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院副秘書長職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行政院副秘書長職等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院副秘書長職等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院副秘書長職等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 「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

  • 行政院副秘書長職等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3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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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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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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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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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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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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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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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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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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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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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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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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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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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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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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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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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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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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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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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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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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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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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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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 行政院副秘書長職等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14 22: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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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三倍券不如辦張民進黨證

    明天開始,可以領取實體三倍券,民進黨擔心會塞爆,叫大家別急著領,我也在此建議,這段等待的時間去申請民進黨證,升官發財樣樣來!

    用真鈔1000元換3000塊只能用到年底的券,真笨!我幫民進黨算給大家聽

    民進黨下半年的入黨費只要150,拿到黨證後:

    當監察院長
    當黨副秘書長
    選輸繼續當高官
    從口譯變外派駐美
    官派水利會長
    約聘雇有職等
    開公司拿政府標案

    CP值那麼高,還領什麼3倍券?行政院怕大家擠破頭,就把入黨申請書發一發吧!

    https://www.storm.mg/article/2849073

  • 行政院副秘書長職等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02 1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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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就破碎的警察人事
    蘇天從/警(桃園市)

    最近警政署長晉用人事屢上新聞版面,其實這些都是假議題,真議題是「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都在為抓警察人事權較勁,署長未若有作姦犯科,卻被「宜付有司」,早期還有真正夠嗆的,一線三星的辦事員,三年後變三線一星的督察!

    我們回顧一下警察的人事,早年兩蔣時代所派警政署長(改制前為警務處長),不僅他們父子就不再干預署長的人事權,內政部長甚至行政院長也認知禁臠為何物,署長位階不高只有簡任,但掌管卻是全國治安,讓他獨攔人事,更能發揮上情下達人事一條鞭的功效。孔令晟的新勤務制度大量裁撤鄉間派出所被告了狀,就直接撤換一人,掌握署長一人就完控警政署!因此早年想升遷只要好好表現,留給長官好印象,遇缺往往會向更高長官爭取留給信任的部屬,可以說升遷都是長官在幫部屬「關說」。

    解嚴後隨著修憲,憲法第一一○條第九款縣警衛之實施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將早年在大陸時期推行現代化警政不易,由縣辦團練、警衛、兵丁來保衛家園的授權,硬生生讓縣市首長掌有警察局長同意權,此後一個局長上任前要費多少勁?積欠多少人情?上任後在地方上更要「政通人和」,多少部屬又仗著地方勢力關說人事?這些靠關說來的幹部,日後又將聽誰的?

    現階段人人都有機會接觸到殷商巨富、達官貴人、各級民代、連深居內苑的文膽都喬到刑事局派誰出來當分局長,當官的想要升遷、達官貴人也想操弄人事,一拍即合、上下交相賊,衍生無官不說的關說文化,最後的角力還要看關說的人誰最夠力?從此以後無官不說,「海派」、「龜派」更直達天聽,列冊候用只是虛晃,我抽屜裡就有多張,日後可以裱褙墓誌銘,國家名器竟被糟蹋到這地步!

    台灣原本只有北、高兩院轄市就諸侯分治了,現在變六個了,院轄市二線三星(薦任八職等)以上的警察人事都要送市府核定。剛剛政黨輪替時,有奸滑之人,不需看局長臉色,買通副秘書長喬人事,後來人事愈演愈烈,變成首長甚至夫人自己來喬,人事權不是署長一個人說了算,更要與各諸侯折衝樽俎,難怪現在局長連調動個分局的組長、所長都力不從心。

    現代管理學大家都讀很多,彼得.杜拉克的理論個個耳熟能詳,但早年有個首長一輩子升官費用都是中部有「地方人士」鼎力支持,回報是「地方人士」豪宅隨時冠蓋雲集,求職求官者絡繹不絕,簡直是人事發包中心;另一高官天天開口閉口就是:「我們要好好感謝某某員,我們的升遷都是他去警政署爭取的。」此後某某員更得心應手公開喬,反正高官只顧長久保位就好。可笑不可笑?諷刺不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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