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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裁量權產品中有4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60的網紅羅廷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辛苦的消防打火英雄,在火場上衝鋒陷陣、出生入死救人,為了提升專業救生技能,卻因受訓而被追討「危險加給」等津貼。 —————-詳細過程 今年4月間接獲轄區多位基層消防人員陳情參加因公「奉派受訓」與「全職進修」,無故被扣除或減發「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危險加給加成」,經查此舉根本與行政院95年12...
裁量權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假釋,是指還沒關滿,在符合一定前提下,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允許假釋出監。 刑法78條 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撤銷假釋。但如果假釋期滿已經3年,就不能撤銷。 當假釋被撤銷時,出獄的時間就不算刑期,也就是還要回去監執行殘餘的刑期。 但上...
裁量權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依照第76條第2款規定,可以裁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也就是說,媒合兩個台灣人結婚,可以收費;但如果是媒合台灣人跟外籍新娘或新郎,就不能請求或期約報酬。 這樣的規定,有沒有違憲呢? ...
裁量權 在 一線三的日常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4:00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我是一個怪人,因為我相信警察始終也是人, 有自己的情緒、處事態度、完成事情的方法, 只求事情能成功解決、完美落幕。 警察到場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 但很多人不這麼認為,他們認為警察是執法者, 理當按照標準作業流程處理所有勤務業務,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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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權 在 羅廷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18:00:31辛苦的消防打火英雄,在火場上衝鋒陷陣、出生入死救人,為了提升專業救生技能,卻因受訓而被追討「危險加給」等津貼。
—————-詳細過程
今年4月間接獲轄區多位基層消防人員陳情參加因公「奉派受訓」與「全職進修」,無故被扣除或減發「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危險加給加成」,經查此舉根本與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4869號函訂定「警察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各種加給支給原則」規定關於消防機關警察人員參加其他非屬取得較高學歷或學位之帶職帶薪受訓期間,加給照常支給之規定完全牴觸,消防局本身更自訂108年1月1日生效之「研商本局消防人員訓練進修期間待遇核發原則」毫無法律之授權及逾越裁量權限,而且六都當中唯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所獨犯的錯誤!
況且,消防署107年10月12日消署人字第1070203125號函、內政部再次來函107年12月28日內授消字第1070458631號函都重申行政院函所訂「警察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各種加給支給原則」核發。固然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已經針對108年1月1日以後的扣款錯誤進行發還,但很遺憾,104~107年底受害者多數,金額最大宗的扣薪錯誤則完全沒有處置!
「議員是作為公部門與民眾的溝通橋樑」,對小羅而言,服務民眾關注的必然是與自身社會距離最近的親身事務,更是小羅維護消防人員穩定服務環境議題的重要素材。
承續媽媽市長照顧消防弟兄的允諾,小羅將全力爭取經費償還所有受害者!
https://tw.appledaily.com/....../TGIUCSEPONHRRJI2PMI6MDATOM/ -
裁量權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7-19 12:07:31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後卻是與大法官解釋文相牴觸而自認理虧不罰。
另外,縣府地政處一直在針對某104年度依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案件瘋狂追殺,遭處分並移送法辦之當事人實為該土地實用人之代罪羔羊(其員工),經查當事人是105年才從其雇主手中取得土地,且並非土地實際使用者,在地政處將該案移送地檢署後,當事人也於108年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其非犯嫌,並於內容中提到其雇主「所涉違反區域計畫法罪嫌,另函請主管機關權責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但縣府非但未採苗栗地檢署不起訴之內容甚至執意要對當事人繼續開罰,至今也完全沒有針對該雇主做出任何的處分與移送司法偵辦,直到當事人方提出要將該案送至地檢署、監察院及公開所有內容後,縣府才立刻於三天內主動表示將撤銷其行政處分。真的讓人覺得,苗栗縣政府不只防疫失能,連行政機關最基本的法律素養都讓人無法信任,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無怪乎遭人戲稱「苗栗國」。 -
裁量權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03 17:24:34賣地還是醫療用地,行政裁量在縣府
本日為財政處及稅務局業務報告,因時間因素,森堡僅對財政處與金酒公司提出質詢,質詢內容如下:
▶️ 財政處部分
1. 金門的大型公共建設面對的問題是大面積的公有地取得不易,之前產博園區開發時,縣府也是這樣回應外界的質疑,然而,日前行政處報告時,縣府明確表示了單一醫療中心面對疫情的風險,但金西醫療專區與衛生局因為共構需求,一直無法找到適當位置,使得後續相關規劃卡關!
因此,森堡再次質詢財政處的慈濟專案讓售案,希望擁有「行政裁量權」的縣府能再次審視此案,不要用兩套標準面對議會對「今年總預算」與「去年讓售案」決議,更不要讓政治利益考量,凌駕金門全體縣民醫療之痛上。
2. 縣府委託台灣博特顧問有限公司,建議以「合建分屋」為優先方式進行中和五眷村的規劃,由於該公司100年度承接「金門縣工商休閒園區促進民間參與作業BOT案履約管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當時所做的內容與現況相去甚遠,因此森堡對此公司所做的評估與後續管理憂心忡忡,希望縣府能繃緊神經,好好把關此案!
3. 新北市中和區金門新村社會處原保留4戶住宅,但因已無公用需求,依土地法規定送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處份上開4戶住宅,預計於110年辦理公開標售,森堡建議縣府租用予同鄉會做為聯絡會址,一來可節省預算支出(補助同鄉會館修繕),又讓旅台鄉親有聚會場所,一舉數得何樂不為?
▶️ 金酒公司部分
1. 廈門金酒公司去年的營業收入執行率55.87%,績效獎金會不會打擊母公司的士氣?
2. 金酒公司員工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二審判有罪,目前全案仍上訴中,過去寧山廠也出現浮報經費的事情,是否有管理鬆散及獎罰不公之虞?森堡要求總經理能正視這些問題,避免讓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
3. 坊間盛傳議會的同仁都可批售牛年的玉璽酒,導致服務處電話詢問與騷擾不斷,森堡在本日建議至金酒公司現場清點庫存後,要求金酒公司發布聲明稿以正視聽,以免陷所有議會同仁於不義!
裁量權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裁量權 在 羅廷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問政不分藍綠為消防抗議第二段
辛苦的消防打火英雄,在火場上衝鋒陷陣、出生入死救人,為了提升專業救生技能,卻因受訓而被追討「危險加給」等津貼。
#今天直播暫停喔小羅在趕論文你們有想我嗎XD
——————詳細過程——————
今年4月間接獲轄區多位基層消防人員陳情參加因公「奉派受訓」與「全職進修」,無故被扣除或減發「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危險加給加成」,經查此舉根本與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4869號函訂定「警察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各種加給支給原則」規定關於消防機關警察人員參加其他非屬取得較高學歷或學位之帶職帶薪受訓期間,加給照常支給之規定完全牴觸,消防局本身更自訂108年1月1日生效之「研商本局消防人員訓練進修期間待遇核發原則」毫無法律之授權及逾越裁量權限,而且六都當中唯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所獨犯的錯誤!
況且,消防署107年10月12日消署人字第1070203125號函、內政部再次來函107年12月28日內授消字第1070458631號函都重申行政院函所訂「警察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各種加給支給原則」核發。固然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已經針對108年1月1日以後的扣款錯誤進行發還,但很遺憾,104~107年底受害者多數,金額最大宗的扣薪錯誤則完全沒有處置!
「議員是作為公部門與民眾的溝通橋樑」,對小羅而言,服務民眾關注的必然是與自身社會距離最近的親身事務,更是小羅維護消防人員穩定服務環境議題的重要素材。
承續媽媽市長照顧消防弟兄的允諾,小羅將全力爭取經費償還所有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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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對徵地的「公共利益」範圍模糊,農民與地方政府衝突愈演愈烈】#關鍵專欄
據中國官方調查報告書指出,被徵地農民正從「個體風險」走向「群體風險」,農村社會衝突已從圍繞資源利益紛爭的社會性衝突,轉變為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政治性衝突。
事實上,這種因地方政府擴張性土地徵收行為所引發社會抗爭,主要源自地方政府基於「土地財政」需求,而此盲目徵地違規行為源自地方政府不當運用「公共利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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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地方政府 #農民 #徵地 #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