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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處分考題產品中有3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關疫情的行政法近期相關考題,提供各位參考: 一、法律性質:行政上事實行為 1、主管機關公布確診者足跡,被公布足跡者不服之救濟,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110年身心特考四等)。 2、主管機關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呼籲民眾外出公共場所應戴口罩😷,法律性質為「機關警示」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110身心特考四等...
行政處分考題 在 DJ JOJO啾啾桑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22:34:33
#親親摸寧星期一動腦小講堂 國中會考告一段落, 其中不少科目,以跨學科的方式出考題, 公民時事題取材醫護團體推動修法, 將醫療暴力行為的追究改為非告訴乃論, 以此考學生是否了解人民團體、法律公布機關⋯等相關概念。 來,今天選社會科第27題。 題目是:近年來醫療機構中醫護人員遭攻擊的暴力事件頻傳,不...
行政處分考題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關疫情的行政法近期相關考題,提供各位參考:
一、法律性質:行政上事實行為
1、主管機關公布確診者足跡,被公布足跡者不服之救濟,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110年身心特考四等)。
2、主管機關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呼籲民眾外出公共場所應戴口罩😷,法律性質為「機關警示」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110身心特考四等)
3、疫情指揮中心每日公布疫情統計資料,告知民眾相關疫情資訊:法律性質為「行政上事實行為」,乃提供不特定民眾資訊行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4、臺北市政府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發布新聞稿,宣布 109 年 4 月 7 日起未戴口罩不得搭乘公車或進入捷運匣 門,請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務必遵守規定全程佩戴口罩,以保障自己與 他人健康。
其法律性質為行政上事實行為之「機關警示」(110年關務四等申論)。
二、以下之法律性質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1、主管機關公告全國中小學教職員工生,至109年7月15日止,除有專案許可外,一律禁止出國(出境)。
(109年地特三等法制申論)
2、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室內外聚會或違反防疫規定之行為人裁處罰鍰,法律性質為裁罰之行政處分。
3、衛生主要機關為防疫需要,公告對於國內廠商所生產之口罩加以「徵用」,並禁止出口及自行販售,法律性質為「對人的一般處分」。(109年警察升等)
三、居家檢疫隔離
1、對於疑似之病例或入境者之隔離措施,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該不利之行政處分有限制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即法律之依據或法律之「具體明確授權」始具有合法性。(109年檢事官調查局申論)
2、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主管機關對全國民眾發放「三倍券」,其性質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給付行政」,仍須法律之依據或授權始為合法。(109年檢事官、調查局申論)
3、至於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標準,對於新冠疫情期間,符合一定資格標準的民眾發放補助,其性質上雖亦為給付行政措施,但其對象並非全國民眾,而是特定對象的民眾及暫時性之給付,此種給付行政主管機關依「行政規則」為依據,乃滿足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行政處分考題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2)第7條2項對法人、非法人、機關組織的行政罰
(3)第14條共犯
(4)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
(5)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
3、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1)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鐵路法103年修法,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罰?(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還會再考!)
(2)法務部函釋(108年):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4、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5、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注意行政罰的擴張!
6、單一行為、數行為之處罰:以下是重要考點!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3)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認定: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接續犯)
7、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8、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1)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的法律性質:程度行為
(2)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行政罰法第41條
9、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行政處分考題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