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罰過失責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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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罰過失責任產品中有6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10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論擬答 一、主管機關之書函,其但書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訴訟類型 (一)該但書的法律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附加「負擔」之附款(參閲課本4-74頁) (二)甲不服該但書之行政訴訟類型 1、學說見解:(課本4-78頁) 2、司法實務見解(課本4-79頁) 3、甲原住民係對捕擸的方式、數...

  • 行政罰過失責任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6 1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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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論擬答
    一、主管機關之書函,其但書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訴訟類型
    (一)該但書的法律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附加「負擔」之附款(參閲課本4-74頁)
    (二)甲不服該但書之行政訴訟類型
    1、學說見解:(課本4-78頁)
    2、司法實務見解(課本4-79頁)
    3、甲原住民係對捕擸的方式、數量之負擔提起「撤銷訴訟」,至於但書部分只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之作為、不作為時,告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內容,並未影響相對人權利及發生法律效果。如甲就但書部分提出爭訟,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這題有陷阱!小心作答
    財團法人甲基金會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義務,A市政府裁處「罰金」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責任為何?
    (一)A市政府裁處甲基金會、乙受僱人「罰金」之法律性質:
    1、罰金係「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行政罰法第1條)
    2、A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行為並不合法。因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處罰,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作成判決加以處罰,A市政府不得依該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處罰。(課本4-192頁)
    (二)甲基金會之行政罰責任
    1、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代表人、管理人、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基金會之處罰。(課本4-209頁)
    2、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市政府應該并同處罰甲基金會之代表人或管理人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A市政府不得對「受僱人」乙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定有對於受僱人之刑事責任,但行政罰法第3、15條並未規定對受僱人得加以行政罰之處罰。
    2、因此,A市政府不得對乙受僱人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這題出題老師「很有心眼」!不注意就會答偏,答非所問!我相信坊間很多解答一定是被騙的解答。

  • 行政罰過失責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5 0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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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李建良老師精選行政法院裁判5則,整理事實,節錄其法律見解,提要說明簡析,並綜觀選評的5則實務見解,試析其間交互關聯,並申述具原則上重要性之論點,付之最後,俾供思考。
     
    📌行政處分之「跨程序拘束力」與撤銷之除斥期間(使用執照超容積部分撤銷案)
    【主要爭點】
    一、系爭使用執照關於超容積部分是否違法?
    二、建築主管機關得否撤銷系爭使用執照關於超容積部分?
    三、建築主管機關是否逾越撤銷系爭使用執照關於超容積部分之除斥期間?
     
    📌國立大學聘任系主任之法律關係及免除其職務之法律依據(國立大學系主任職務免除案)
    【主要爭點】
    一、國立大學系主任與國立大學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二、免除國立大學系主任職務所生爭議的訴訟類型為何?
    三、免除國立大學系主任職務的法律依據為何?
    四、免除國立大學系主任職務的法律程序為何?
     
    📌公寓大廈頂樓違規使用之行政處罰與狀態責任之關聯(頂樓增建違規使用處罰案)
    【主要爭點】
    一、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課予何種義務?義務人為何人?
    二、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改善義務為何種義務?
    三、行為責任與故意過失之關係為何?
    四、違規使用與狀態責任之關係為何?
     
    📌言論自由保障與捷運系統秩序維護的衝突與調和(捷運車站宣達理念處罰案)
    【主要爭點】
    一、在捷運出口平台滯留,並擺設物品、桌椅、矮櫃等攤架及搭設帳篷,向進出捷運站通行之旅客宣達理念,是否為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
    二、系爭行為是否該當於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10款?
    三、捷運車站能否作為人民發表言論的「公共論壇」?
     
    📌居家檢疫期間之計算爭議(違反居家檢疫處罰案)
    【主要爭點】
    一、系爭居家檢疫通知書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二、居家檢疫始末日如何計算?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及民法第120條規定,始日應不算入之規定?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行政罰過失責任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6 15:56:44
    有 160 人按讚

    今天議會的議程,上午消防局工作報告完後,我以彰化喬友防疫旅館4死22傷的火災為例質詢徐局長,其中更有消防弟兄因此殉職。經查,苗栗縣有五間防疫旅館,負責的文觀局是否有和消防局盡快做消防檢查,局長回覆昨天和文觀局做五間防疫旅館的消防檢查,有「兩間」有部分違規的狀況,現正要求改善。另外,我建議消防局可以以喬友大樓的事件為借鏡,應該做到預防勝於治療,在所有進入防疫旅館隔離、工作的人員進入時,都應該加以火災常識、逃生要訣相關的宣導,縣內各旅館業的消防安檢絕對要落實。

    #火神的眼淚

    下午工商處的工作報告後,我對黃處長提出京元電子移工宿舍違法使用限期改善的進度,處長回覆都刻正要求改善中,另外我們聽聞縣長對工商處處理京元電子、盛華人力仲介違法使用宿舍的情事表達不滿,並要求黃處長要下台接受懲處,我感到相當遺憾,「我不殺不伯仁,伯仁卻因為我而死」,如果因依法行政的對象是縣長的朋友們,因而得罪他們被下台,我無法接受,處長也真的委屈了。最後我也要求,對於前陣子卓蘭詹姓老農夫婦因河川地不得蓋建築物被中央開發205萬元抑鬱而終的事件,事情經過徐志榮立委在立法院質詢後,行政院依信賴保護原則,將205萬元罰金退回,但卻已釀成兩老的悲劇,我認為當初在審查的卓蘭鎮公所及核發建照、使照的苗栗縣政府工商處,都應該要承擔業務過失的責任,我要求工商著必須要負起這方面的責任!

    #伯仁不須因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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