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記帳士準備心得(文長)
前言:
本來有想報107年
但找不到畢業證書就懶
想說對會計系根本沒考到什麼照
好像有點空虛 就報名108年
甚至還參加輔導班
但每天早上8點就要坐在那
我真的活不下去 乾脆自己讀
可能自己虛榮心有點
整天就在那邊幻想好想考榜首
就有自己專屬的榜單
就想說來讀一下...
0305 記帳士準備心得(文長)
前言:
本來有想報107年
但找不到畢業證書就懶
想說對會計系根本沒考到什麼照
好像有點空虛 就報名108年
甚至還參加輔導班
但每天早上8點就要坐在那
我真的活不下去 乾脆自己讀
可能自己虛榮心有點
整天就在那邊幻想好想考榜首
就有自己專屬的榜單
就想說來讀一下
但就沒考到好好笑 但還有前50滿足了
108記帳士考試心得:
總分74.89 (及格標準:60分)
國文 合66 申32 申34
題目都沒有出那種貼近時事的
我就可以寫的很開心 但聽說很多人寫直的?
聽說今年平均3、40 有點慘
會計學 合45.5 申8 測37.5
選擇很佛 申論很擊敗
稅務法規 測 92
不算難但小冷門 出題老師長照跟薪資都出了好棒
稅務申報實務 測80
這是我看過最佛的一年 慧不慧太佛
沒考連環爆的綜所稅計算改考房地合一
應該是長照薪資剛適用還不敢考
記帳法規 測 86
這是我看過最擊敗的題目 真的有夠刁鑽
-
心理建設:
其實想考記帳士大家都有機會上榜
但真的要維持下去(幹話
跟學一些考試技巧和讀書方式
沒有太多底子的儘早讀
-
答題方式:
選擇題作答方式
細讀題目圈出影響答案的關鍵字
例如 境內 境外 年度 何者為是 或 否
再把錯的答案一個一個劃掉
看太快分數走的很冤枉
申論題作答方式
一樣把關鍵字圈出來
把申論格式法條計算過程
盡量完整的寫整齊
-
讀書方式:
準備一張洞洞紙和廢紙或白紙
洞洞紙拿來寫筆記
白紙拿來背誦及計算
書裡面其實很多廢話
有些不會考的地方第一遍細讀讀過就好
還有覺得不要把整本畫滿滿都是螢光筆
不然你用螢光色的紙印就好了:)
然後不要把筆記寫的很美
又不是要拿去賣超級浪費時間
自己看得懂比較好
推薦把稅法書讀三次
-
考前一個月:
除了把記帳士考古題近三年都寫完以外
會計師高普考地特初等稅法會計學
都寫一遍特別是當年度已經考過的考試
可能題型會互相參考或改數字題目
上考場之後會發現考題考來考去也差不多就那樣
會寫的很安心
-
各科準備心得
國文:
兩篇作文 最好湊滿7-8 頁
不要寫直的 不要寫直的 不要寫直的
太多人犯了所以講三遍^_^
第一段先華麗的開門見山
中間敘述你的觀點
來個正反面論述
再來寫你最後比較支持哪個論述
然後結論來個首位呼應
會計學:
我都沒唸所以考超爛好好笑
只有在考前一兩天把高普考地特會計寫過練手感
除非你稅法有把握超級屌
不然不能放掉:)
-
稅務法規及稅務申報實務:
用書推薦 高點詩敏2020版
或 松根稅務法規還夠用 及 中華財政綜所營所營業稅
讀稅法最重要就是把架構弄清楚
主體 客體 計算 稽徵程序 罰則
稅法選擇題的考點通常有小型計算 納稅義務人 稅率
年限 天數 減免之類的那些都很重要
推薦準備方式 該法細讀一輪後
寫中華財政的題庫 太刁鑽的跳過
搭配後面的術科練習計算
從算式答案去學計算過程
然後把比較不熟或難度高的題型備註在封面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零稅率免稅要會分
減免要記清楚 納稅義務人常考 視同銷貨
非加值型非經常買進賣出固定資產免稅
兼營營業人要會算不得扣抵比例
還有購買國外勞務等等
罰則問逃漏稅幾倍全部選五倍
綜合所得稅
109考點應該擺在薪資核實認定及定額免稅
還有長照12萬 基本生活費17.5萬
算綜所稅要細心跟熟練
熟到看到稿費 先減18萬*0.7等等
房地合一也要會
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論通常考108所得
193,548 ~ 500,000 是用19%
通常會分成子題來考東湊西湊對幾題 很好拿分
折舊 噸位稅 公式型所得等等要會算
所得稅的基本稅額條例要會算
稅捐稽徵法
就背熟一樣納稅義務人
滯納金要會算 復查 訴願 行政訴訟要找誰也要記熟
遺產及贈與稅法
佔比超小背熟會算就好
-
記帳法規:
直接印法條唸
行政程序法 第二章
佔分最少背關鍵字
通常看到就回答兩年不太會錯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記帳士法 公司法第1、8章 商業登記法 記帳士倫理道德
都是一樣唸過去寫題目就知道重點在哪
不要全部畫滿螢光筆
天數 年數 百分比 罰則 都是考點
祝想考109年記帳士的都能上榜
啊有問題可以問我
照片是我的筆記跟板書摘要
依照一年難一年簡單那麼109應該比較容易過
108差一點的109衝一波吧
然後祝我畢業之後可以早點考上會計師
#記帳士 #專技普考 #會計學 #稅法 #財政部
#108普帳字號000039 #稅務法規 #CPB #考試院及格證書
行政程序法110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行政程序法110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10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論擬答
一、主管機關之書函,其但書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訴訟類型
(一)該但書的法律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附加「負擔」之附款(參閲課本4-74頁)
(二)甲不服該但書之行政訴訟類型
1、學說見解:(課本4-78頁)
2、司法實務見解(課本4-79頁)
3、甲原住民係對捕擸的方式、數量之負擔提起「撤銷訴訟」,至於但書部分只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之作為、不作為時,告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內容,並未影響相對人權利及發生法律效果。如甲就但書部分提出爭訟,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這題有陷阱!小心作答
財團法人甲基金會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義務,A市政府裁處「罰金」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責任為何?
(一)A市政府裁處甲基金會、乙受僱人「罰金」之法律性質:
1、罰金係「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行政罰法第1條)
2、A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行為並不合法。因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處罰,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作成判決加以處罰,A市政府不得依該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處罰。(課本4-192頁)
(二)甲基金會之行政罰責任
1、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代表人、管理人、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基金會之處罰。(課本4-209頁)
2、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市政府應該并同處罰甲基金會之代表人或管理人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A市政府不得對「受僱人」乙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定有對於受僱人之刑事責任,但行政罰法第3、15條並未規定對受僱人得加以行政罰之處罰。
2、因此,A市政府不得對乙受僱人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這題出題老師「很有心眼」!不注意就會答偏,答非所問!我相信坊間很多解答一定是被騙的解答。
行政程序法110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把感想寫在前面(怕大家不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
就是打電話去問也不一定可靠(誤
小編本人以前也曾經跟前公司同事爭執過類似的事情,是關於遞狀截止日遇到假日怎麼辦?
明明我就翻出法條看著法條告知日期,前同事卻爭執說打電話去問就不是這樣。
當時小編心想,什麼意思?電話另一頭是立法者還是總統嗎還是誰?有這麼大權力可以不顧法規隨意訂定?
最後是我本人打電話去問,逼對方轉接給真正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承辦人員,才結束這一回合(煩
想當然,依照法規的日期才是對的(就是我的答案才是對的)。
電話另一頭的也是普通人,大家還是要獨立思考,不要隨便被帶著走然後怪別人阿~
━
新冠疫情衝擊觀光產業大家都知道,交通部觀光局因應疫情也有推出民宿業者的相關紓困補助,去年就有民宿業者向觀光局申請民宿紓困補貼,並順利成功領到民宿紓困補貼10萬元。
但是領完錢也花了之後,被觀光局發現,民宿其實有申請暫停營業,和紓困補貼的條件不符,因此要求民宿業者繳還申領的補貼10萬元。
民宿業者覺得莫名其妙,因為當初他也對補貼資格是否符合有疑問,所以在申請補貼前有打電話去觀光局詢問,也有說民宿從109年3月1日就暫時休息,而觀光局專員告訴他只要申請復業就能夠申請啦,這分明是政府機關的疏失!如果要追回補貼那也應該承擔民宿復業後的成本支出才對!
訴訟當然就是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我們就直接來看看結果。
🔻法院怎麼說🔻
本案民宿原來申請暫停營業的期間為「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在109年4月20日才復業,這樣當然不是《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所規定的「109年3月31日前仍營業中的民宿」,不符合補貼規定,觀光局本來就不應該受理申請。
但是民宿業者申請補貼時,隱匿民宿暫停營業的資料,讓觀光局沒有發現有暫停營業而核撥補貼款項,按照《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已經撥款的要追回款項,所以觀光局叫你還款沒有問題。
雖然你說你有打電話去問,這應該是觀光局的疏失違法不是你,不應該讓你承擔損失,但是根據法規,J個信賴不值得保護,讓我來解釋給你聽:
🔹什麼是信賴保護?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如果是撤銷授益處分(給人民什麼東西的處分),會導致受益人原享有的利益溯及消滅,而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不過信賴保護這種問題,在《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有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由此可以知道信賴保護的要件。
━
❚ 信賴利益保護要件 ❚
㊀信賴基礎
➥必須有一表示國家意思的行政行為存在
㊁信賴表現
➥當事人因為信賴國家意思表示的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
㊂信賴值得保護
➥當事人的信賴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的情形
━
但民宿業者明知道民宿在109年3月31日前是停業狀態,不符合申領補貼的規定,而且在申請紓困補貼時又隱匿停業相關事項,這狀況就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的「#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而且撤銷這個違法處分,也#沒有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觀光局撤銷處分追回款項沒有問題。
簡言之,法規公布在那規定也很明確,你不要在那邊說什麼誰跟你說怎樣,我們就照法規走阿,又不是說法規沒公布你要問人才會知道,違法處分就是違法處分,把錢繳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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