為締結婚姻的法律要件,可見舉辦婚禮等公開儀式僅是活動性質,因而「讓同志伴侶報名參加集團婚禮非但並不觸犯民法,民政局更沒有任何拒絕、限制同志參加集團婚禮的理由」。

    民政局長曾姿雯回應表示,將進一步研究台北市與桃園市的作法,讓同志朋友參與市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或自由婚禮。

    法制局:面對相關法律疑義,將提行政訴訟與釋憲

    在既有民法、戶籍法等相關法律的限制下,高雄市民政局僅能針對同志伴侶予以行政協助,提供並無法律效力的「陽光所內註記」,然而面對醫療現場及特殊緊急狀況,可見同志生活上的許多困難。

    高閔琳指出,即便陽光註記並無實質法律效力,但依據現行民法第1123條及醫療法第63條當中關於「家屬」及「關係人」的法律定義,將有助於為同志伴侶解套(註一)。

    法制局長許乃丹表示,有關醫療法上所稱之關係人,可參酌前行政院衛生署92年3月6日衛署醫字第0920010632號函釋,原則上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因所內註記為伴侶,並非戶籍法法定登記事項,僅供戶政事務所人員參考,因此不生法定效力;但經所內註記為伴侶者,若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要件,即得依戶籍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為家長家屬登記。她說,「取得家長家屬登記之同性伴侶,則堪認其與病人有同居家屬之特別密切關係,而具有簽署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權限」。

    許乃丹更進一步表示,我國家暴法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針對家暴法之適用,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修正為「同居關係」,104年02月04日更進一步修法通過「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納入準用家暴法相關規定之範疇;足見家暴法修法的三個階段,同志若依法成為家屬、有同居關係之同志,或是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同志均得準用家暴法之相關規定。

    日前曾有同性伴侶至其他縣市戶政單位辦理「家屬」登記,遭到承辦人員以內政部函釋第1000060324號釋文而不受理(註二);高閔琳追問,「高雄市的戶政事務所,是否也會發生以內政部函釋拒絕同志伴侶登記為家屬之情形」,要求民政局長及法制局基於協助市民立場,以「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救濟。

    法制局長徐乃丹表示,內政部函釋內容的確有限縮民法「家屬」之疑義,將進一步與相關學者與團體研議討論,必要時將提出行政訴訟與釋憲。

    陳菊:責成副秘書長建立單一窗口,與同志對話

    對於民政局「陽光註記」之創舉採取肯定態度的高閔琳表示,陳菊長期為台灣民主與人權奮鬥,高雄市作為進步宜居的大城市,應在性別人權、同志人權、多元性別平等上更有所前瞻性作為。高閔琳更指出,市府每一個局處都可以依「多元性別」觀點重新檢視既有或未來的創新政策,例如經發局可以「粉紅經濟」思考產業發展策略,並推廣建立性別友善企業名單,觀光局比照英國觀光旅遊局推出同志旅遊主題、勞工局應更積極檢查勞動現場是否發生性別歧視與霸凌行為等。

    高閔琳認為,高雄市政府應建立單一窗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打開與同志社群之溝通平台,以多元性別觀點、跨局處審視既有政策,營造友善同志環境。她補充說,台北市民政局每年邀集市府相關局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及同志團體,召開二次的同志業務聯繫會報,以深入了解同志需求、加強保障多元性別權益,高雄市應參酌其他縣市作法積極辦理。

    陳菊答詢時表示,「高雄市政府有些行政作為走在前面,面對很大壓力,但為了追求城市進步與人權的落實,我願意努力」;陳菊更進一步表示,將責成副秘書長建立跨局處的單一窗口,與同志社群對話,並將「多元性別觀點」納入高雄市的性別主流化政策。

    高閔琳要求重提人權自治條例 陳菊:將盡速送至議會審議

    高閔琳議員在總質詢的最後指出,市府曾於2010年07月27日市政會議通過「人權自治條例」草案並送至議會審議,然當時因為適逢縣市合併議案眾多,且按議事規則第18條議案「跨界不連續」之規定,本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審議完畢因此胎死腹中。

    高閔琳指出,高雄市已於2005年成為全球第16 個「人權城市」,為維護市民自由發展個人人格與保障市民尊嚴與人權,市府於2010年制定「人權自治條例」草案;其草案內容非常進步,條文中明確保障對於「性別」與「性傾向」等個別性差異不受歧視性待遇(註三)。高閔琳說,本會期議會目前已審理通過「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自治條例」與「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足見新的議會議事效率很高,然而人權自治條例遲未通過,要求市府重新將「人權自治條例」盡速送至議會審議。

    陳菊市長表示,當年市府積極制定「人權自治條例」草案,研議過程當中除參考國外諸多人權法案、邀請學者專家討論外,更曾於高雄市南北兩地召開公聽會,廣納市民大眾、各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再經高雄市人權委員會討論,於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然議案因故未能如期通過,承諾將「重新審視整套法案並充實相關內容,以使人權自治條例草案與時俱進,於市政會議通過後,盡速送進議會通過審議」。

    高雄市長陳菊表示,重視「人權」一直是高雄市重要的施政價值,即便面對許多「走在前面」的行政作為的壓力,但作為一個追求進步與人權的城市,「願意衝破加諸在任何人的身上若干不合理的狀況」,因為高雄市追求進步,永遠沒有止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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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一: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醫療法第63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註二:內政部於內授中戶字第 1000060324 號,函釋「民法第 1123 條第 2 項固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然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之家長及家屬並非必屬一致。又戶籍登記稱謂欄關於共同生活戶之稱謂,原則上按 8 親等表填記,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關親屬,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填『家屬』,共同居住之非親屬則填『寄居』,故共同居住之民法上姻親,於戶籍登記稱謂宜登記為『寄居』」。

    註三: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條「本市屬於全體市民。市民在本市有自由發展個人人格之權利。本府施政應以增進市民人格尊嚴及人權保障為目的」,第七條「市民無分其膚色、年齡、身心障礙、疾病、性別、性傾向、語言、宗教、政治信仰、種族、民族、族群、國籍、職業、家庭、經濟背景或其他個別性差異,均平等享有本自治條例之權利,不受歧視性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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