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我們整個憲法都還是以「省、縣」來打造的嗎?】
先來看一個故事。
在前幾年,有地方議員在議長選舉時亮票,被法院判決「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地方制度法》在議長選舉上規定要「無記名」,所以如果有議員故意亮票,就被認定是上述的罪。
問題來了,亮票真的不對嗎?有人認為當...
【你知道我們整個憲法都還是以「省、縣」來打造的嗎?】
先來看一個故事。
在前幾年,有地方議員在議長選舉時亮票,被法院判決「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地方制度法》在議長選舉上規定要「無記名」,所以如果有議員故意亮票,就被認定是上述的罪。
問題來了,亮票真的不對嗎?有人認為當然不對,因為法律已經規定無記名,怎麼可以亮票?
但也有人認為,選議員出來,就是要知道他的立場!為什麼在議長選舉上我們不能知道他要投給誰?
(例如我們立法院投院長,就是記名投票)
所以後來在 2016 年,中央的立法院將《地方制度法》修改成「記名」,乾脆地解決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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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中央這樣改,但有地方議會不太同意
雲林縣議會一直以來,在他們的《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中,就是規範選議長是可以「無記名」的,所以這下地方的「自治條例」和中央的「法律」就產生衝突了。
雲林縣議會認為,改成「記名」會增加買票的可能性,因為這樣買票者就可以透過記名來檢查你有沒有照命令投票。
因此雲林縣議會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有趣的是,後來雲林縣議會條例也改成「記名」了,但是大法官認為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具有討論憲法本質的價值,所以我們還是要來好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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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說甚麼?
首先,大法官認為這種「中央」和「地方」該如何劃分,要好好看一下憲法,憲法怎麼說就怎麼說,除非憲法說不清楚,那就按照事情的本質來劃分。
而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中,已經說:「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
也就是說,第 9 條提到的事項,是要交給中央立法來規範的。
其中一款就是:「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那麼《地方制度法》當然是中央立的「法律」,所以大法官最後決定尊重立法院的修法。
回到事件本質,到底該選擇「記名」還是「無記名」?立法院修法時會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投票賄賂,大法官覺得可以接受,所以,「由中央修法」《地方制度法》,規定「記名」選議長,整體都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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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覺得哪裡怪怪的?
來看一下憲法的規定,你就會有感覺了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有沒有覺得這寫省、縣很陌生呢?
你也覺得這些規定需要修正嗎?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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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李登輝世紀 開創與超越
李登輝憲改遺產與民主衰退
周陽山/文化大學國家發展暨大陸所教授
前總統李登輝。聯合報資料照
一九九○年七月,李登輝總統主持國是會議,商討憲改問題,達成了由國民大會負責的「一機關、兩階段」修憲共識。自此開展了長達十年的憲改工程,政府體制與民主制衡機制丕變,民主化也發生了重大轉折。
一九九一年四月廿二日,第一階段修憲完成,通過修憲條文十條。根據其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之需要」,增修憲法條文。其中規定,國大代表三二五席、立委一六一席及監委五十二席。另外,還規定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使這三個原本違憲機關,取得合憲地位。
一九九一年底,第二屆國代選出後,着手第二階段憲改,並於九二年五月廿七日,完成了後續八條修憲條文。原先由監察院行使的同意權,包括司法院和考試院高層人事,均改為由總統提名,經國大同意後任命。另外,新增國大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第二階段修憲中另一項重要變革,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任期改為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但若係罷免,則由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經過兩階段修憲,改革任務本應告一終結。但此時修憲卻如同脫韁野馬,難以扼止!由於朝野間對於憲改方向缺乏共識,到底採總統制或議會內閣制也出現分歧,許多增修條文很快即已失效。於是,國大決定乾脆將前兩階段條文全部取消,從頭起算!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公布第三階段修憲條文共十條。其中規定國大設議長、副議長;成為每年集會常設機關。另外,由總統提名、經國大或立法院同意任免命令,也無須行政院長副署,總統掌控著重要人事權。再者,立委增加至一六四席,監委則定額為廿九席。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在逾千位法政學者反對下,國民大會完成由李登輝主導的第四次修憲。原先「議會內閣制」變成「半總統制」,或稱「改良式雙首長混合制」;就此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同意權,改為由總統直接任命。而行政院長副署權,也大幅度萎縮。立委名額又再次調整,改為二二五席,司法院大法官亦改為定額十五席,任期八年,且不得連任。
第四次修憲另一項爭議,是取消省長和省議員民選,這是民主化過程中參政權的萎縮。在省長一職取消後,省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這正是從精省走向凍省的開端。
但是,國大修憲轉輪卻不聽使喚,也不肯停歇!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國大勉強通過第五階段修憲,將自身任期延長達兩年之久,公然違背不得自肥原則。結果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裁定違背憲政民主與程序正當原則,應屬無效!
此時,李登輝的總統任期即將結束。在大選中慘敗的國民黨,深恐新成立的親民黨會在原定四月廿九日國大選舉中迅速成長,乃決定與敵對民進黨合作,盡速完成第六次修憲,立刻將國民大會虛級化!而國大任期也確定在李登輝去職當日五月十九日終止。這也就是延任未成,國大自宮,與李總統同日引退。
由此看來,李登輝的憲改工程,是運用國大修憲,為總統擴權,進而取消閣揆的同意權。自此,行政院長從權責相符的最高行政首長,降格為替總統分憂的僚屬。過去廿三年來,行政院長一共換了十六位,任職期間太短,平均還不到一年半;結果造成政府功能衰退,政策難以貫徹,老百姓同受其苦,這正是民主化的逆退和台灣人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