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158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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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158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2萬的網紅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笑笑帖:丘吉爾説文解字.疫情偷打篇》 *沒疫苗,有疫情,除了心情好,要常常笑笑,特製笑笑帖。 最近許多人的因繞過政府規定的施打疫苗順序,先打了一針。名字被公開,沒有了個資,還要在媒體面前寫懺悔書。 *丘吉爾為各位介紹什麼叫偷打? 1)公然偷打: 中央與地方官員把自己混入海關等防疫人員,以...

  • 行政程序法158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8 12: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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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笑帖:丘吉爾説文解字.疫情偷打篇》

    *沒疫苗,有疫情,除了心情好,要常常笑笑,特製笑笑帖。

    最近許多人的因繞過政府規定的施打疫苗順序,先打了一針。名字被公開,沒有了個資,還要在媒體面前寫懺悔書。

    *丘吉爾為各位介紹什麼叫偷打?

    1)公然偷打:

    中央與地方官員把自己混入海關等防疫人員,以此為名,公然列入第二類施打對象。而且以個資為理由,不肯公佈名單。

    立法院提案要求公開名單,執政黨也全面封殺。

    這些人除了總統府、國安會、行政院各機關⋯⋯之外,近日也曝光了地方官員(台南市,我想只是其中之一,中央地方皆如此,不必針對)包括:台南市府12局處千名員工全列第二類。除了與民眾需要接觸之局處包括衞生局、環保局、市場處人員之外,凡客委會、工策會(顧問性質)、人事處、新聞處人員、主計處⋯⋯等全是第二類防疫人員,

    他們施打的地點是慈濟基金會捐贈的善化處注射站。.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626/3Z55KEI7BZGMLKRJBB6MUIZKJI/

    2)私下偷打:指民眾未依掌權者排列的順序,依特殊關係先打。

    第一類叫:公然偷打。

    第二類叫:私下偷打。

    在刑法中取走他人物資、金錢之犯罪行為:

    私下偷:叫小偷。

    公然偷:叫搶刧。

    罪高一大級。

    *另外:

    私下調情,衣衫不整,稱之相親相愛。

    公然調情,衣衫不整,叫做妨礙風化。

    *丘吉爾的法律考証:台灣最高法院2013年的判字第147號判決: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而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機關所持之資料或卷宗權利),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

    此乃現代民主國家建立透明政府及公眾監督政府所必要之機制。

    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亦被稱為是一種「陽光法案」。

    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

  • 行政程序法158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1-27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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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中選會4大違法責任

    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雲縣斗六)

    本次選舉綁公投導致投票速度緩慢,民眾神情無奈。記者蘇健忠/攝影

    此次大選綁公投,各地投開票都出現亂象,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請辭獲准。其實早在半年多前,朝野立委在質詢時就已警告。如今已不只選務疏失,甚至涉有多項違法,除了台北市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外,就連監察院也要求說明。

    此次過程中選會損及中立、公正立場,有其必要探討違法責任,較為明顯有四處:

    一、反核食、反空汙、反深澳電廠三項公投案,第二階段連署遞交中選會;中選會卻對外宣稱發現大量抄寫、死人連署、戶籍資訊不正確等,惟未針對各案一視同仁,立場偏私。

    其實,依據《公投法》第十三條規定,中選會應該審查人數不足通知補提;或請戶政機關查對,將「連署人不合資格」、「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連署有偽造情事」刪除即可,以避免遭到有心人士亂簽或設陷,讓中選會涉入政爭。

    但中選會竟然脅迫提告、阻擾程序、違法刁難並壓縮時間!涉有違反《公投法》第卅五條「以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投連署。

    二、「以核養綠」公投案發生連署書補件遭到中選會拒收,導致發起人絕食抗議。惟《公投法》、《行政程序法》,並無「依法只能點收一次」之條文;又依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在「無法律」規定下應不許拒收補件。

    中選會等於是違法提前截止期限,除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至第十條之最小侵害性原則;又以補件不及審議為由拒絕,更是涉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五條與第七條的服務義務。

    當然,亦涉及《刑法》第一三四條假借職務權力的瀆職之罪,以及《公投法》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

    三、幸福聯盟認為中選會重新公告公投第十案、第十二案加入行政院修正意見書是屬違法,經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惟中選會拒不執行,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七二條規定,無停止執行法院裁定之效力。

    而且,中選會於十一月二日再公告,距離投票日僅廿一日並不合於規定,又重新公告等於是為政府機關「作弊」,而且形式與比例皆有利於政府機關,不利於公投提案人。對此,幸福聯盟已以「意圖影響選民居心叵測」,向監察院檢舉中選會違法。

    四、大選作業混亂,做法幾乎損及民主程序,發生邊排隊邊看手機開票情形,而且發生最晚投票已是開票後四小時以上,其間勝負差距必然產生棄保投票行為;中選會漠視排隊人潮,也不處理延緩投票所致開票不公,似有故意配合棄保操作。有必要查察有無意圖擾亂投票而抑留投票者。

    加上選前嘉義縣選票外流三三三張,雖然地檢署一天內做出不起訴處分;但中選會卻未追查,也未向人民清楚說明原委及補救措施,似有包庇妨害公民投票而隱匿者,涉有違反《公投法》第四十條「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隱匿、調換公投票者。」

    此次大選綁公投過程弊端叢生,嚴重傷害民主,不能只是官員辭職了事,應追究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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