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被害人告發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被害人告發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被害人告發產品中有5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其實在這裡,與其說是被告的「舉證責任」,不如說是被告的「答辯權」的展現——指出反駁警方移送/告訴人或告發人指摘事實的證據,由檢方調查被告的抗辯是否有道理。 但如果被告自己不進行有效的辯護(這也是辯護人存在的理由,不是嗎?)、不指出自己哪裡無辜,那麼檢方也很難對於被告有利證據進行完整的調查。 畢竟,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華山強姦強盜殺人分屍 二審判無期 二,喪心病狂 割乳房陰道做標本?種樹? 三,否認性侵 嫌犯辯指姦屍體又改口姦屍 四,撇殺人重罪 嫌犯只願和解分屍棄屍 五,去被害人妹臉書留言 假惺惺關心安危 六,...
被害人告發 在 一線三的日常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4:00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派出所定期會統計交通績效, 針對每個員警所開的罰單或相關業務做評比, 每一張罰單開出,依照條例項目有不同配分, 通常越重大的違規配分越高。 那評比要幹嘛呢?評分高有什麼好處? 答案是,沒有好處。 評分低會被檢討,被督促,要求加強取締, 而評分高的人領一...
被害人告發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10:12:07
【究竟什麼是不起訴?】 在看這篇文章之前,我們想想幾個名字。 陳峰民、何紀賢、翁啟惠、陳明文、呂炳宏、梁思惠。 看到這些名字的時候,你可能會覺得,他們不是罪犯嗎? 因為你能會想到下面的案件:假球案、浩鼎案、高鐵三百萬、媽媽嘴命案、南港小模命案。 不曉得有沒有勾起對相關新...
被害人告發 在 Ya-ching Yang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2 14:15:52
書我看了,紀錄片我也看了。沒有很好下嚥,卻會由衷地感動。 每個人都有自己超越憎恨與創傷的方式,她的方式是為自己寫下一「本」報導。 《黑箱》的作者伊藤詩織,日本史上第一個主動公開露面,以本名告發性侵事件的女性。 日本是男尊女卑的社會。即使是性侵案發當下,伊藤詩織仍用敬語來稱呼山口敬之(施暴者),她...
-
被害人告發 在 觀點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4-07 08:00:00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華山強姦強盜殺人分屍 二審判無期
二,喪心病狂 割乳房陰道做標本?種樹?
三,否認性侵 嫌犯辯指姦屍體又改口姦屍
四,撇殺人重罪 嫌犯只願和解分屍棄屍
五,去被害人妹臉書留言 假惺惺關心安危
六,二審:嫌犯符合自首要件 依法減刑
七,破案前 嫌犯否認狡辯 這樣算自首?
八,強姦強盜殺人分屍 這樣竟能逃死刑
九,要上訴 被害人父:嫌犯很會包裝自己
十,新店隨機殺人 484想拼自首或投案
第二段:
一,英首相強森病情惡化 進加護病房
二,「英國川普」 強森風格不言可喻
三,連續發燒11天 外交大臣代理首相
四,川普送暖 下令美新進療法支援倫敦
五,0123封城長達76天 武漢明解封了
六,武漢台商如何返台 包機?類包機?
七,陳時中:沒辦法很確認何時解封
八,陳時中:武漢台商防疫措施不變
九,86%境外 絕大部分歐美 就是不普篩
十,報告陳指揮官 美疫情早已超過大陸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20-0407
言論自由日 蔡依例懷念Nylon
狗吠火車2020-0407-250-2李來希沒事
轉貼新聞挨告 李來希獲不起訴
綠委指控 刑事局被迫辦給你看
黃智賢也被告 民主進步退步?
告發淪濫訴 訟棍1450屢試不爽
----
按讚【觀點】
FB: https://www.facebook.com/AllTheBestVi...
訂閱【觀點】
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觀點
▶ 飛碟聯播網 http://bit.ly/2Pz4Qmo
▶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http://bit.ly/2JOoLMg
▶ 飛碟聯播網FB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ufonetwork921/
歡迎掃描QRCODE下載飛碟新APP
▶ Android https://reurl.cc/j78ZKm
▶ iOS https://reurl.cc/ZOG3LA
被害人告發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其實在這裡,與其說是被告的「舉證責任」,不如說是被告的「答辯權」的展現——指出反駁警方移送/告訴人或告發人指摘事實的證據,由檢方調查被告的抗辯是否有道理。
但如果被告自己不進行有效的辯護(這也是辯護人存在的理由,不是嗎?)、不指出自己哪裡無辜,那麼檢方也很難對於被告有利證據進行完整的調查。
畢竟,檢察官也是凡人,不是無所不知的神。
------
摘自姜檢原文:
「所謂的無罪推定,是推定,不是無罪保證,在此脈絡下,舉證責任分配從來都不是在指被告「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在幫助詐欺的案件裡,之所以被告必須提證,是因為檢察官收案時,卷證中就顯示被害人的款項匯到被告的帳戶,圍繞在這一個客觀事實的周邊證據都已經調查完畢了(包括匯款單、被害人陳述、帳戶申辦資料等),那拿到這個卷證的檢察官接下來能做什麼事?當然就只能找被告來問「為什麼會有被害人的被騙款項匯入你的帳戶?」這個問題就是被告舉證責任的開始!
只是,所謂的被告舉證責任,只有「證據提出責任」,不包括「證據說服責任」,亦即被告只需要指明調查方法,不用證明毫無合理懷疑,由被告指出證明方法,檢察官要證明被告的提證無效或無其他合理懷疑,始能定罪。......」
被害人告發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
🔹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刑事訴訟 #告訴 #公訴 #檢察官 #偵查
#貓 #cat #catlover #好奇小貓 #朱五花 #Belly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被害人告發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次,我們一起下車,而且再也不發車!
震驚全球的韓國「N號房事件」去年才落幕,但在台灣,類似的事件仍持續發生。許多人面臨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廣泛外傳私密照片、影像的傷害,對被害人來說,不僅是隱私權的侵害,更可能導致心中永遠無法抹滅的傷痛。
「有多少人看過了我並不願意被看到的影像?」
「眼前的這個人,會不會就是影像的觀看者?」
然而,最近這樣的事件再度發生,在被害人的私密影像遭到側錄、外流後,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求上車」、「好人一生平安」的留言。
韓國網路性暴力回應中心曾說過,「社會應該明白,#受害者是被整個社會的惡意所傷害的」,每一個社群平台上的影像連結、每一位旁觀者好奇跟風的獵奇心態,都是對被害人一次又一次的傷害,更是對不法側錄外流的行為人莫大的縱容。
得知這樣的事件再度發生,而且影片還持續在社群平台上擴散流傳,我在第一時間便立即向相關部會了解情況,除了確保案件能夠獲得及時處理之外,更重要的是,希望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的傷害。
如果我們每個人,都能多一點對他人痛苦的同理心,也許就能減少對被害人的傷害,讓他們不再深陷痛苦的折磨當中;如果我們每個人,還能再多一些對他人困境的理解,也許就能消除更多社會上的惡意,打造更安全、友善的網路環境。
❓ 我們可以怎麼做?
身為「旁觀者」的我們,除了「#不觀看、#不下載、#不轉傳、#不分享、#不持有」之外,其實,我們還能主動做更多事!
🔰向 iWIN 申訴
據了解,本案側錄外流的畫面及連結,目前仍在 Twitter 等社群流傳;對此,我們已將外流連結等資訊,提交給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申訴平台,由 iWIN 協調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下架。
如果您或身邊親友曾收到類似的外流影像,可 #主動向iWIN提出線上申訴,申訴過程所填寫的資料,依據《個資法》及相關規定,不會對外公開。
這是你我都能做的協助,我們都能 #一起截斷這些不法性私密影像的散佈!
🔗 iWIN 申訴連結:https://www.win.org.tw/appeal
🔰向警局報案告發
除此之外,在網路上轉傳他人性私密影像,依據現行法制,涉犯《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因此,我們也可以先將相關性私密影像的頁面截圖,紀錄時間、發文者帳戶名稱等資訊,#向警察局報案告發,讓警察機關能夠進行徹查、追究散布影像者的刑事責任,並協助將相關影像移除。
法制的完備與整體社會風氣的改變,都是打造友善安全網路環境的重要工程、缺一不可,然而,我也理解,目前我國對於性私密影像的法制保護,仍有許多不足。
不論是偷拍或者合意拍攝性愛影片,最後卻被轉傳散佈,目前只能論處《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但是,「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所侵害的核心,其實是性自主權跟隱私權,不應該用妨害風化的罪名來處理;再者,這些已散佈的照片,目前並沒有法源依據能夠要求立刻下架,現在,我們只能透過 iWIN 主動擴展服務範圍,接受當事人或民眾申訴,協助當事人跟平台協商溝通下架。
對此,未來我也將會提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讓性私密影像事件的當事人,能有更周全的保護!
最後,我想引用教育部「這次,我們一起下車!」宣言,再次和大家說,有些人可能曾經好奇而上過車,有些人則曾經目睹類似事件的發生。
但是這次,我們一起下車,並且再也不發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