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作業建議處理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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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作業建議處理原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13 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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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
     
    上星期,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向我提起了這道經典的國家考試題目,但對許多公務人員朋友們,這不只是一道考題,而是心中的痛。
     
    因為,就算想要商調的機關同意了,原服務機關不願意放人,就只能被既有的公法上職務關係綁住——除非要先冒著龐大的風險和成本辭職。而如果公務人員想要救濟,因為指名商調只是「管理措施」,也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在10月5號,保訓會終於發文给各機關,將指名商調「改認列行政處分」。換言之,如果將來有指名商調遭原服務機關拒絕或消極不予核定等狀況,公務人員就可以提起復審;如果不服復審決定,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昨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保訓會郝主委時,主委也確認了上述的新作法。保訓會正面積極的做法,讓我非常的讚賞。
     
    不過,雖然公務人員可以循復審和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解決。那就是公務人員,究竟有沒有「商調請求權」的問題。
     
    目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這讓指名商調似乎只是機關對機關的事情,公務人員並沒有商調的請求權。
     
    不過,考量到指名商調對於公務人員影響的程度,我認為應該要修法,明文肯定公務人員有商調的公法上請求權。也希望考試院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正方向,讓公務人員有更完整的保障。
     
    【請調服務地區也很重要】
     
    除了商調之外,「請調服務地區」也對公務人員有相當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身在異鄉的公務人員,不少希望能請調回鄉,有個和家人團聚的機會。
     
    為了讓請調作業有規則可循,行政院訂定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作業建議處理原則」。不過,建議處理原則就只是「建議」的「原則」。如果能真正建立客觀的標準和程序,應該能讓公務人員更能預測請調的可能性,也能更公平地分配請調機會。
     
    此外,目前請調服務地區被認定是「管理措施」,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救濟。不過考量到請調服務地區對公務人員的家庭生活乃至生涯的影響程度,或許可以研議修法,在一定狀況下賦予公務員請調的請求權。
     
    希望在可見的將來,每一位公務人員朋友們,都能夠在最適合自己的位置,為國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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