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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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
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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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許多人的家裡若沒有管理員,那就會收不到,這時法律就提供一個制度,就叫做「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就是如果送進到家時,沒有人在家收不到,就會把法院的文書放在當地的派出所,並且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外一份可能放在信箱或是其他適當的位置,人民如果看到通知,就可以拿這個送達通知書去領取。
但如果人民一直不拿怎麼辦?假使是一個一審判決,上訴期間要怎麼樣來計算?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從寄存之日10日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白話一點來說,就是都沒有去拿,10後開始計算上訴的時間(例如民事上訴第二審是20天),但如果你有提前領取文書,那當然就會提前來記算。
所以若我們盤點一下我們法律關於「寄存送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 是規定寄存送達之日起, 10 日後生效;而《刑事訴訟法》 則是準用《民訴》的規定;《行政訴訟法》 則也是 10 日後生效;而《訴願法》 則也是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然而《行政程序法》 ,卻沒有這樣的規定,而這也是本案到爭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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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什麼故事?
本號解釋的聲請人一共有五位法官以及一位人民,故事基本上大同小異,我們就這樣來假設。
行政機關下一個行政處分,如果人民不服,按照《訴願法》 的規定要在30天內提起訴願。而若送達給人民,人民沒有收到,就會進到「寄存送達」的狀況,而爭議就在這邊開始。
假使今天是在 1/14 寄存送達,按照規定,訴願提起的末期會在 2/13 。簡單來說法律的規定是要讓人民知悉行政處分的狀況後, 30 天可以決定以及準備提起訴願。
但因為《行政程序法》並沒有向其他的法律規定有 10 日後效力才開始的狀況,所以一開始就開始計算,導致非常多人因為訴願時間過了,而被不受理。
例如 1/14 寄存送達,但我過了 5 天才去拿,但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就會少了 5 天的期間,不像民訴、刑訴、行政訴訟、訴願都是從妳知悉的當下開始計算。
在 10 多年前,就有一號釋字 667 號解釋,當時的《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 10 日後始生效。
所以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該號解釋認為是合憲的,給了一個警告性解釋,但事後立法院也修法,算是成功接力。
因此聲請人在本號釋憲聲請書中,就提及其他的規定都有「 10 日」,就只有《行政程序法》沒有,這樣已經違反體系正義、平等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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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合憲!」
簡單來說,本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合憲的理由在於,行政文書的種類實在太多,各種效果也都不太一樣,有負擔的也有受益的,很難畫一個明確的標準。
行政文書不一定像上述的規定在於「訴訟救濟」,因此行政機關為了要提高行政效能,只要沒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基本上大法官都尊重「立法」的制度。
然而有一些不同意見指出,應該要去區分行政處分的性質,如果是是自己去申請的行政文書,沒有 10 日的規範,是可以接受的,因為你對於這樣的文書是具有期待可能性。
但如果是行政機關主動依職權發動的,你對於這樣的文書沒有預見可能性,再加上會發生寄存送達的狀況,通常都是外宿的人,這種狀況應該要另外規範。
你覺得大法官講的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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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釋字797
#陸伯言
行政程序法13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行政程序法13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清白被司法搞成不清白的時候
#就是國家之惡毒的荒謬
#當一個國家不公義_就是所有人遭受到不公義
人在做天在看,你們這些司法惡官!
陸軍上兵 #蘇詠盛 在部隊跳樓身亡,國防部原核定「因病死亡」撫卹,家屬在法院認為全案構成「長官凌虐部屬致人於死罪」後提行政訴訟,爭取兒子是因公死亡;當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看了蘇詠盛遺書一度落淚,最後雖沒能「翻案」,但促成行政程序法「新證據」認定的修法。
不過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程序法「發現 #新證據」是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業已存在,但為申請人所不知,致未經斟酌的證據」,不包括「作成處分後始發現的證據」,改判蘇父敗訴。
法官審到落淚 官司雖敗促成修法
https://user106399.psee.io/3lgdv4
行政程序法13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各位有智慧的台灣公民大家好:
疫情期間地方團隊近期在快打站關心協助,國會處理各團體紓困施打等陳情,基進也在全國服務不同的案件,政治工作就是穩扎穩打,讓民眾有感,辛苦而快樂著;無奈中國黨卻在疫情期間,不顧人民健康,不斷講幹話來博取鎂光燈焦點,因此,在這裡跟各位有智慧的台灣公民報告兩件事情。
1.【我從來沒有試圖影響投票日期】
2.【我是今日表決中唯一的當事人】
根據選罷法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一般來講,已經進行中的活動,除非有危害公共利益,不會貿然立一個法來阻絕或增加活動的成敗,因此,中選會7/2成案後20-60內投票,是程序上的規定;然而,中國黨不斷扭曲法規,不只利用中國黨籍立委在全國人民的立法院召開公審試圖改變投票日期,同時,罷免案第一次出現8/28這個聲音的,正是中國國民黨爭取來的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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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繼1994年被罷免人 #韓國瑜 修罷免案後(不是2020),中國國民黨再次很嚇感的在罷免進行中修罷免法
「1994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支持興建核四的韓國瑜、洪秀柱、詹裕仁等立委,但連署期間,國民黨於立院提案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入「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的限制條款,並將罷免門檻「1/3以上投票,同意票多於反對票」上修為「1/2以上投票,同意票超過1/2」。」
一次是綁在一起、一次是不能綁在一起,左右搖擺,毫無立場可言,視中國黨與全國人民選票於無物,只為特定政治利益,可謂 #卸世卸眾。
#中國媒體【台海網】率先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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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反起反落、知法玩法,不顧防疫期間狂噴政治口水,領納稅人的錢,幹中國黨爽的事情,這種會下地獄的行為我做不到,因此我不會用任何方式影響投票日期,8/28也好,延期也好,一切以防疫指揮中心的指導原則為準,我不會在任何情況試圖破壞遊戲規則或改變日期,因為我是當事人。
輸不起要改規則不然就坐在地上哭的,從來就只有中國國民黨。
2.【支持移轉投票,反對重要議題用草率的方式解決】
也因此,今日立法院召開非正式會議的談話會,根據昨天的政黨協商內容,引述 #柯建銘 總召臉書:
「國民黨提出美其名為不在籍投票之「公民投票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22個條文,除第22條、23條二條抄第24條原條文及 #選罷法66條延期要件 ,交待了事,其餘20個條文,全都是為「通訊投票」而寫的條文。」
今日並無決定任何法案,而是中國黨要將從第二屆到第十屆都無法處理,且有67個版本的法案在臨時會通過,此為疫情期間的政治鬥爭,連在中國黨嘴巴口中說出的防疫優先四個字都充滿口水。
這表決就是#中國黨要用來截圖打嘴砲 的,同意就鬼扯 #讓外地的支持者投票、反對就說我 #損害民主反對人權,只有缺席是 #保障選區民眾在現行法律最大的投票利益,但我溝通不全讓支持者誤會,在此向大家聲明解釋。
因此,不論未來中國黨會不會不要臉的餓飽吵,今日的表決是否召開臨時會,我是立法院裡面唯一一個當事人,因 #利益迴避 缺席今日投票,無涉不在籍投票的任何立場。
感恩,3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