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139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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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139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

  • 行政程序法139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23 09: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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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 行政程序法139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10 12: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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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高考行政法(法制、智財行政)三等擬答:
    一、主要命題方向為一般處分
    (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為「物的一般處分」。(參考課本4-40頁)
    (二)行政機關對於公物提供給公眾利用,乃為「物的一般處分」其法律性質為法律行為;至於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釋字400號),亦成立公物的原因,但其性質乃為「事實狀態」而成立公物,並非法律行為。(參看課本公物成立的原因,2-104頁)
    二、哈哈😄!這題是老師總複習強調的考題,之後還會再考哦,各位要注意⚠️(參考總複習講義第13頁)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救濟途徑:
    (一)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之救濟途徑(課本2-71~72頁),乃自由選擇權。
    (二)大法官釋字736號解釋,有關公立學校敎師不服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教師評量)於申訴、再申訴之後不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公立高中以下敎師不服年終考績評定,以及平時考核的懲處(申誡、記過)之「行政處分」,於不服申訴、再申訴後,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行政程序法139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7-26 18: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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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賢並不認為內政部花敬群次長對民眾咆嘯「一定要他X的100%配合你們,才叫做善意對待嗎?」有多不禮貌,阿賢認為他不過是太誠實,把民進黨許多人心裡面想嗆而不敢講出口的話說出來罷了,這個黨有太多人本性就是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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