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行政院稅捐稽徵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院稅捐稽徵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院稅捐稽徵法產品中有5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787的網紅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新制定的法律,會參考外國立法例,但外國法律修正時,我們似乎沒有跟著修正。難怪台灣常常被說做半套而已。(法力無編) 【投書】法律應與時修正 才能國富民安 https://cnews.com.tw/111210811a01/...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上個會期,我以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惡意逃稅5億元的犯罪為例,提出質詢。指出依現行法規,這種惡意逃稅的富豪,可能僅需繳納低廉罰金便可安然無事。 除了呼籲財政部應儘速推動《稅捐稽徵法》的修正外,我也自己提出修法草案。然而,行政機關的態度卻十分消極,不斷拖延。對比之下,大老闆倡議廢除印花稅,行政院卻火...
-
行政院稅捐稽徵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1-06 17:03:241.上個會期,我以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惡意逃稅5億元的犯罪為例,提出質詢。指出依現行法規,這種惡意逃稅的富豪,可能僅需繳納低廉罰金便可安然無事。
除了呼籲財政部應儘速推動《稅捐稽徵法》的修正外,我也自己提出修法草案。然而,行政機關的態度卻十分消極,不斷拖延。對比之下,大老闆倡議廢除印花稅,行政院卻火速送案。
2.本週一質詢我揭露第一金控轄下的租賃公司經理收賄,直到今天,國庫署長還在文過飾非,沒有進行任何處理。
更離譜的是,前次質詢時,金管會顧立雄主委竟然主張金管會管不到金控公司轄下的租賃公司。
其實,過去金管會就曾對金控公司所轄的租賃公司進行專案金檢。今日在我追問下,金管會張傳章副主委才終於坦承,直接打臉顧主委。
3.在同一個造成極大損失的詐貸案中,金管會2016年就曾接獲永豐銀行經理收賄的檢舉。收賄型態從旅遊、吃牛排、植牙、買房子、房屋頭期款與裝潢等,簡直腐敗至極。然而,金管會卻在得知後,態度消極,未追究任何責任。
如此為了個案考量,讓金融監理的標準向下沈淪、更加敗壞。金管會要如何面對廣大辛勤工作、兢兢業業的金融從業人員?
⛔️附註:
2019-11-4 財政委員會【離譜的詐貸搬錢 敗壞的金融監理】
https://reurl.cc/vnpmao
2019-9-21 「張煥禎」條款、財政部版出爐
https://reurl.cc/D1KXoE
2019-8-4 台灣的下一步集思竹科場:「改革貪污腐敗的權貴司法」
https://reurl.cc/XXkjyR
2019-4-11 財政委員會:貫徹租稅正義 別讓權貴玩法
https://reurl.cc/4gaN4V
2019-4-10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法《稅捐稽徵法》,阻絕權貴玩法
https://reurl.cc/EKnQpA
2019-4-7 懂法之人,如何幫權貴玩法?
https://reurl.cc/rYx0O
行政院稅捐稽徵法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新制定的法律,會參考外國立法例,但外國法律修正時,我們似乎沒有跟著修正。難怪台灣常常被說做半套而已。(法力無編)
【投書】法律應與時修正 才能國富民安
https://cnews.com.tw/111210811a01/
行政院稅捐稽徵法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稅捐修法莫開人權倒車
https://news.pchome.com.tw/society/newstaiwandigi/20210810/index-62859804346872279002.html
林文舟指出,如果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超過十年就不退給民眾,是侵犯人民權益,行政院所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實已背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所揭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的立法目的,並有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當初修正時「如僅退還五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的考量,更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所揭示的「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原則。
行政院稅捐稽徵法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年4月15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財政部所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六項前段: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修正 #稅捐稽徵法28條)消息一出,引起學務界及實務界一陣譁然,錯誤溢繳稅款影響賦稅人權甚鉅,如若侵害人民權利,卻受10年限制,政府豈非落人「強占民產」口實。爰此,本報特別專訪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黃俊杰,針對「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部分深入剖析。
應注意的是:國家課稅權之行使,為典型之高權(侵害)行政,稅捐核課處分之本質為負擔(不利益)處分,基於依法行政之公益及實質正當性,確實維護納稅者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者之溢繳稅款,受到課稅要件法定主義之稅捐法定(依法正確課稅)要求,本應依職權(亦為法定義務)撤銷原核課處分,不必受到該事件是否「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者」之影響。
稅務救濟修法系列(五)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專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serious-article/33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