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衛生保健教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衛生保健教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衛生保健教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衛生保健教案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624的網紅Dr Jim的營養資訊粉絲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09年社區營養優良教案獎】 謝謝過年前願意挑戰,且不斷被我退回「微調」檔案的同學們,謝謝你們包容(忍受)我的龜毛與歇斯底理,很抱歉,今天課很滿,無法與大家一起在現場.... 但這份榮耀,是屬於你們的🙏💪❤️ #中國文化大學保健營養學系 #營養師養成 #莫忘初衷的教學人生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

  • 衛生保健教案 在 Dr Jim的營養資訊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17 1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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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社區營養優良教案獎】
    謝謝過年前願意挑戰,且不斷被我退回「微調」檔案的同學們,謝謝你們包容(忍受)我的龜毛與歇斯底理,很抱歉,今天課很滿,無法與大家一起在現場....

    但這份榮耀,是屬於你們的🙏💪❤️

    #中國文化大學保健營養學系
    #營養師養成
    #莫忘初衷的教學人生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主辦
    #109年社區營養教案

  • 衛生保健教案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1-04 23: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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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護不是萬能,沒有校護萬萬不能!」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
    如何尊重與保護學校護理師?

    希望教育部的函釋,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安全,也保護校護免於法律風險!

    不要讓校護無所適從!
    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By 蔡秀男 醫師/法律碩士

    校護可不可以換藥?
    這些實務爭議終究上了媒體版面!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如何尊重與保障學校護理師免於觸法?多年來不完備的行政命令與法律,如何不要再讓校護無所適從?

    希望協調改革後,教育部的規範,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保護校護!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有媒體報導「超扯! 校護不得幫學生換藥?」,衛福部醫事司澄清,從未有正式公文要求校護不得換藥,「此作法完全是教育部錯誤解讀」,將與教育部溝通。

    教育部4日澄清,並未發文禁止學校護理人員幫學生換藥。近日會將衛福部去年12月的最新回文儘速發給各校參考。

    中華民國校護協進會表示,雖然衛福部、教育部皆稱沒發公文,但其實每一所學校在幾年前都收過與用藥相關的公文,還有立委為此爭議召開過協調會,爭議一直都在。讓校護為難的關鍵是被列為指示用藥的優碘及食鹽水,且問題至今依舊沒解決。

    依據媒體報導,教育部依照衛生署6年前函文,要求各學校校護,在沒有醫師處方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根據《醫師法》第28條,若無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違反醫療輔助行為範圍,依《護理人員法》第35條規定,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全國校護大嘆「為難」!不少校護大為反彈,無所適從。

    教育部綜規司表示,5年前發函通令各校應依法執行業務,也就是依照醫囑給予學生藥物及外傷換藥,但第一線校護確實有執行困難的問題,不但校護反彈,家長、學生也都不滿!

    因此,2016年八月才在校護會議中又重提此事,但為避免違法,仍要求學校配合辦理。2016年8月在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研習會中,有不少校護反彈,「但教育部重申此規定,並要求各校落實;不少學校過去雖未遵照,但在教育部壓力下,自今年元月起,開始執行不幫學生換藥的規定。」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筆者曾於2015及2016年,受邀至教育部之校護研討會演講:《學校衛生業務法律面面觀:校園案例法律分析》、《校園一般常用藥品之法律詮釋與澄疑》、《學校護理VS職業護理-專業光環下被分裂的學校護理人員勞動權益專題演講》。

    連續兩年,傾聽不少全國校護朋友的心聲與實務困難,即提醒:「不完備的行政命令與法律,不要讓校護再無所適從!」

    當時,曾公開建議,教育部函釋,應該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保護校護!

    有關換藥與用藥爭議,校護之專業實務與法規義務,建議爭點整理如下:

    1. 緊急下,一般外傷傷口:

    校護依其護理專業,得幫助學生進行傷口處置,進行必要之緊急處置,通報,後送醫療機構。

    2. 非緊急,手術後傷口:

    家長與學生,需配合醫師醫囑追蹤,自我健康照顧義務,學生仍需醫師診視追蹤為宜。校護若無醫囑,不宜為之,若出現感染或併發症,校護可能須面對法律責任,沒有法規保護校護。

    3. 特殊狀況,有醫囑下:

    實務上不多,得依醫囑換藥,注射胰島素。(100年爭議之源起。)

    至於,優碘,生理食鹽水,不能「用」?
    恐怕,教育部又誤解「指示用藥」法規了!

    依據《藥事法》第8條,
    「指示用藥」,不用醫師診斷處方,不能亂「賣」,並非不能「用」!

    校護,老師,校長,家長...
    「用」以擦藥,換藥,本來就不違法!

    法規上,除了醫療輔助之行為,換藥與緊急傷病照顧,也是校護的專業,有相關的法律保護規範。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此外,緊急狀況下,依《護理人員法》第26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緊急傷病處理也是校護的專業,依《學校衛生法》第6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其實,辛苦的校護不是閒閒沒事幹,她們都過勞了!

    校護要承擔緊急救護、學生傷害與疾病之護理評估與照顧、緊急傷病之危機管理、校園安全之危機處理、健康促進與醫藥衛生教育。

    在《學校衛生法》上有相關責任,如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等。在《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上,也有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等業務。

    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7 條: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訓練課程,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等。

    面對這次換藥爭議,如何危機處理?

    台灣教育界也要學習全方位危機管理術(TDM & TCM,total solution dispute management、Teamwork Care Mediation):

    1. 全面關懷: 學生,校護,學校。
    2. 爭點整理: 實務,法規,制度。
    3. 溝通善解: 傾聽,公告,媒體。
    4. 共創多贏: 協調,定調,改革。

    「校護不是萬能,沒有校護萬萬不能!」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如何尊重與保護學校護理師?希望教育部的函釋,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安全,也保護校護免於法律風險!不要讓校護無所適從!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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