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95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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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95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早安關鍵 非洲染疫死亡單週激增43%,疫苗大使:「沒有一劑、一瓶疫苗,從歐洲的工廠運往非洲」】https://bit.ly/2TjAlIf 全球近85%的疫苗被分配給高收入和中高收入的國家,平均每100人接種68劑,非洲每100人平均接種2劑,讓非洲聯盟疫苗大使馬西耶娃嚴厲譴責歐洲,且COVA...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的網紅黃國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

  • 行政程序法95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0 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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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安關鍵 非洲染疫死亡單週激增43%,疫苗大使:「沒有一劑、一瓶疫苗,從歐洲的工廠運往非洲」】https://bit.ly/2TjAlIf

    全球近85%的疫苗被分配給高收入和中高收入的國家,平均每100人接種68劑,非洲每100人平均接種2劑,讓非洲聯盟疫苗大使馬西耶娃嚴厲譴責歐洲,且COVAX承諾給予的劑量與實際到貨落差很大:https://bit.ly/2TjAlIf

    ------#更多昨日焦點------

    #高端疫苗通過EUA
    高端疫苗組與AZ疫苗組中和抗體幾何平均效價比值的95%信賴區間下限為3.4倍,遠大於標準要求0.67倍,食藥署已核准高端MVC-COV1901新冠肺炎專案製造:https://bit.ly/3rhFg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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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強推健康通行證
    總統馬克宏宣布,法國從7月21日起,進入電影院、博物館等場所必須持有「健康通行證」,未來更將擴大到咖啡館、餐廳等地方。這項規定一公佈,立刻在法國引起軒然大波:https://bit.ly/2UUWN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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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布太魯閣號事故調查報告
    律師陳孟秀指出,事故至今交通部與台鐵僅召開了兩次家屬懇談會,但行政調查報告明明早已完成,台鐵與官方刻意隱瞞,不免令人聯想是否為惡意欺騙家屬進行和解:https://bit.ly/3xPao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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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民眾再上街頭
    泰國學運疫情下滿週年,人民再次上街頭要求總理下台,而這次還有另外一個訴求:「反對泰國依賴科興疫苗」https://bit.ly/3xPaI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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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人機場離情依依
    英國供香港居民入籍的「英國海外國民」(BNO)新制中,「特許入境許可」期限19日到期,不少香港民眾為此趕搭機離境,使機場滿是人潮,不乏含淚道別的場面:https://bit.ly/2TlEu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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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免林昶佐鬧雙胞
    「清林散昶」團隊和童仲彥都批評,鍾小平「搶先送」罷免連署書是收割是為了自己重回國民黨鋪路,童仲彥更批鍾小平是「壞了一鍋粥的老鼠屎」https://bit.ly/2UZfQ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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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停止受理追夢人計畫
    《DACA》可保護兒時就被帶到美國的移民不被驅逐出美國,能在美國境內工作、考駕照,或者取得教育上的財務資助。但德州聯邦地區法官韓能認為,政府制定《DACA》時違反了「行政程序法」:https://bit.ly/3xRTQ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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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hoto Credit:AP / 達志影像

  • 行政程序法95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13 13: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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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特考二等,有程度的申論題,各位一起來解答:(老師已經詳解完畢)
    一、解題方向最高行改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今年高考三等已經考過了
    二、行政調查、程序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閲覧卷宗
    三、行政契約、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訴願法第77條、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 行政程序法95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16 0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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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7

    📝行政處分的要件(二)📝

    一、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一)公法上意思表示
    (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三)公權力措施
    (四)單方行政行為
    (五)具體事件
    (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義(J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行政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聲法律效果,係構成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最主要之區分標準。

    三、實務爭議案件整理
    (一)人民檢舉之函覆
    1.無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公平交易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建築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
    2.有檢舉獎金—非行政處分不得救濟
    (1)菸酒管理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91號裁定)
    (二)公立學校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1.因法律規定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依行政契約當事人身分,基於契約約定所為意思表示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非行政處分(最高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34號裁定)
    (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
    1.重複處分
    行政機關是否得於作成行政處分且對外生效外,又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學理上則有重覆處分及第二次裁決之區分,重覆處分係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原處分外,增加新的規制效果,故重覆處分不影響原處分之形式及實質存續力(非行政處分)。
    2.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係指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雖以原處分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然再為實體上之考量重新審查之謂,行政機關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撤銷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即屬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行政處分)。
    (四)健保局停止特約(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4號判決)
    停止特約的處分,固具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對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而向保險人請領醫療費用給付權利之法律效果,但其目的在排除因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從事特定違規(即違約)行為所發生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或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的風險,並防止該危害或風險之發生及擴大,故屬具有「保全性質」之措施,其性質屬管制性不利行政處分,而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可歸責(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施予應報性處罰性質之行政罰(行政處分)。
    (五)教育機關對私立學校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核備(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法後續之監督管理及補助獎助措施,將有不利之審查及行政作為,足以影響私立學校諸多相關公法上之權利或義務,如私立學校法第48條規定之補助、同法第38條規定之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故,主管教育機關不論准否核備,均具對外發生效力之為行政處分要素。
    (六)公寓大夏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報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法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七)戶籍登記之催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戶籍法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

    四、考題觀摩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但主管機關卻不同意其報備。請問主管機關之「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法律性質為何?應如何提起救濟?是否應提起訴願?(104北大)

    📌答題關鍵📌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般給付之訴(不用訴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國家賠償。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處分的要件

  • 行政程序法95 在 黃國書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5-03-16 16:36:45

    ●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有些老師結了婚可能分隔兩地,好不容易等到了,忽然跟他說不行。2 月公布,3 月開始實施,本來已經找好對象可以調了,現在突然跟他說不行,他的人生就在這裡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如果講理的話,他當時分發的時候,簡章跟他講2 年後就可以申請介聘,現在時間到了,你跟他說不行,這已違反信賴原則。再者,於法律上的規定,教育部此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辦法公告後,明顯違反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更提到:「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要公布辦法或實施辦法都可,但是讓民眾措手不及,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
    想要降低教師流動率,立意良善,但是更改介聘辦法,並不可行,建議教育部延後1 年實施,讓這些合格、可以介聘的老師有一個緩衝期。

    二、
    根據教育部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來編定伙食費,該要點是從民國81 年陳英豪擔任省政府教育廳廳長的時候開始實施,已經實施了24 年,目前伙食費仍在用24
    年前的標準。最近大家都在吵軍公教要加薪,他們4 年前才調過薪,可是這個伙食費的標準24
    年來都沒有調整過,請問教育部部長覺得合理嗎?全國國立特教學校總共18 所,其中12 所學校有住宿生,目前的資料共有737 名住宿生,就算去調整他們的伙食費,也用不到多少錢。全國的特教高中總共有6,336 名特教生,只有737 名住宿生,需要比較高的伙食費,請問吳部長可否調整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的伙食費?該要點是否應該修正?


    ●新聞連結
    (1)
    http://udn.com/news/story/6888/759163-%E6%95%99%E6%BB%BF6%E5%AD%B8%E6%9C%9F%E6%89%8D%E8%83%BD%E8%AA%BF...-%E6%9A%AB%E7%B7%A9%E5%AF%A6%E6%96%BD

    (2)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73651

  • 行政程序法95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4-16 09:38:03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規定,兩岸往來事務均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立委李俊俋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條開宗明義,就是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以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故兩岸人民之往來除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外,不應全面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陸委會現行作法是便宜行事,當然應該修正保障人民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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