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被傳喚人係告訴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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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傳喚人係告訴人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17 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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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刑事訴訟法修正重點(其中閱卷、文書記載事項、拘捕程序、通譯、請求付與扣押物影本、證人訊問、量刑辯論等變革之修正規定自109年7月15日施行,餘已自109年1月15日施行):

    📌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76條)

    說明:過去,只要符合第76條所列各款其一之要件,即可逕拘,經常造成比例輕重失衡之問題。例如被告涉犯之罪僅為妨害名譽等輕罪,或顯難成立犯罪之情形,卻僅因被告通知、傳喚不到,即以逕行拘提之方式強制被告到案等不合理之情況,新法修正即可避免此種情形。

    📌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之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修正條文第41條)

    說明:過去經常發生辯護人在協助被告確認筆錄內容記載是否正確時,遭到無端刀難,甚至拒絕提供辯護人確認之情形,致使部分筆錄內容記載發生不正確情形而無法及時更正,新修正案即賦與辯護人得閱覽筆錄及對筆錄錯誤表示意見之權利,以杜爭議。

    📌禁止不正方法訊問及訊問程序錄音、錄影之規定,亦準用於訊問證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92條)

    說明:實務上經常發生檢警調以證人身分傳訊,惟於證人訊問階段並未進行錄音錄影,其後證人轉為被告時,發生第一次供述之錄音錄影欠缺無從比對供述自由性及是否記載正確之情形。新法修正後,筆錄所載證人陳述與筆錄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對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賦予法律授權依據,提昇規範位階。(修正條文第38條之1)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修正條文第142條)

    說明: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因生活上或工作上等正當需求,而有使用扣押物之必要時,倘全不許其有使用影本之機 會,未免失之嚴苛。例如公司會計帳冊遭檢警調查扣,公司無帳冊即無法繼續正常營運,如不准予拷貝帳冊,恐影響所有人之生計,此種情形所在多在。新法修正後,所有人等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 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惟目前偵查中似乎仍無此聲請權利。不過一般認為,請求若屬正當,檢察官亦無不得逕予准許拷貝之理。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修正條文第163條)

    說明:犯罪之被害人(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惟告訴人係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人之人,原則上亦係最接近犯罪事實之人,予以必要之參與程序,亦有助於刑事訴訟目的之達成,故應賦予告訴人得以輔助檢察官使之適正達成追訴 目的之機會。惟限於被害人提出告訴而成為告訴人之情形,若非被害人,僅係提出告發,仍無此程序上之地位。又此部分請求調查證據,並非告訴人直接向法院為請求,而係告訴人向檢察官為請求,檢察官仍具有審核考量是否依其請求向法院請求調查證據之權限,自不待言。

  • 被傳喚人係告訴人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30 18:02:01
    有 815 人按讚

    【新聞小教室】告發可以退回?他案可以簽結!
     
    📰據報載: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涉及偽造文書等,將署長函送台北地檢署。然而,檢方分他案後,又以內政部函送「程序不完備」為由,將該案發回(也有說是退回)內政部。
     
    ⁉看到這段話,讓小邱臉上瞬間多了黑人問號 (.)_(.)?
    老天鵝阿!如果不是報導錯誤,就是過程中出了什麼問題。
     
    為什麼小邱會這麼說呢?那就要先從「發回」和「他字案」是什麼開始說起。
     
    💡「發回」是什麼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換句話說,就是司法警察送給檢察官的案件,檢察官覺得,欸,警察還有東西沒好好查,就發回給警察,查好再回來。
     
    📚豆知識:為了辦理相關的事項,法務部定有「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61),台北地檢署也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9956)。
     
    ❓那為什麼新聞上出現「發回」很奇怪呢?
     
    因為內政部(包括政風處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呀(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會視為司法警察/警察官)!當然也就不能「發回」。
    所以,如果不是程序上出了什麼錯誤,就可能是新聞的用語不夠嚴謹。
     
    💡「他字案」,則是涉及到比較制度性的問題。
     
    所謂的「他字案」,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有台灣高等檢察署定了一個「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83)。而被分成他字案的案件,檢察官就能視情形,將案件改分「偵」案辦理,也可能逕行簽請報結。換句話說,「他」字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偵查終結法定方式(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限制,而可以採用「行政簽結」的方式。
     
    ❓那問題在哪裡呢?
     
    很簡單,被告、告訴人欠缺相應的救濟方式,甚至在程序中,應該被用證人、被告傳喚的對象,常常被以「關係人」的不明確名義傳喚而影響權益。而且,檢察官用「行政簽結」的方式,相關人等也往往不知道是基於什麼具體理由而結案。此外,行政簽結沒有確定力,可能在未來某一天又會被老案新辦。簡單來說,告訴人想追究責任,被告想爭取清白避免訟累,都欠缺「法律」的保障。
     
    過去,監察院曾二度於2012年(101司正5)和2018年(107司正8)指出「他字案」的制度性問題,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建議要將相關制度法制化,甚至要讓案件得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
     
    相關的修正草案,據法務部蔡部長的說法,已經送到司法院了。至於我們的法務部、司法院,到底提出了什麼草案,大家都在等。而這次的人事移送風波,大家也都在看。希望司法機關,能面對這些過程中的紛擾與問題,好好面對它、處理它;人民才能接受它,放下它。
     
    【告發可以退回? 行政簽結應法制化!】@ 司法委員會
    👉https://youtu.be/R3vCHju7OiM
     
     
    📹今日其他2場質詢:
     
    【台灣最嚴重的人禍: 2,865條生命與5000億的損失】@交通委員會
    👉https://youtu.be/zeN-gp0G8zg
    【莫讓警譽蒙塵、基層陷危】@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pIbVTNpDvYA
     
    手刀訂閱邱顯智YT頻道📌https://reurl.cc/O1baZR

  • 被傳喚人係告訴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11 0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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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澎湖四大院檢VIP(濫訴人)的傳奇故事,大家有聽說過嗎?

    敬請期待小說問世!

    【檢察官倫理與律師倫理的距離】律師可以聽信當事人鬼扯胡亂指責檢察官,但檢察官不能聽信告訴人鬼扯胡亂起訴被告

    剛剛一位學長跟我講到澎湖四大VIP。
    害我又想到日前司法圈內的長輩分享經驗談,講到一件我偵查起訴的案件軼事。
    被告(現在應該是受刑人)是一位(前)警察,還是因為「某些原因」而被列為「不得配槍員警」。也是澎湖四大院檢之友、更是澎湖某分局頭痛的常客,長期不斷濫行檢舉、提告,耗費大量司法資源、找自己同事的麻煩。十幾年來澎湖縣警局卻很怕他,歷任局長、分局長都無力解決問題。

    終於,夜路走多遇到鬼。
    我收到他幾件告人的案件,通通都查無實據不起訴。
    其中一個他誣告鄰居的案件,我在調查時,意外發現他在案發前先大亂派出所,要求對鄰居的「狗」聲請保護令,#派出所說對狗不能聲請保護令,於是 #他就跑去申訴派出所員警,結果督察組巡官的意見跟他不一樣(廢話!巡官又不是87),他就揚言說:「我現在回去,我馬上走路看我會不會受傷」,「預告」自己會受傷,結果 #十分鐘後他果然跌倒了,又回去派出所告鄰居。

    我不是沒給他機會,以證人身分傳喚他到庭後,反覆要求他想清楚再回答,結果 #他竟然在具結後說謊,說實在話,我在澎湖待了半年後,已經很少看到這麼囂張敢跟我說謊的人,而且還是理應知法守法的警察。
    所以我就辦他誣告和偽證,起訴後一審判決一年有期徒刑,二審、三審均維持,定讞後,#澎湖縣警局彷彿撿到槍似的,火速往上陳報,將這位警察免職了。
    當地記者還特別在他入監前寫了一篇報導,說澎湖鴿們高呼「萬歲」:http://bit.ly/33lhq01 ;之前去警大演講時又有同學提起此事。

    但大家不知道,這件案件程序中有一個搞笑的法學上新發現。
    前輩們認為搞笑的是,他與他的律師上訴要求勘驗我的偵查錄影,因為他認為我 #偵訊程序違法,還主張:「檢察官固令上訴人具結,惟 #並未踐行告知上訴人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剝奪上訴人拒絕證言權。」
    最高法院認定:「該次偵訊檢察官除訊問上訴人與甲○○有無親屬關係,並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0 、181 條規定及具結義務並偽證處罰之規定。」認證「上訴意旨與卷內資料不符」。
    這點成為笑談,堪稱 #諾貝爾獎等級的法學上新發現—— #與被告無親屬關係的告訴人什麼時候有拒絕證言權了?

    當然,我們都知道:
    律師可以隨便聽信自己當事人的話亂主張當法學上新發現、 #拿與卷證不符的內容來檢討檢察官,反正胡說八道也不會有什麼惡果,委任費照收。
    但是檢察官不能隨便聽信告訴人的話起訴被告,不然會被監察院彈劾、被司改團體唾罵。

    這就是 #檢察官倫理與律師倫理的距離。

    ---------

    三審判決:http://bit.ly/2MUE9u6
    二審判決:http://bit.ly/2OSwHSE
    一審判決:http://bit.ly/2YF5Z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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