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見票即付本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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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見票即付本票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4 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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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見票即付本票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4 17: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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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清唬法律小常識》票據上的幣別不可以塗改

    孫文學校張亞中校長日前在國民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上,拿出3張票據說是要證明他的募款能力。之後引來洪秀柱前主席的指責,說根本不是這回事云云。但不論當年故事為何或黨主席選舉紛擾為何,#張亞中校長所持的三張票據和塗鴉其實沒有什麼差別--因為幣別已經塗改。

    以下圖片原片也是出自孫文學校臉書,張亞中方所提供。
    =======

    因為票據法第11條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意思就是金額外還可以塗改,但 #金額絕不能塗改。

    至於幣別,司法實務認為塗改「幣別」等於塗改「金額」 ,而票據法11條又已明定「金額」不得塗改,故經塗改幣別之票據就與塗鴉無異。

    故,票據如要開立其他幣別,就不能使用制式空白票據(通常已經印刷上新臺幣字樣)而必須要將重新打字或書寫一張票據為「xx幣」或「x金」等幣別 。

    以下節錄大家常引來解說的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21號」:「...二、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同幣別其匯率不同,幣值亦異,幣別之記載與金額息息相關,牽一髮動全身,若幣別種類改寫,則表彰之金額完全走樣,故幣別之改寫,自應視同金額之改寫(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論參照)。...」

    所以本唬不想捲入國民黨主席選戰的糾紛,但要善意提醒讀者,任何票據的金額或是幣別經過塗改則票據即失效力。

    #福編
    #票據法第11條

  • 見票即付本票 在 劉昱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2 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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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張亞中本票案」,轉前主席辦義工羅睿達先生的第一手觀察,原文標題為《你想怎樣批判歷任主席和競選對手,那是你競選的手段,只能尊重,但唯獨洪秀柱主席你不可以》。

    .

    ———【下為原文】———

    .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先生在9/8日,國民黨中常會黨主席參選人政見發表會中,手持三張自稱為合計500萬元美金的支票(事實上是過期作廢的本票),並稱是洪主席委請他去馬國募得等語⋯⋯(、、、)

    .

    首先表明我不是什麼「柱粉」,我只是一個對柱姐的宏觀氣度與格局,打自內心的敬佩,更是一位接受納言虛心改正的「勇者」。(深怕變成「?粉」就容易失去了理性的判斷)

    .

    針對這件事情,我應該是夠資格來說兩句,因為我對整個事情的始末,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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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在ㄧ次偶然的機會下,開始我的斜槓人生,進入中國國民黨中央擔任主席(副主席)辦公室義工,雖然不能為洪秀柱主席出謀劃策,但簡單的分憂解勞、聊聊天說說感受,這還是做的到的。

    .

    洪秀柱主席每天工作相當繁重,除要與重要黨工、中常會理念溝通外,對幾位文膽志工自然是尊重有加,張亞中也是其中一位,張所提出的論述與方案(最重要的就是「一中同表」),主席都不忍去修改質疑,幾乎都是完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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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面對黨產會強盜式的對待,每年到了8月就要為黨工薪資、黨部租金向外勸募、借貸,在「查水表」的壓力下,大額捐款借貸真的很辛苦,是相當令人頭痛煩惱的,所幸當時有郭媽媽(郭台銘母親)等正義人士慷慨出手,解決了國民黨財務危機,所有款項都是用本票質押或匯款方式進入國民黨的帳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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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自行向洪主席表示可以在海外募款或借貸,洪主席即通知行管會邱大展主委協助處理,但始終不見有錢入帳,所幸天祐本黨,與黨產會的訴訟官司,國民黨勝訴將ㄧ筆查封款項解封使用,洪主席告知邱大展主委停止向外借款,並開始清償借款換回本票,#唯獨由張領用的三張本票既無錢進帳也未歸還本票。

    .

    經邱主委向張催收,#張以本票在馬來西亞遲遲未能繳回,後在洪秀柱主席卸任時備註作廢,也將美西行海外黨員捐款都列入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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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人感到不解和意外的是,#這三張本票竟然神奇的出現在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上,還指稱為主席委託借貸,若洪主席順利連任該款會兑現?其中有幾點極不合理處,張應該給予黨員和洪主席一個合理的交待,否則人品將獲得黨員極大的考驗:

    .

    1、#這張是借貸時的質押本票,#怎麼可以說是美金支票?
    2、借貸時間為106年底,主席選舉卻在107年5月,兩者有何關聯性?
    3、#當初邱大展主委已告知無需再借款,#為何不將質押本票歸還黨部?
    4、為什麼一定要等到政見發表會後,邱大展主委催討你才歸還?
    5、你的發言已經嚴重的傷害了洪秀柱主席和邱大展主委,讓黨員與人民對其人品操守產生質疑,您有話要說嗎?

    .

    一場國民黨內的黨內選舉,非得搞得像對付民進黨一樣嗎?我們都是同志,我們共同的對手是民進黨,我們共同的目標是贏得2022,2024取回政權,以您目前的競選手法,如果你勝選如何讓黨員信任您?如何能讓黨內團結呢?

    .

    #請深思一下吧!
    #良知
    #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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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圖為遭到竄改並藏匿的本票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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