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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停止執行」的推薦目錄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17 09:34:56
最近警察臨檢的新聞可謂鬧得沸沸揚揚,很多民眾疑問的是:面對警察臨檢,人民必須要絕對配合而不能拒絕嗎?正確的步驟應該要怎麼做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所以當今天警察要實施臨檢時,必須「著制服或...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40:32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12/19-12/25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法檢大亂鬥 韓檢察總長復職 文在寅道歉 文在寅上台以來積極推動檢調改革,卻也導致法務部與檢察官體系之間的對立不斷加劇。尤其今年七月法務部推動改革,企圖取消檢察總長調查指揮權,並將擴大部長的調查指揮對象,引爆檢察...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1-19 04:16:59
【@businessfocus.io】計票落後 特朗普陣營啟動「PLAN B」 哪招能幫助他逆轉勝? . 美國大選點票工作進入第二日。在已公布初步點票結果各州,民主黨候選人拜登取得253張選舉人票,距勝選僅一步之遙。 . 至於未完成點票各州,拜登在擁有6張選舉人票的內華達州,僅領先對手8000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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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在 包子隊長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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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後患無窮
經濟部這個行政處分,不當擴大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未來被撤銷的機率很大。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 #不為召集 或 #不能召集股東會 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本案大同公司並沒有「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情形,而是召集股東會時,有 #未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的違法情事(經濟部商業司李司長說法),這並不是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召集事由。
初步估計,大同公司可能會行政訴訟停止執行以及民事假處分兩邊一同聲請,以求即時阻止市場派召開股東會。
以經濟部文官的素質,應該不會做出這麼明顯違法的處分。莫非是高層……?(捻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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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說,公司法173條第4項立法意旨在於,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應給予股東召集之權。
依此,經濟部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不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其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核准林宏信等人召集大同股臨會改選董事。
李鎂列出的五大理由,第一,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時重大違反法令、有濫權違法行為;第二,經濟部已無法期待大同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
第三,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第四,大同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的要件。第五,大同主張市場派取得股份無效,或有違反企業併購法的情形,但法規非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罷韓案升溫 韓國瑜申請停止執行
罷免台灣高雄市長韓國瑜的案子已經跨過第二階段的門檻,但是韓國瑜方面卻向法院提出“停止執行申請”,指控第一階段罷免提議連署,違反就職滿一年才可以罷免的法律限制。不過罷韓團體強調,第一階段3萬份的連署書,是在韓國瑜上任滿一年才正式遞件,一切合法。雙方對峙又使罷免案升高熱度。
南台灣高雄市民推動罷免韓國瑜案,第二階段有效連署書37萬7662份,遠高於法定門檻的23萬份,已經有效成立。最終罷免案投票日期,推估應在6月。但是被提起罷免的當事人、高雄市長韓國瑜,8日大動作委托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申請”。
韓國瑜委任律師葉慶元指控罷韓團體違法,因為韓國瑜去年12月25日才就職滿一年,但罷韓團體提早展開罷免的連署。而選罷法規定,公職人員要做滿一年才能被罷免。
葉慶元:“我們認為違法的部份,就是在第一階段在去年的12月25日之前,WeCare已經把所有的罷免提議書分類完成裝箱結束,並且在12月26日的一早送進中選會,這代表了一件事就是所有的連署提案書、罷免提議書,都是在一年內簽署完成的,所以全部都是偷跑。”
前高雄市新聞局長王淺秋也說:“選罷法第75條的文字寫得很清楚,就是在一年之前不得罷免,人家都還沒辦法好好工作做事情,違法亂紀在先。”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陳麗娜8日下午也狀告罷韓團體領軍4人跟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分別涉嫌一階連署偽造及因不處置而意圖使罷免案通過。
罷韓團體:韓國瑜上任滿一年才正式遞件第一階段提議連署
“WeCare高雄”等罷韓團體代表8日也召開記者會,駁斥韓陣營的說法是胡扯,強調他們是在韓國瑜上任一年後,12月26日才正式遞交選委會第一階段提議連署書,啟動選罷法規定的罷韓程序,一切合法。
“WeCare高雄”發起人尹立8日接受自由亞洲電台采訪質疑,韓國瑜如果認為罷韓案違法,為何當今年1月27日中選會宣布第一階段提議連署過關時不提出,選委會都通過第二階段連署才提出?
尹立:“我們都已經進行到第二階段要公布投票日期了,你再回過頭去質疑一階,就表示二階的結果讓你們震撼了嘛。你們一直以為這裡面可能是假的或怎麼樣,但是就是很實際地告訴你,這40萬份都是高雄人民真實的民意展現。連署提議這件事情是在去年6月27日,是韓國瑜已經參與了國民黨總統大選初選,已經在凱達格蘭大道造勢之後,市民非常不爽,所以才提起罷免,就是他選總統在先,罷免在後。他拋棄市民在先,我們才去行使憲法賦予我們罷免的權利。”
尹立表示,罷免案要通過必須25%、1/4高雄合格選民投票罷免。他只有一票,韓陣營針對他沒有用,要說服高雄市民願不願意韓國瑜續任市長?
台灣選舉罷免法第75條關於罷免案之提出,明訂“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學者:選罷法一年期限應指一年內不能辦罷免投票
台灣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8日接受自由亞洲電台采訪表示,罷免法的意思是,要剝奪當選人當選資格,應在他上任一年之後。法條的目的性解釋應該指的是“一年後才能為罷免投票”,而不是“一年後才能發起連署”。
林佳和說:“從目的性解釋,以及出於對於人民罷免權應該盡可能地能夠行使,而不是盡可能地阻止其行使,從這兩個思維之下,我覺得應該要解釋為一年後才能辦投票,而不是一年後才能發起連署。”
至於高雄人又怎麼看韓國瑜提反制罷韓的動作?在高雄從事服務業的吳老板接受自由亞洲電台采訪表示,韓國瑜上台之後,幫基層百姓、小吃、攤販業等造就多少商機。韓國瑜去年12月25號任期才滿一年,12月26號就有那麼多人連署,說罷韓沒有偷跑(提前運作),是睜眼說瞎話。
挺韓者、罷韓者兩廂對立
吳老板說:“我自己親眼看到高雄醫學院旁邊,那時候(韓國瑜)才剛當選沒有幾個月,他們就已經開始在運作這事。他(韓國瑜)有那麼多選票,他做那麼多事,路鋪了那麼多,這一次防疫,還有之前登革熱,他做多少事,清了多少水溝,罷韓你們得到什麼?你們對高雄市民公平嗎?”
2018年韓國瑜選市長得票89萬、占53.86%。40歲的孫先生接受自由亞洲電台采訪說,他是國民黨員,當時票投韓國瑜,韓國瑜卻把高雄當跳板,讓支持者覺得被背叛,非常不滿。如今韓國瑜去法院反制罷韓,令他更不屑、更堅決6月要去投下罷韓票。
孫先生說:“那你偷跑去選總統,選民會覺得那你是不是更違反選罷法?任期未滿半年就想去爬高位。本來之前挺韓都變反韓了,比較年輕的市民當初給他機會,本來很挺他,他在那一場、那一場(造勢),就跟著去,現在因為他這些作為,反而很反他,現在幾乎都往罷韓的方向走。”
孫先生說,韓陣營稱韓市長多認真,但那都是市長本來該做的,第二階段連署已過門檻,韓國瑜卻向法院提訴訟,感覺是為了拖延,能拖一年就拖一年的心態,但是市民不可能那麼健忘吧?
自由亞洲電台記者 夏小華 台北報導 責編:許書婷 申鏵 網編:瑞哲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TV一刀未剪看新聞】諷罷免案「設局詐賭」韓營北上遞狀聲請停止執行
#雷書編: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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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韓連署第二階段昨(7日)宣布過關後,高雄市長韓國瑜委託前新聞局長王淺秋及律師葉慶元今(8日)上午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申請」,指控第一階段的罷免提議連署偷跑,因此應暫時停止違法亂紀的罷免行動。
王淺秋還酸,罷韓如同「博歹筊」,連讓韓國瑜努力工作1年的機會都不給,「賭輸了就來翻桌子」。選罷法75條已經明訂,就任未滿1年以前不得罷免,違法亂紀在先,而中選會主委如果又是政黨特別派任,是不是有其個人政治目的,沒有辦法依法行政,所以他們才希望由法院來做公平公正的判決。
#韓國瑜 #罷免案 #王淺秋 #博歹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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