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衛生棉是醫療器材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衛生棉是醫療器材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rossignols (安萍)看板feminine_sex標題[新聞] 從月事用品看現行醫療器材...
衛生棉是醫療器材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2-20 1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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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10/571502//
【沃草公民學院】從月事用品看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缺失
月事用品,除了衛生棉以外,至少還有棉條與月經杯。棉條可置入陰道吸收經血,而月經
杯則是置入陰道承接經血的柔軟、有彈性的杯子。有些女性不喜歡衛生棉帶來的潮濕、悶
熱與異味,濕熱的環境也容易引發陰道炎,於是需要衛生棉以外的選擇;而不同款式的棉
條(如指入式、塑膠或紙導管式、棉條吸收經血後展開的形狀)及各有特色的月經杯(如
非拋棄式及拋棄式、不同材質、不同握柄)使用舒適度各有千秋。台灣市面上的棉條品牌
不多,選擇十分有限,月經杯更無合法管道販售,究其緣由,為《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
定棉條及月經杯是二級醫療器材,根據《藥事法》,製造、輸入、販賣醫療器材,須取得
政府許可。
繼續追查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後,我認為,至少有兩個缺點須要改進。第一,對某些器
材的管理太過嚴格;第二,輸入或製造醫療器材須通過檢驗,程序繁雜,若器材市場不大
,難以期待有藥商願意販賣。
對某些器材管理過嚴
《藥事法》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有女性因用不慣國內棉條品牌,自行由國外購回棉條供自己使用
,政府有法源依據可讓該名女性負起刑事責任。若要合法輸入棉條供自己使用,須根據《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向衛福部申請;申請自用醫療器材時須附上若干文件,其一為醫
生診斷證明書,證明書上須註明疾病名稱。
我認為這些規定相當不合理。棉條、月經杯其實如衛生棉一般,是尋常民生用品,若自行
輸入、替親友輸入、團購輸入或受託代購供個人使用之棉條或月經杯便可依法判刑,似乎
過於小題大作。若要依法申請為自用醫療器材,試問診斷證明書上的疾病名稱如何填寫?
月經來潮為正常生理現象,不是疾病。
我相信,將棉條及月經杯列為醫療器材的確有益處。藥商若要輸入或製造醫療器材,須根
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衛福部可把關器材是否對人體健康
無害、確保器材真有其應具備的功能。我國《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是參考美國FDA制訂,
而根據聯邦公報(http://ppt.cc/nEYT)(註一),若我沒有誤讀 ,FDA將棉條及月經杯
列入醫療器材的考量為
(1)兩者均會接觸人體,所以要確保所用材質不會引發過敏或其他不良反應。
(2)月經杯表面不能太粗糙以免刮傷陰道。技術諮詢小組認為,使用月經杯的風險有:
杯子未適當清洗將可能造成感染、陰道破壞杯子結構後,破損的杯子可能傷害陰道、長期
接觸人體,身體的局部組織可能對杯子產生排斥反應。
但,若僅為了確保其安全性及功能,而將一些無醫療用途的民生用品比照醫療器材管理,
便會造成前述管理過嚴的問題。或許政府可以將那些我們在乎其安全性及功能性,但無醫
療用途之器材另行管理,而非只是簡單地將其一律視為醫療器材。
國內市場小的器材,藥商無意取得許可
或許是台灣女性對棉條接受度不高,台灣最初的棉條品牌只有指入式的o.b.。棉條教主凡
妮莎本著一腔熱血,花費許多時間心力,才取得衛福部的許可,讓台灣女性多一種棉條可
選擇。而截至目前(2014.09.14)為止,在衛福部的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結果中,棉條(
無香味的衛生棉塞,編號L5470)只發出五張許可證,其中一張已註銷;月經杯(月經量
杯,編號L5400)許可證數量仍掛零。反觀衛生套(即保險套,編號L5300)的許可證,則
有98筆資料之多(含已註銷的許可證)。
其實除了棉條及月經杯,身障者的輔具亦有同樣處境。陳芷儀的〈切割與等待 身心障礙
者生活好無奈〉一文中便有如下內容:
『其實,目前台灣有許多優秀的輔具廠商,但他們卻寧願將輔具外銷,也不願提供給台灣
身障者使用,劉于濟指出,會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是政府規定所有身障者使用的輔具都
需要申請「醫療字號」,其複雜的程序讓廠商避之唯恐不及。
劉于濟說,曾經有一次想推動「沙灘輪椅」,希望台灣海邊都能夠配有沙灘輪椅,讓身障
者也能輕鬆親近海水,但這個想法一出,馬上就有廠商打電話來說:「要的話都可以提供
給你們,但是拜託不要用『輪椅』這個名字!」原來,廠商擔心,一旦政府同意這個想法
,購置「沙灘輪椅」放在海邊,廠商就準備要面臨一大堆繁雜的醫療字號申請了。』
或許政府可先討論針對不同器材,這些檢驗是否必要;若這些檢驗程序是必要的,或許可
對不同類型的器材作不同因應。例如若為民生用品,那麼政府可提醒申請自用器材之相關
資訊;若為弱勢者的輔助工具,則政府便設法協助藥商通過檢驗以降低上市門檻,或主動
協助使用者取得這類器材,避免發生有需求者看得到卻用不到的憾事。
就我目前了解,已有許多女性,未經政府許可便輸入棉條及月經杯自用,且未受到處罰。
或許有人因此認為政府將棉條、月經杯列為醫療器材,並未帶來任何不便,無須為此修改
規定。或許有人認為,現行規定只對棉條及月經杯有影響,無須為此大費周章修改規定。
然而我認為,第一,曾有人因海關查扣她請託海外親友寄回的棉條,而向我詢問將棉條申
請為自用醫療器材的事宜,所以政府確實有在執法。第二,就算不曾有人因自行輸入未經
許可的棉條或月經杯自用而受到司法審判或處罰,但政府的確有法源可以處罰;是否會因
輸入棉條及月經杯自用而被判刑,端賴政府的善意與好心,並非永遠都能全身而退。輸入
棉條或月經杯供自已使用,僅是個人行為,未影響他人權益,若政府可因此將人判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與傷害罪、趁勢猥褻刑度相當),並不符合比例原則。釜底抽薪之法,是
取消政府的法源依據,永絕後患。第三,在管理過嚴這方面,本文只提到棉條及月經杯這
兩個例子,但從拍賣網站上層出不窮的非蓄意觸犯藥事法的案例,讓我相信除了月事用品
,還有其他器材也同樣面臨管理過嚴的問題。
從月事用品出發,我觀察到現行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缺失,而且這些缺失很可能並非只在
月事用品的管理上體現。政府應聽取廣大民意,了解各種器材在現行法規下遇到的困境,
重新制定不過會於擾民的法規。
NOTE
(1)我在網路上搜尋到這份資料。目前就我所知,有美國民眾擔心,使用月經杯可能會
造成子宮內膜異位症,而且各家月經杯官網上都沒有放上警語,所以向FDA陳情,要求撤
回月經杯的醫療器材許可。此份文件即為FDA的回信,信末附有聯邦公報中與月經杯、棉
條相關的那幾頁。FDA說臨床上,沒有證據顯示,使用月經杯和子宮內膜異位症有關聯。
陳情始末可見http://www.assocpharmtox.org/pages/CupsIntro3.html,不過該網頁中所
附的FDA回信中,並沒有聯邦公報此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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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撰寫過程感謝沃草烙哲學社群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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