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被行為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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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被行為人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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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為人 在 家安老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3:24:50

自己就是身體的主人! 家安老師導讀《小黑啤玩台灣:迎成年》 今天老師想認真用instagram聊聊這個議題,文長慎入唷? 【積極同意】 ⚖️ 談到法律上的性別議題,近年大家比較熟悉的可能是2019年臺灣通過的同性婚姻,但你知道什麼是「#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OY...

  • 被行為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9 02:57:37
    有 196 人按讚

    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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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 被行為人 在 劉育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07 08:24:24
    有 901 人按讚

    至今,我都還沒看到有記者問過翁立友一句「所以你有做過雞排妹指控的動作嗎?」一句都沒有。當然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翁的那場「說明會」不給提問的時間。

    這種完全失衡的狀態,會不會讓某些人學習到:比起行為人,被行為人更容易成為被萬箭齊發的對象?

    叫我怎麼教小孩!

  • 被行為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02 12:17:41
    有 2,648 人按讚

    「我希望,遇到性騷擾案件,我們都不需要過人的勇敢,也能安心站出來,把事情說出口。」
     
    這幾天,關於 #職場性騷擾 的議題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讓我想起了一個故事,也想藉這個機會和大家談談,女性面對職場性騷擾時的孤立無援、甚至時常淪為被檢討對象的困境。
     
    隨著 #metoo 運動,大眾對於職場性騷擾意識提高,但目前在台灣,仍有一段路要走。
     
    不久前,我得知一位女孩的親身遭遇,內心已千瘡百孔的她,在這條路上跌跌撞撞,但一路走來,她都希望可以提升大眾的性平觀念,讓更多人重視職場裡的性別意識, 願將過去的傷痛轉化為推動性別友善環境的力量,也能讓遇到類似遭遇的人們知道:「#你們不孤單」。
     
    她先前任職於某國立大學,負責處理學校與進駐廠商之間的合作事宜,因此也被主管要求,須與駐校廠商保持良好合作關係。然而,在工作過程中,卻不斷遭遇令其不舒服的言論,上報主管後被指示冷處理,而後,廠商於女孩獨自加班期間藉故進辦公室攀談不願離去。即便女孩已勇敢表示話題及行為造成不適,但令其害怕畏懼的言行卻未停止。
     
    對女孩而言,形單影隻的她,那個夜晚、那個空間,#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
     
    女孩之後將此事報告主管,而後收到該廠商信件,表示不得再對他人闡述或以任何方式讓他人相信此事,否則會採取法律行動。主管知悉後並未落實立即採取有效防制措施,反倒指示女孩按兵不動,也導致她錯失性騷擾刑事追訴期。
     
    事發後,事件陰影縈繞這個女孩,她在工作環境中飽受壓力,長期身心受創的煎熬導致其爆發憂鬱症、焦慮症及恐慌症。
     
    由此事件可見,除了性騷擾行為帶給被行為人巨大的陰影之外,雇主本身性平教育不足、對性平意識薄弱以及不熟悉性平法規導致的不當處置,不僅在事情發生時未能及時保護雇員,更造成被行為人嚴重的二度、三度創傷。
     
    該校主管不熟悉性平事件處理流程,也沒有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的責任,及時施以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除了事發之後的處置不當,在這個案件中,還凸顯了各大專院校對於發生在產學合作中心、行為人是駐校合作廠商的性騷擾行為,並沒有預先實施足夠的預防措施跟有效的防治方式。
     
    女孩希望能夠透過自己的遭遇,改善現行體制面的不足,避免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去承受和她一樣的痛苦。
     
    因此,我在這次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提案中,參考故事中女孩的訴求,要求教育部:全面檢視,並研議各大專院校的產學合作中心,應落實性別暴力防治措施的作為。
     
    舉例而言,產學合作中心與廠商應建立 #性平工作守則、應每年定期對員工施以 #性平教育、#性暴力防治訓練、應約定進駐廠商人員疑似有性騷擾、性侵害等行為,經該校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該校有終止契約的權利,藉此彰顯性暴力事件的嚴重性,並保障教職員工及學生免於被犯案進駐廠商人員持續侵害的可能。
     
    我會持續利用每一次機會,建立從根本上進行觀念倡議及防治的機制,打造受害者能夠發聲的友善環境、讓體制內的每一個旁觀者停止沉默,也讓有權力者認知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
     
    我很欽佩能夠說出經歷、站出來捍衛自己權益的人。
     
    但我更希望,我們可以打造更安全友善的環境,在遭遇性騷擾時,我們每個人都不需要過人的勇敢,也能夠安心站出來,將不恰當的言語與行為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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