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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被繼承人醫療費用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日本逐年成長的『遺囑代用信託』,信託公會也在台灣力推。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遺囑代用信託基本上有三大功用,第一是於委託人生前將信託財產用於照顧自己;二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利用信託財產來協助處理後事;三則是將剩餘的信託財產用來照顧遺族。 雷仲達表示,日本會發展遺囑代用信託,主要考量到在日本的繼...
被繼承人醫療費用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日本逐年成長的『遺囑代用信託』,信託公會也在台灣力推。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遺囑代用信託基本上有三大功用,第一是於委託人生前將信託財產用於照顧自己;二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利用信託財產來協助處理後事;三則是將剩餘的信託財產用來照顧遺族。
雷仲達表示,日本會發展遺囑代用信託,主要考量到在日本的繼承制度下,遺產是由繼承人分別共有,但是如果任一位繼承人想要單獨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來辦理喪葬事宜、支付被繼承人之醫療費用或是繳付稅金等,可能銀行面臨無法同意單一繼承人提領的情形。
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預先將銀行存款設定遺囑代用信託,可以讓委託人死亡後的受益人,能透過信託機制來取得這些款項。」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503000145-260205?chdtv
被繼承人醫療費用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假設長輩已經重病在醫院,且時日無多,為了預備身後的喪葬費、生前最後的醫療費用以及降低遺產金額,可以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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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會想到的,不外乎是「直接從長輩的金融帳戶中提領現金作為預備金」的方式,不過,這麼做小心可能會吃上官司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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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類似的情形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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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律師的專業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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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醫療費用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重病期間辦理保險解約,國稅局怎麼看?
這個案件的狀況是這樣:要保人在重病住院期間,辦理保險解約,保險公司還派人到醫院確認要保人的意識狀況沒有問題,就付了解約金三百多萬。要保人拿到這筆錢以後,做了三筆贈與,其他的就拿來當醫療費用支出。
後來要保人過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將這筆解約金增列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屬於遺產,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不服,開始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沒錯,理由是:
1、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2、國稅局有去調查要保人生前的就醫資料,發現要保人辦理保單解約時,意識狀態是不清楚的。
3、保險公司雖然有派人去醫院確認解約的意思是否真實,也在保戶親訪表記載要保人意識正常,但是跟病歷的記載不一樣,而且法官把保險公司專員及銀行理專找到法院作證,專員雖然承認親訪表上面是他寫的,但是要保人的意識狀態究竟如何,他說「忘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啊?)
4、要保人在103年10月14日死亡,而他的存款於103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止,共提領及轉支合3,006,480元,要保人的繼承人主張要保人於103年10月3日有將保險解約金贈與自己130萬元,及贈與孫女劉千誼、劉欣燕各450,840元乙節,既然沒辦法證實,則就此部分,國稅局核定屬重病期間提領之存款,並沒有錯。
判決連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29 號行政判決
http://bit.ly/2GHME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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