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賄公務員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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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賄公務員罪產品中有4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新北檢檢肅黑金專組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兵分13路搜索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辦公室、林姓工程司住居處等處,約談9名被告及10名證人到案。 根據媒體報導,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公務員,疑似利用核發開挖路證的職權,透過黃姓業者單白手套暗示得標廠商,索賄至少500萬元。 這是個案嗎?當然不是,隨手搜尋,...

  • 行賄公務員罪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5 17:00:55
    有 3,222 人按讚

    昨天,新北檢檢肅黑金專組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兵分13路搜索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辦公室、林姓工程司住居處等處,約談9名被告及10名證人到案。
     
    根據媒體報導,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公務員,疑似利用核發開挖路證的職權,透過黃姓業者單白手套暗示得標廠商,索賄至少500萬元。
     
    這是個案嗎?當然不是,隨手搜尋,公路總局近年就有一大堆的弊案與爭議。
     
    從道路工程、橋樑檢測到監理業務,公路總局的貪瀆,已經是系統性的腐敗。內部的稽核控管,早已完全失靈。
     
    在監理業務、道安開罰上的政策爭議,更是屢見不顯。
     
    這恐怕不是螺絲鬆了,而是連螺絲在哪裡都找不到。
     
    交通部除了繼續推動無效的道安政策外,也該好好管管公路總局吧。
     
    ⛔近年公路總局弊案與爭議⛔
     
    🔴2021.08.24:2020年- 公路總局工務人員涉索賄500萬元 新北檢約談19人
     
    🔴2021.04.21:2020年- 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涉浮報弊案 1公務員1廠商交保
     
    🔴2021.03.18:2021年- 蘇花6死39傷車禍 立委爆遊覽車還被評鑑「甲等」
     
    🔴2021.02.26:2016年- 桃園客運詐領逾千萬購車補助 公路總局追討2.3億
     
    🔴2021.01.26:區間測速爆資安、道安疑慮!林佳龍拍板五指示「先下架」
     
    🔴2021.01.26:2011年和2012年間-公路總局幫工程司收賄 庇護業者驗收請款
     
    🔴2020.12.23:超大輪胎突出車體驗車照過!原來真有「神通代辦」 內鬼檢驗員曝
     
    🔴2020.11.25:南方澳大橋斷裂 鋼索鏽蝕承載力不足、事故前3年未檢測
     
    🔴2020.10.16:男收賄代驗車全毀顏色不同也過關 依貪污罪判4年6月
     
    🔴2020.07.14:涉收賄183萬又想A代檢廠股權 北市區監理所前所長被訴
     
    🔴2020.06.09:泵浦車行賄蒙混過關 代檢黃牛收百倍暴利貪汙罪起訴
     
    🔴2020.03.18:台北監理所再爆弊端!科長涉長期收賄助5代驗廠升等「驗更多賺更多」
     
    🔴2020.03.04:北市監理所爆涉貪弊案 所長袁國治收押禁見
     
    🔴2019.06.21:2014和2015年間- 喝7次花酒驗收放水 公路總局工程師獲判緩刑原因是
     
    🔴2019.01.22:2015年- 公路總局公務員疑似收賄,「全徽道安」的行賄弊案

  • 行賄公務員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4: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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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律師一試刑法第2題】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A攔下,A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A因已收有5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
    承上題,就警員A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之際,A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之行為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B)A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C)A開口索取1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5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D)A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5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122條第2項為第1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B)

    【分析】

    本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21、122條賄賂罪,實務認為是「即成犯」,收賄者一旦有要求行為(行賄者則是行求行為),到達相對人時,其犯行即已既遂,所以不會有「賄賂未遂不罰」的情形!這點很重要,同學們不要被騙喔~~因此,本題(B)錯誤,答案選(B)。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 #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收受賄賂行為,為賄賂罪之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 #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賄賂罪論處,方為適法,原判決竟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科以低度行為之要求賄賂罪,顯有未合。

  • 行賄公務員罪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31 12: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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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刊實務選編,共選錄5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以及得否透過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犯罪所得估算之合理推估方式;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他法態樣與飆車行為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師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程序法類部分,有行賄備忘錄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使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
     
    ✏犯罪所得估算之合理推估方式。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他法態樣;飆車能否成立共同正犯?
     
    ✏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師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行賄備忘錄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刑事法實務選編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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