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訴訟法施行 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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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訴訟法施行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訴訟法修法──行政法院「都市計畫審查」之脈絡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3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共計新增14條、修正2條,並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草案》。而本次修法之重點何在?而過去行政法院又是...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

行政訴訟法施行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原本,針對行政訴訟事件聲請釋憲即便成功,如果已經距離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的時間超過五年,也無法提起再審救濟。過去,許多大法官解釋都在趕這個死線,深怕讓聲請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大法官在釋字800號解釋中,...

  • 行政訴訟法施行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05 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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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修法──行政法院「都市計畫審查」之脈絡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3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共計新增14條、修正2條,並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草案》。而本次修法之重點何在?而過去行政法院又是如何處理都市計畫合法性審查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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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法施行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05-31 23: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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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釋字708、710後續修法來囉!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於5月30日召開第12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於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明定對於外國人及陸港澳人民收容之相關司法救濟程序;此外,為便利人民訴訟,本次修法特別放寬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行政訴訟法,主要係因應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要求應賦予受收容之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作成之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及逾越暫予收容期間之收容,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之意旨而增訂,並同時就現行法其他部分酌予修正。
    一、便利人民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交通裁決事件之性質較為簡單輕微,裁罰金額亦較低。為避免增加人民訴訟成本,造成訴訟救濟之過度負擔,本次修法明定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原告為自然人時,其一定關係之親屬;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二、收容期間區分為「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3階段

    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法,主要係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修正草案規定。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及目前立法院審議中之移民法修正草案等規定,未來收容期間可區分為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最長不得逾15日),以及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45日)及「延長收容」(最長不得逾60日)3段期間。

    三、配合前述3階段收容期間,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

    在收容聲請事件類型上,可區分為「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4種。收容異議係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而於暫予收容期間提出。續予及延長收容則係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必要,於收容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則為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於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後,認有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向法院聲請。

    四、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考量案件量、提解受收容人之勞費、時間及法院收容空間等因素,法院得以遠距方式進行審理。

    五、法院准續予及延長收容之裁定,逾期宣示或送達者,視為撤銷

    法院准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均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逾期宣示或送達者,裁定視為撤銷。

    六、收容聲請事件,不徵收裁判費;法院審理收容聲請事件,除「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七、增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種類

    不服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例如具保處分)或合併請求賠償事件涉訟,與收容聲請事件密切相關,基於調查證據便利,本次修法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此外,行政機關所為講習及輔導教育處分,因屬輕微處分,本次修法亦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八、酌修行政訴訟法第73條之用語,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明定宣示判決期日之指定,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俾與民、刑事案件一致。另於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本次修法前,已繫屬法院事件之管轄法院及新舊法律適用。

    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61664
    新聞稿檔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35397

  • 行政訴訟法施行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2-05 18:30:57

    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緝犯查捕系統,法務部迄今進度竟然只有在12月3日開了一次會,結論是「將另召開會議」。

    4.我質疑法務部研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從2017年10月至今延宕超過一年,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卻說「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公然說謊。

    謊言被拆穿後,蔡清祥部長竟然試圖以刑事訴訟法「防逃條款」魚目混珠,繼續硬拗。

    5.在2015年12月施行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明文要求簽署公約國政府應依照公約內容,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三年期間到本月將屆至,對於符合公約所要求之「不法關說罪」,行政院卻到現在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6.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案,早在今年4、5月間,新北地檢署已完成告發人、日本證人筆錄,以及金流已查核完成,為何遲遲不起訴?反而對外聲稱沒有管轄權,將案子移轉到台北地檢署,雙方互踢皮球。

    7.去年12月我向北檢告發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事,讓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結果北檢移轉到雄檢後也毫無下文,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8.我多次質疑,檢察署對於偵辦中發現不法行為,保括「非法地下匯兌搬錢至中國」、「非法收受陳慶男政治獻金」,都未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處分。

  • 行政訴訟法施行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5-12-24 10:14:08

    2012 12 27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六)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提審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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