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russian (prussian)看板MobilePay標題Re: [新聞]街口支付遭罰18...
街口電子支付自己董事會通過的公司資金貸與辦法,明白規定
應併同評估結果,呈請執行長核准並
「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但是這個董事長不鳥董事會,裡外全都是自己人但連作個樣子決議都懶
106年12月時街口電支的董事有誰?
https://www.twfile.com/52799857
2017年7月 街口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胡亦嘉
地址為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222號2樓
登記資本額 100,000
實收資本額 100,000
董監事名單:
胡亦嘉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睿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游金榮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林娟如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離職董監事名單:
游金榮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林娟如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新增董監事名單:
胡定吾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王律傑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黃貞雯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劉怡婷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郭惠文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是連老爸董事都不鳥。
再來,
街口金融科技和街口電子支付是單純母子公司借貸嗎?
沒有損及他人權益嗎?
英屬維京群島商 DORIAN INNOVATION LIMITED
> 100% 持股 街口金融科技
> 100% 持股 街口電支
雖然這幾家公司的主要人物都是胡亦嘉,
但是他是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也就是說
街口電支的股東是街口金科,不是胡亦嘉
街口金科的股東是 DORIAN, 不是胡亦嘉
至於 DORIAN 的股東是誰,台灣不知道也管不到
就法律上而言,
街口電支和街口金科必須對公司法人股東負責,不是對胡亦嘉負責
台灣法律管的是公司決策有沒有損及這幾家法人股東的權益,
不是代表人胡某的權益
而且街口金科 100% 出資街口電支,電支又把錢借回給金科,
一套資金撐兩家公司,這個有沒有假出資違反公司法的問題呢
再來,
108年2月金管會專案金檢,5月提出報告,列出了數項缺失要求改善,
是給機會改善而不直接開罰讓他太難看,但很明顯的一直沒有改善
這廝現在卻說,你之前看到我的缺失沒有罰我,
現在類似的問題怎麼可以罰這麼重 =_= 小學生嗎,
就是你屢勸不聽才要用罰的啊,給你臉不要,還說怎麼這次這麼痛
然後,
上次被裁罰原因之一是
明明法遵室有事先報告警告,託付寶有違法疑慮,不宜直接推出,
這廝卻沒在理,把自家法遵當裝飾品硬要幹
加上各種視投信法律為無物的行為,
這種人還臉不紅氣不喘的出來嗆金管會法治精神,
真想看看這顆腦袋裡裝的都是些什麼
另外,
目前街口電支董監事名單
2020年4月 新增董監事名單:
胡亦嘉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睿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胡定吾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莊郁琳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貞雯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怡婷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惠文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莊郁琳是誰?
【街口老闆娶女神】胡亦嘉求婚成功 樂娶小13歲正妹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129fin002/
本刊調查,準新娘莊郁琳,今年27歲,足足小了胡亦嘉13歲。擁有一雙大眼、
高挺鼻樑、白皙皮膚,「Linda(莊郁琳)身材外貌神似韓星潤娥」,街口同事
形容。莊郁琳外型亮麗,身材出眾,和姊姊莊郁玟曾多次被網友在國內知名網路
論壇「批踢踢實業坊(PTT)」表特版(Beauty)上張貼照片,2姊妹是網路知名
的公認美女,還曾被媒體報導。
難怪張鈞甯不見了,Jello潤娥也不鳥鳥之.. 老闆都結婚了嘛。恭喜恭喜~
http://bit.ly/3pSU3pm
金管會對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關係人作業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2021-02-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
電支公司)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街口電支公司辦理資金貸與關係人作業所涉
缺失,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0條
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金管會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核處街口
電支公司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80萬元,並停止該公司董事長胡○○(下稱胡君)執
行董事職務1年。
一、受裁罰之對象:街口電支公司、該公司董事胡君。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0條、第35條第1項第4款及第48
條第16款。
三、違反事實及理由:
(一)公司部分:
1、街口電支公司自107年2月4日開業後所貸與母公司街口金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金科公司)之20次款項,合計新臺幣(以下同)約7.75億元,
皆有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辦理之情事:
前12次資金貸與案件(107年2月9日至108年5月9日間),街口電
支公司逕依董事長胡君口頭指示,即透過往來銀行之網路銀行交易轉出款項予街
口金科公司;嗣經金管會108年5月14日對街口電支公司之專案檢查報告中,提列
該公司有未依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下稱資金貸與程序)辦理之相關缺
失後,街口電支公司貸與街口金科公司之8次資金貸與案件(108年10月24日至109
年1月31日間),仍有未依所訂資金貸與程序辦理之情事。
2、具體缺失情事如下:
(1)自開業以來之資金貸與案件均未依內部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通
過:
街口電支公司於106年10月5日向金管會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時,所檢
具申請書件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資金貸與程序,係該公司於106年9月15日擬訂
並經其106年12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故該公司自107年2月4日開始經營電子支
付機構業務起,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皆應遵循106年12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
資金貸與程序辦理。其中依該公司資金貸與程序第8條明文規定,該公司資金貸
與他人時,應併同評估結果,呈請執行長核准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
權其他人決定」。嗣該資金貸與程序歷經3次修訂,均維持上開資金貸與他人有
關「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之規定,董事長胡君個人陳述
意見雖自稱已獲該公司106年11月30日董事會授權,實已牴觸該公司106年12月12
日董事會決議所通過並歷經多次修訂之資金貸與程序。依此,胡君就街口電支公
司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逕為決策,核屬違反該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內部控制制度
之行為;又街口電支公司表示,業分別於109年6月8日第2屆第5次及109年8月20
日第2屆第7次董事會追認自開業以來之20次資金貸與案件,其中於第2屆第7次董
事會時,該公司董事提出相關質疑,而胡君身為董事會議主席,並未當場表達其
已獲董事會授權得為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決策之意見,故胡君陳述意見書所自
稱街口電支公司董事會曾授權胡君就與街口金科公司間之款項借貸得自行評估與
核決一節,不足獲信。
(2)街口電支公司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有超逾其所訂定資金貸
與程序有關資金貸與總額限制之情事,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
街口電支公司於108年4月29日辦理增資3億元後,隨即決定於
108年5月9日貸與街口金科公司3.4億元,借款金額累計達4.14億元;另於108年
10月18日及108年12月31日該公司二次評估會議中,決議貸與街口金科1.6億元及
1.32億元,貸與金額各達該公司前期財報淨值之53%,已超逾資金貸與程序所規
定之資金貸與總額限制(108年10月18日時之限額為40%;108年12月31日時之限額
為30%),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
(3)其他未依該公司所訂資金貸與程序辦理事項:
街口電支公司自107年2月4日開業以來之20次資金貸與關係人
作業,皆未落實執行該公司資金貸與程序中有關借款人應填具借款申請書、應評
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應建立資金貸與備查簿等規定。
(4)金管會108年5月14日對街口電支公司之專案檢查報告中,已提
列該公司有未依資金貸與程序辦理之相關缺失,包括資金貸與關係人之金額有超
逾所訂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限額或業務往來金額情事及未提報董事會同意等,惟
該公司後續於108年10月24日至109年1月31日間辦理之8次資金貸與他人作業,仍
未依專案檢查報告所列意見改善前開缺失。
(二)人員部分:
1、胡君對於街口電支公司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作業,未善盡督導該
公司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之職責,逕自核准貸與及指示撥款,架空董事會監督
功能,致街口電支內部控制廢弛:
胡君身為街口電支公司董事長,針對街口電支公司自107年2月4日
開業以來之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作業,未善盡督導該公司落實執行資金貸
與評估控管作業,亦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其中對於街口電支公司於107年2
月9日至108年5月9日間之12次資金貸與案件,胡君僅以口頭方式指示;嗣於金管
會108年5月14日專案檢查報告提列未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等相關缺失後,仍於
108年10月18日及108年12月31日二次評估會議中,再次逕自主導決定8次貸與款
項,無視法遵部門所提出應提報董事會審慎評估之意見,凌駕董事會職權,架空
董事會監督功能,逕自核准貸與及指示撥款,致街口電支內部控制廢弛。
2、胡君對於資金貸與案件未予妥適評估及處理,亦未考量公司財務狀
況,致街口電支公司承擔過高財務風險:
胡君於108年4月29日街口電支公司增資3億元後,隨即決定於108年
5月9日貸與街口金科公司3.4億元,借款金額累計4.14億元;另於108年10月18日
及108年12月31日二次評估會議中,決定貸與街口金科公司1.6億元及1.32億元,
各達前期財報淨值之53%之貸與款項,致街口電支公司承擔過高財務風險,影響
公司整體財務評估控管機制。
3、胡君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限制之規範目的,利用街口電支公司
董事長職務之便,未提報董事會即逕自決策,將街口金科公司之出資款項再行貸
與街口金科公司,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未善盡街口電支公司董事之
忠實義務,致街口電支公司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
本額為5億元;同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胡君身兼街口電
支公司及街口金科公司董事長,於知悉前開規定下,將街口金科公司多數資金挹
注於街口電支公司,再於街口金科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利用其身為街口電支公司
董事長職務之便,逕為決策將街口金科公司之出資款項再行貸與街口金科公司,
甚至於街口電支公司增資後之短期內,將超過增資金額之款項貸與母公司街口金
科公司,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為提供健全
經營基礎之規範目的,顯示胡君未善盡街口電支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致街口電
支公司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
四、處分結果:
(一) 公司部分:
街口電支公司自開業以來,辦理資金貸與關係人作業皆未依所訂資金貸
與程序辦理,顯示街口電支公司對於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無法確保該制度得以
持續有效執行,且其管理階層及所涉從業人員未共同遵行業務規範,未符合電子
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等規定,核有未
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及有礙健全
經營之虞,然考量街口電支公司於108年5月14日檢查報告提列相關缺失後,已依
所訂資金貸與程序建立相關評估程序,該公司財務部及法遵部亦曾於資金貸與議
案評估表中就違反資金貸與程序部分提出意見,且本案部分缺失係由該公司109
年5月15日執行內部稽核時發現後提報董事會,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仍發揮
部分功能,爰依同條例第48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二)人員部分:
胡君身為街口電支公司之董事長,應與該公司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內
部控制制度,惟胡君未善盡董事長之相關注意、督導及忠實義務,且其身為董事
,對於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案件,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架空董事會監督
功能,凌駕董事會職權,且對於相關部門所提意見,未予妥適評估並處理,亦未
考量公司財務狀況,逕自決定資金貸與,漠視財務風險及法令遵循,致街口電支
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及有礙健
全經營之虞;且胡君於知悉本會108年5月14日專案檢查報告提出資金貸與案有未
提報董事會之缺失後,仍逕為決策後續資金貸與案件,胡君一人主導街口電支公
司資金貸與案件,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為
提供健全經營基礎之規範目的,實有停止胡君執行董事職務之必要,爰依電子支
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停止董事長胡君執行董事職務1年,自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無。
六、金管會表示,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
效執行,且內部控制應由其董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健全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金管會將持續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建立與執行其內部控
制制度及形塑良好法遵文化,以提供客戶安全之支付服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http://bit.ly/3atRH9Y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
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4737號)
2020-09-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4737號
受處分人名稱: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應受送達人: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名稱:胡○○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名稱:莊○○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口投信)警告及罰鍰合計
新臺幣300萬元,限制街口投信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
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命令街口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
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制度出具專案審查報告,並命令街口投
信解除董事胡○○君之職務,命令街口投信停止前總經理莊○○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
,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9年10月15日至109年11月14日止。
事實:
一、街口投信辦理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作業,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
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之違失情事,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
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6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
款規定不符:
(一) 查109年1月3日街口刊登託付寶廣告提及街口投信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
產基金,並由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
率計算之餘額與基金資產差額進行補貼情事,本會即於109年1月7日發布新聞稿
並以金管證投字第1090360094號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業不得以約定或提供特定
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之方式促銷基金,以及從事廣告等促銷活動,不得有直接
或間接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又依街口投信內部控制制度業務與收入循環第五章
基金營業與紛爭處理1-5-3-1廣告、說明會及營業活動之製作及1-5-3-4與合作機
構共同進行廣告等活動之審查作業明定,辦理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業務不
得誤導投資人致難以區分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不得提供短於基
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服務: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相關廣告活動,不得
以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之方式促銷基金,亦不得有直接或間接
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
(二)109年7月20日起街口投信與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口
電支)及街口金科合作提供「街口託付寶服務」,街口投信提供所經理之「街口
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開戶及申購買回之服務;又109年7月20日至22日於
街口支付APP之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文字包括:「1.2%~2.5%預期增長率」、「隨
時提領免手續費」、「於託付寶內點選存入後,即連結至街口投信之申購網頁,
以輸入之金額申購街口多重資產基金」。經查街口投信所經理街口多重資產基金
係屬多重資產型基金,非貨幣市場基金,亦非保本型基金,該基金得投資於國內
外股票、債券及基金,自成立以來至109年8月31日,基金報酬率為-15.06%,與
上開預期增長率差距甚鉅。
(三)查街口託付寶服務架構存有下列情事,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1、街口託付寶服務架構係由街口投信、街口電支及街口金科組合,透
過投資人贖回基金綁定與街口金科之借貸合約,將投資人原於T+7日收回之基金
贖回款(損益與基金淨值有關)轉換為由街口金科於T日先行支付原申購金額加
上「預期年化增長率」(由金科依自建演算模型計算)之金額予投資人,以達所
宣稱之「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惟查該借貸合約條
款採多不退少不補之方式,不符市場慣例,核有類似將T+7日贖回款之現金流量
轉換為T日收到街口金科以演算法提供之現金流量情事。
2、查參與上開託付寶服務架構之投資人之損益係與街口金科計算之預
期增長率有關,惟街口金科未受本會監管,其有:(1)自建之演算模型無法驗證
,與基金淨值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
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規定每日計算不同;(2)本身
財務狀況不透明,無法確認是否具有足夠資力支應投資人贖回基金之資金需求;
(3)內控制度是否妥適、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防護是否充足;(4)投資人是否
充分知悉涉投資人重大權益之相關條款,例如:當基金淨值低於6元,街口金科
得終止託付寶服務等;(5)當發生投資爭議時,有無建置投資人紛爭處理機制等
,使投資人參與託付寶服務架構投資時,尚須承擔上開街口金科可能無法履行合
約約定等交易對手風險,均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四)街口投信董事胡○○君身兼街口電支及街口金科董事長,一人同時實質掌
控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胡○○君明知投信事業不得保證獲利,且不得使人誤信能
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投信事業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
付期間之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卻透過未受本會監管之街口金科提供資金借貸服
務,並於街口App文宣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
核有意圖透過切割之方式,規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
投信投顧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8條之3有關投信
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投信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
服務規定之情事。
(五)再查街口投信及胡○○君雖聲稱街口App上之文宣非街口投信經理基金之
廣告,而為街口金科自行提供之「街口託付寶服務」之說明,與街口投信無關,
惟查街口投信前董事長高○○於109年7月20日遭撤換後,即由當時副董事長胡○○君
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並持續至109年7月22日透過街口App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
宣稱上開事項,街口投信核有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上開廣告文宣之情事。
(六)末查目前金融市場處於低利率環境,臺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0.84%、
活期存款利率僅為0.04%,街口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
」、「今天放錢、明天計算、後天增長」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於109年7月
20日上線當日即吸引約4~5千名用戶完成開戶,金額高達1.5億元,核有使投資人
誤信透過該管道申購基金能獲取優於一年期定存利率報酬之保證獲利,以及以宣
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為訴求,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之情事。另該App頁面文字
「於託付寶內點選存入後即連結街口投信之申購網頁,以輸入之金額申購街口多
重資產基金」,亦有易使投資人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
易誤導投資人街口投信、街口電支及金科有共同銷售基金之行為。
(七)綜上,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
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等情事,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二、辦理重大營運案,有未提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
部控制制度,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之違失情事,核有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
(一)依街口投信董事會議事規則第7條:「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且除
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須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七、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重大事項。」;另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
通過,…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又街口投信於109年5
月4日董事會報告「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新增投資人得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
回基金修約案時,報告內容未提及託付寶服務架構,並說明「嗣後如有上述已呈
報主管機關之相關作業流程或內部規定之調整,於調整前須取得金管會核准後,
方可執行」,並經會議決定洽悉。
(二)查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內部簽呈敘明:「有關公司重大營運專案託付
寶專案,指定由胡○○君副董事長擔任對外發言人」,顯見託付寶服務係屬街口投
信之重大經營決策。另查截至109年8月31日,街口多重資產基金受益人計20人,
其中99.86%之受益憑證由胡○○君之關係人持有,且胡○○君為街口投信董事、街口
金科及街口電支董事長,街口投信與與董事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合作託付寶,未有
內部簽核程序,未提董事會討論,辦理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
服務亦未建立內部控制度相關作業,就前揭調整事項亦未依109年5月4日董事會
決定報經本會核准後始予執行,而由董事胡○○君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
並於109年7月20日逕行上線。
三、公司提供本會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違失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6條規定:
(一)經查街口投信資訊部於109年5月14日就「該公司與電子支付機構之操作
介面驗收流程」案,法遵室表示因內容涉及保證收益,不宜驗收上線,由前董事
長高○○核定。又內部稽核單位109年7月20日針對託付寶服務出具專案查核報告中
亦發現「託付寶易使投資人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
託付寶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等多項缺失。
(二)惟為利託付寶服務順利上線,街口投信於未確認前揭缺失均已改善前,
即由董事胡○○君主導於109年7月20日以公司名義函報本會有關託付寶「經內部評
估後確認合法合規」之承諾書,街口投信出具之上開承諾核有未據實陳述、隱匿
之情事。
四、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
長及總經理職務,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
規定:經查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為出具上開託付寶「經街口投信內部評估後確
認合法合規」之承諾書,董事胡○○君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於同日指示撤換不
願配合出具承諾書之前董事長高○○,並由前總經理莊○○君配合將總經理之第一順
位職務代理人變更為胡○○君,以及由前總經理莊○○君指示由總經理室江○○代為送
簽,莊○○君則於當日下午休假,致該公司內部簽核文件、出具承諾書之發文章用
印申請書顯示,僅有總經理室江○○及胡○○君二人用印,並由胡○○君一人同時代理
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核章,惟胡○○君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
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該公司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
代理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之違失情
事。
五、未建置系統開發測試作業之內控,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即逕予上線,
核有違反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經
查街口投信於108年12月20辦理採購「NEW EC」應用軟體,系統廠商為街口金科
,惟未於內部控制制度建立系統測試作業及於委外契約明確訂定公司與委外管理
公司業務責任區分,致資訊部於109年5月14日就「公司與電子支付機構之操作介
面驗收流程」案,經批核不宜驗收上線,卻於109年5月30日簽請持續與系統廠商
進行白名單進行測試,致使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及未有測試結果報告,街口
託付寶服務於109年7月20日上線仍得逕予連結公司之開戶介面。
六、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即對外公告,核有違反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公司未訂有處
理股東會爭議等之相關規範,致街口投信於109年6月10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監
察人,法人股東街口金科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
項但書規定,會中雖有股東提出異議,卻未獲妥善處理,致有於尚未釐清上開爭
議前即於當日17時許對外公告之違失情事。
七、街口投信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信託事業,109年7月追加募集街口標普高盛布
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辦理基金申購未公平對待所
有基金投資人,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之規定:
(一)經查該基金109年8月3日尚有額度可供申購,惟109年8月3日至8月20日
期間,雖有多位投資人透過參與證券商向街口投信提出申購,街口投信卻僅於同
年8月6日及8月7日分别受理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證券)客戶
First Securities HK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富邦證券(香港)之申購
,且109年8月6日其他24位投資人(包括台新證券其他2位客戶)及109年8月7日其
他多位投資人之申購,亦均予拒絕,且受理申購與否皆由董事胡○○君個人決定,
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街口投信涉未公平對待投資人。
(二)該基金公開說明書雖已載明「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依市場現況、基金操作等因素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
購」等,惟街口投信應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規定,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而非僅對特定對象配售。
(三)考量公司申報該基金之追加募集時,曾向本會出具將訂定公平合理的追
加募集額度分配原則,俾利公平合理對待所有投資人之承諾書,嗣後公司亦將公
平配售原則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惟實際上卻僅對特定對象配售,且受理申購與否
皆由董事胡○○君個人決定,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違反承諾及期貨信託
事業管理法令之規定。
(四)公司上開行為與所訂內部控制制度「13-2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作業:…2.
權責單位受理期貨信託基金之申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之管理:(1)本公司…應依
據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對特定投資
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
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15條「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
應依據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客戶,不得對特定客
戶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
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違
規事實明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金融服務業從事
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
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核處街口投信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二、上開事實四,董事胡○○君一人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
簽核承諾書,惟胡○○君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
公司有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
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之情事,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違
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核處街口投信罰鍰新臺幣120萬
元。
三、上開事實七,街口投信109年7月追加募集「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
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辦理基金申購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街口投信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四、上開事實二、三、五及六,公司辦理重大營運案,有未提董事會通過,亦無
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
基金墊款服務之情事、提供本會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未建置系統開
發測試作業之內部控制,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即逕予上線,以及法人股東
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於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即對外公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
計與執行顯未具有效性,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
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核處街口投信警告。
五、上開事實一至五,均涉及街口託付寶服務之違規事項,違規情節重大,併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6款規定,限制公司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
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六、上開事實一至七,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3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
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環境(包括該公司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
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及董事行為準則等),以及內部
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含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專案審查,至
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前,得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
則第4條第8款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退回或不核准公司申
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七、上開事實一至四,街口投信董事胡○○君一人實質控制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
意圖透過未受本會監管之街口金科規避投信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投信
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胡○○君未依公司內部程序,一人逕行
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主導街口投信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廣告文宣,且該等文宣
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
人權益保障之情事,又其未確認公司內部簽呈及託付寶專案查核報告之多項缺失
是否確已改善,即主導以公司名義出具託付寶「經街口投信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
合規」承諾書,致街口投信出具之承諾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未本誠實信
用原則執行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6條規定。另胡○○君為出具上開承諾書,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撤換不願配
合出具承諾書之前董事長,並由其一人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
三人簽核承諾書,惟胡○○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
,且有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上開情事顯見董事胡○○君規避董事會為最高決策單位
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而自為決策、未區隔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責劃分
,意圖透過三方架構之安排進行脫法行為,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嚴重破壞公司
之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公司之內控環境欠佳,嚴重阻礙公司之健全經營,違規情
節重大,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君
職務。
八、上開事實三、四,街口投信前總經理莊○○君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之執行,其
執行總經理職務期間,公司有上述內部控制缺失,其未盡督導之責,又未指派具
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
務,有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及規避督導責任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
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停止前總經理莊○
○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
法令依據: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03條第1款及第6款、第104條、第111條第
7款、金融消費保護法第8條、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
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7條第1項、第18
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
第33條。
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
項第2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
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
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
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
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胡○○先生】、胡○○先生<略>
、莊○○先生<略>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先生)、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許璋瑤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
組、期貨管理組)
抄本:主任委員 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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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10.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Pay/M.1612453896.A.8A6.html
※ 編輯: prussian (1.34.110.137 臺灣), 02/05/2021 0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