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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雖然現在口罩解禁,但許多民眾憂心凜冬將至(winter is coming,紛紛趁現在囤一波口罩,以免冬天疫情爆發沒口罩戴,畢竟冬天就是感冒的季節嘛~
不過行政院在今年1/31就已經公告 #一般醫用口罩 及 #外科手術口罩 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251條第1項第3款的生活必需用品,
就是說如果你不是要自己用,而是想囤貨爆賣一波,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大家買自己用的份就好,不要貪這種不肖時機財阿~
另外現在市面上有許多大大小小的口罩,有的來路不明卻說是醫療級口罩,
先別管他到底是不是醫療級,
醫用口罩可是醫療器材,如果不是藥商是不能販售的!
依照藥事法第92條可能會被罰三萬元~二百萬元的罰鍰。
再次強調,別貪不肖時機財~#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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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沒有被抓到又是另一回事惹(威 #三觀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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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1條第1項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藥事法第14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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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 在 經濟部工業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口罩定額徵用開放銷售,6月國家隊進軍世界!
#感謝國軍支援 #每日仍定額徵用 #開放內外銷及親友寄送
因應國內疫情緩和,口罩需求降溫,經濟部沈部長榮津今(27)日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說明,國內醫療口罩全數徵用之階段性任務達成,政府將進行階段性調節產能。
6月1日起,國軍支援口罩生產及相關激勵措施將逐步退場,國內生產醫療口罩改為每日定額徵用800萬片,其餘產能開放內外銷,屆時國人每人每2個月寄送30片口罩予海外二親等親屬的限制,亦同步解禁。
#口罩實名制並行 #確保民眾基本需求
經濟部表示,口罩開放銷售後,以健保卡購買的14天9片實名制機制,暫時還會繼續並行,價格也會維持合理的一片5元。民眾如果有基本的購買需求,都還是買得到價格數量穩定的口罩。
經濟部強調,即使國內將恢復自由買賣和市場機制,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仍屬《刑法》第251條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不得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為;而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5條,業者之間亦不得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口罩價格等聯合行為。
此外,未來國內口罩庫存若低於1億片,則提高每日定額徵用量至1200萬片以補充庫存,以確保有疫情時,有足夠數量口罩可供應國內民眾。
#感謝口罩業者以及國軍支援
經濟部感謝口罩業者以及國軍弟兄姊妹義無反顧、使命必達,協助口罩增產,使國內的單日產能已經達到2000萬片,快速拉高口罩覆蓋率,是台灣疫情得以領先其他國家趨緩的關鍵。自1月31日全面徵用國產口罩以來,已累計徵用超過13億片口罩,庫存也有2到3億片。目前國人口罩需求已趨緩且穩定,此時正是將短期防疫任務,轉化為長期發展戰略物資產業的好時機。
經濟部已啟動防疫物資國產化相關推動措施,屯兵於民,讓防疫期間的產能提升,進化為產業升級的動能,並規劃由政府和口罩廠攜手成立交易平台聯盟,以台灣「製罩」,防疫有成的好口碑,協助口罩國家隊打國際盃,掌握防疫外銷商機,建立「台灣品牌」的全球戰略物資製造業,再次「創罩」台灣「製造」的產業奇蹟。
📰經濟部工業局新聞稿:https://bit.ly/2AdQ0yO
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納入藥事法 防範口罩哄抬囤積
顏廷棟/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口罩禁令將於六月一日解禁,國內開放自由買賣,並與現行實名制並行。記者曾原信/攝影
近期國內疫情趨緩、口罩產量充足,疫情指揮官陳時中部長表示:口罩措施預計自六月一日起鬆綁,但仍會實施口罩實名制,保證民眾都能買到口罩。不過,針對口罩政策鬆綁後是否會出現囤貨問題?陳部長回應,徵用開放後,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保護民眾權益,不管是囤積或哄抬物價都是不被允許的。
事實上,廠商囤積或哄抬口罩價格行為,並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範的違反誠信原則或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更非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至第廿五條規範的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等廠商市場行為。所以,這兩部法律對於預防囤積或哄抬口罩的亂象,可說是英雄無用武之地。
本來,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日後政府一旦停止口罩徵收措施,本條規定即失去處罰依據。如此而言,政府不得已使出的殺手鐧,可能由行政院公告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然後依刑法第二五一條規定,對於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者,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卅萬元罰金。
只不過,在口罩解禁後,政府動用刑事法處罰口罩囤積、哄抬行為,在認定標準不明確情況下,對涉嫌者處以徒刑,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值得我們深思。是以折衷之道,政府當局可考慮將口罩列為醫療用品,將其納入藥事法規範對象,從口罩工廠生產到銷售通路,完全納入稽核管理系統內,對於違反管理規定者,處以罰鍰或一定期間停業等行政處罰,應該是較切合實際且可行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