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ubhouse #使用經驗 #經驗分享
「你今天開房間了嗎?」
開始之前請先Follow 我的clubhouse 👉 @canyon_fitlife
成了近期最夯的用語,來自於這款新的社交媒體 — clubhouse 。
🔥Clubhouse從矽谷發跡,蔓延到政商界、娛樂圈、科技界、...
#clubhouse #使用經驗 #經驗分享
「你今天開房間了嗎?」
開始之前請先Follow 我的clubhouse 👉 @canyon_fitlife
成了近期最夯的用語,來自於這款新的社交媒體 — clubhouse 。
🔥Clubhouse從矽谷發跡,蔓延到政商界、娛樂圈、科技界、等等,許多知名人士成立帳戶,現今僅限於apple系列的ios系統才能使用,也因為每位用戶僅有2組邀請碼,讓參與這波潮流的人有種趕上流行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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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1.邀請名額有限
2.真實即時對話
3.無法留存與側錄
4.跨越國界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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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週使用心得:
1.直接拉近與名人的距離
-讓不少粉絲為之興奮,因為可以直接與偶像對談,讓人有些許實現夢想的感覺。
2.房間無國界可接觸世界各地的朋友
-可以接觸到來自美國、日本、歐洲的朋友,甚至連中國大陸也有在其中。
3.房間談話具有即時性
-因為房間無法留下紀錄,沒有及時當下參與就沒了,讓許多人沈迷於其中深怕沒跟隨到談論的主題。
4.話題非常多樣多元
-國際時事、創業、運動、歷史、尬聊、、、、、,但大部分主題還是在關於「clubhouse」上。
5.聽到內地朋友的真心話
-因為政府的限制,在公開社群他們無法為自己發聲,但新興的clubhouse 尚未受到中國政府管制,引發許多中國朋友勇於也相當積極發表個人的想法。
6.單一主題知識含量深入
-開特定主題的房間,常會出現該領域非常知名或專業的大神,從正常的討論很容易就談論到自己無法想像的知識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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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現象及問題:
1.當討論特定主題,業界人士或資深前輩分享的經驗和知識含金量非常高,讓有興趣的人很容易透過分享受到直接或間接的幫助。
2.因為即時通訊使得人們不希望錯過任何開房間的時間,讓人時不時就黏在app上,深怕資訊恐慌而錯過任何一段談話,呈現”類上癮”現象。
3.因為無國界無時區限制,徹夜通宵開房間到早上是常發生的事,只為了與不同時區的朋友一同討論對話。
4.一個人的興趣有很多,但精神和時間有限,clubhouse多元的討論主題十分廣泛、知識含金量高、、、等,容易讓人花費大量時間於其上,的確能獲得不少成長,但長期而言也許會影響到生活、工作與日常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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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clubhouse 居多的使用者還搭在名為”跟風”的潮流上,而獨有的即時限時的討論,也讓每份討論讓人不想錯過,有可能花費過多的注意力和時間成本在app上,主題上大部分是新媒體和clubhouse 的未來發展,對於自由業者和創業家來說相當具有啟發性。
👉對於該app的前景,有人預測會成為下一個podcast 或是YouTube 的型態,但如股癌所說,沒有非黑即白的道理,很多時候是可以有並存的可能性。clubhouse 就是clubhouse ,獨特的限時房間對談機制是其他app所沒有的,也不會取代任何一種app,未來能發展的可能還相當寬廣,值得我們好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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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切勿沈迷過度!
不說了~我先去開房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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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今天開房間了嗎?
歡迎留言跟我分享你們的想法!
#clubhouse
#clubhouse上癮
#app
#開房間
衍生管制帳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
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
是不會通知被告的,
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
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
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
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
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
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
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
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
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2.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
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
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3.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
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4.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5.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6.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衍生管制帳戶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詐騙猖獗,不要把帳戶隨便借給別人用啊
【你們知道什麼是⚠️警示帳戶⚠️嗎?】
.
#警示帳戶 就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講中文的話,當你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就是你的帳戶有涉及 #刑事案件 的可能!
.
如果你的戶頭被列為警示帳戶,恭喜你,在解除之前你都不能再到其他金融機構開新戶頭(同一間當然也❌),而警示帳戶本身也不能再做任何交易,匯入或匯出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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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是被誤設為警示帳戶,可以前往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事宜,並記得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再去!
.
此外,在被列為警示帳戶之前,你在其他金融機構所開立的帳戶也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將會被暫停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時也會退回匯款行,也就是說,如果想要領錢,必須本人臨櫃提領😱,超麻煩~
但衍生管制帳戶不會被聯徵中心揭露,而且如果該金融機構研判無詐騙之虞,則應先解除限制。
.
最後,只要涉及的刑事案件未被認定有罪(包括但不限於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等)即會解除,聯徵中心並不再揭露;但若為有罪(包括但不限於罰金、緩起訴等),則是自解除那天起揭露一年,揭露期間最長為通報日起算5年。
.
大家,帳戶不要隨便給別人用啊,萬一捲入詐欺案件,要怎麼領薪水啊(抱頭)
衍生管制帳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凍結帳戶不需要法院事前事後審查,合理嗎?>
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那陣子到中部去開庭,
開完庭找在地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